赖昌星涉案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取消死刑最高可判无期/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41:28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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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涉案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罪、物品罪”取消死刑最高可判无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法律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相规定处罚。(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条规定的淫秽物品以及第347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
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根据国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
  1、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有: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图片、胶卷、音像制品、软件等物品;烈性毒药、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植物及其制品;有碍人畜健康,来自疫区或者其他能传播疾病的仪器、药品等;按规定允许携带除外的人民币;濒危和珍贵植物 (含标本)及种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一般性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汽车、摩托车、电视机、电冰箱、计算器、个人电脑、外币及有价证券、通信保密机、无线电收发报机、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等。
  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服装、精矿、海蛰、淡水鱼、虾、土特产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妆品、玻璃制品、造纸原料等进口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方式的具体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等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
  根据修订后的本条的规定,只有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珍稀植物、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普通货物、物品主要是指应纳税的、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并不禁止或限制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必须通过征收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的调节。一般来说,只要对我国国计民生不发生重大影响,对我国国内经济发展不发生重大影响的货物、物品,如我国的服装、土特产品,国外的玻璃制品、化妆品等都可以自由进出口,但是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57 条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入境时未缴纳关税,因此不能象其他国内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保税货物不能复运出境需转入国内市场的,必须事先经过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如果行为人不经允许擅自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在境内出售的,即属于走私行为。 
  (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捐赠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根据《海关法》第40条规定,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免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管理规定》第9条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第4条分别对经济特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物品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口的免税货物、物品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属于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还包括企业为进行技术改造而必须引进的仪器、设备;学校、科研机构专为教学科研而用的某些设备、器材等。
  根据《海关法》及其他海关法视的规定,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为对这些货物、物品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或其他社会发展需要而给予某些地区或单位的优惠政策,这些货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让其流人市场,否则就等于境内任何地区、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减税或免税进口货物,这势必破坏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影响国家经济建没,因此我国法律将擅自出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规定为走私行为予以惩治。
  3、间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
  根据本法第155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门的货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违禁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及伪造、买卖海关单证及进出口许可证用于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这种间接走私行为又可称之为准走私行为或者牵连走私行为,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并没有直接从事走私活动,但其行为又与走私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有的行为人与走私分子之间达成了一种默契。由于这些行为的存在,使走私的货物、物品得以迅速销售、扩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实现,因而这类行为与走私行为一样对国家外贸管制造成破坏,情节严重的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上述行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是指明知对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是指不符合我国的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出口商品一般必须从国家指定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但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单位,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凭进出口单证进出境,既无“许可证”又无“单证”的,即属没有合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走私:“海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进行申报的专用单证,如报税单等:“进出口许可证”是指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签发的允许货物、物品进口或出口的凭证。
  上述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达到较大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以视为数额较大。除此之外,武装掩护走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可直接视为“情节严重”而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罪名序列: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分则
本罪认定: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本罪处罚: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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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中府〔2009〕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围绕主要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工作
  2009年是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市的重要一年。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和“保增长、扩内需、促转型、惠民生”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局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把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市政府各副市长是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部门主要领导对工作任务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部门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落实。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部门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加强绩效管理的操作性文件,对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制定科学合理的落实方案。按照提速增效的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确保中心工作有新突破、新进展。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跟进,将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并指定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统筹协调,在本单位内部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分阶段落实政府工作目标,力争提前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协调,认真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各责任单位要善于突破难点,疏通瓶颈环节,通过解决难点问题促进工作任务完成。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市政府成立重点目标任务落实督办小组,对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加强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五、全程督办,建立健全督办落实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对主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实行全程督办服务,各责任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完成情况。市政府继续从有关部门抽调一批调研员、副调研员组成4个《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专项督办组,由市府办统筹开展督办工作。督办组每月确定督查专题,通过实地察看、现场听取情况汇报等方式,检查工作进展,重点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市政府提交督办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重要事项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加强解决问题的力度。
  六、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阶段完成情况将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对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项目和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予以及时通报,主动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1、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2、中山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督办工作方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九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的通知


2003-06-11

教体艺厅〔2003〕2号


  为推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贯彻落实,促进广大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共同组织开展“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以下简称推广活动)。



推广活动是贯彻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工作的重要形式,是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有效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将推广活动列入工作计划,根据推广活动实施计划(附后),制订措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组织和发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推广活动,保证其健康、有效、持久地开展下去。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简称《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核心,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锻炼手册》和《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亲子读本》为基本内容,利用社会资源为学生科学锻炼身体提供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竞赛、评选等活动,加强对《标准》的宣传,推动《标准》的全面实施。



  (二)培育“健康少年”、“健康青年”、“健康大使”群体,带动广大青少年学生争创“健康少年”、“健康青年”,激发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主动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行为和习惯。



(三)将《标准》的实施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家庭、社会、共青团、少先队活动相结合,推动学校体育的整体改革,为青少年体育锻炼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活动顺利实施,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共同成立“全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推广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人员由教育部体卫艺司、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团中央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人民教育出版社和宇宙鸟国际青少年科学文化传播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宇宙鸟国际青少年科学文化传播中心,通讯地址:北京市100101信箱163分箱,邮编:100029,联系电话:010-84896525、84897909。



  四、活动内容



  (一)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是指结合学校日常的《标准》测评工作,设计开展的一项调动学生内在动力、积极参与体育锻炼的达标创优活动。该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采取评选和竞赛的方式进行。



  “健康少年”分为中小学校、县、地、省、国家等五个级别,分别用一至五个星代表(可称为“五星健康少年”);“健康青年”分国家、省和高等学校三个级别。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体质健康大赛”是该活动中最高荣誉的活动形式,每年举办一届,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参加,分别设置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男女生组别,比赛的第一名将被授予“全国健康少年形象大使”和“全国健康青年形象大使”称号。



  (二)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



  从2004年开始,在全国以地、县、学校为单位,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达标单位评选活动”。通过评选,对认真贯彻落实《标准》、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优良、学生体质状况提高幅度较大的单位,授予“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市(区、县、校)”称号。



  (三)“健康大使”的招募活动



为有效地利用社会、家庭等教育资源,给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体育锻炼提供指导和帮助,组委会将向社会公开招募“健康大使”,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方面的影响和作用,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青少年健康的良好氛围。



  五、宣传计划



  (一)主题:



  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

  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健康大使”招募活动。



  (二)媒体: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团中央所属部门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主办的综合类、体育类、教育类媒体。

  全国及地方综合类权威媒体。

  组委会网站。



  六、全国“健康少年”和“健康青年”评选和竞赛活动、“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健康大使”招募活动等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组委会办公室制订,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