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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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在设区的城市内跨区流动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流动人口的暂住户口登记,发放、收缴暂住证;
(二)定期核查流动人口的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决定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设立流动人口申报点;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责任制;
(五)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对暂住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暂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
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七条 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留住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携带单位证明或者营业证照及流动人口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二)其他流动人口由本人持身份证件申报办理。
育龄公民申领暂住证的,必须交验经计划生育部门审检的婚育节育证明。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和流动人口申报点,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手续齐全的,应当随到随办;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予以明示,不得刁难。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仍需留住的,应当在期满后十五日内申请换证。遇有遗失、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换发。
第九条 暂住证在同一个县或者城市市区内有效。流动人口变更住址的,应当及时向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原暂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可继续使用。
雇用、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发现流动人口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条 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的,应当遵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对出租的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无合法身份证件,又无固定住所和正当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口,由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查、收容、遣送。
第十三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监制,县(市、区)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暂住证由流动人口持有,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可以查验或者扣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留住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不按规定申报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瞒报一人处五十元罚款;
(二)流动人口不按规定申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扣留暂住证的,除责令返还外,每扣留一件处二百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暂住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拖延、刁难或者擅自扣留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并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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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已经1990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使制定地方法规的程序科学化、 规范化,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政府拟定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称地方性法规;由市政府制定发布施行的,称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总称地方法规。
  第三条 地方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规定、办法、规则、通告、布告如实施细则。其中:“条例”仅限于地方性法规使用。
  第四条 制定地方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依照下列程序编制指导性的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一)提出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的总体要求;
  (二)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三)进行综合协调,统盘研究,拟定立法规划和计划草案;
  (四)按照立法权限分别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立法规划和计划。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确需增列或撤销立法项目的,应书面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有关程序予以调整。
  对未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局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并由负责人主持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专人担负法规起草工作。对内容涉及部门较多的法规,由主管部门牵头,联合起草。
  第八条 起草部门和起草人员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法规内容涉及的各方面的历史沿革、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把握内在的规律性,确定最佳调整方案。
  第九条 起草地方法规,必须端正指导思想,树立全局观念,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不得写入单纯为争取本部门利益,缺乏统一性和可行性的条款。
  第十条 在起草地方法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的条款,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经过充分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上报法规草案时专门提出,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法规在立法技术上要达到形式与内容和谐、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文字简明、用词准确。
  地方法规的结构一般可分为总则、 分则、 附则三部分,并以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应包括一个完整的内容,条款较少的法规,可以不分章。
  法规的总则部分,须阐明制定法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写明权利义务、奖励惩罚等具体规范;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同时废止法规的名称等。
  第十二条 依据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法规,应当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使之衔接配套,具体明确,便于操作和执行,不得照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原文。
  第十三条 起草地方法规,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法规的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协商情况;对主要条款和有关事项的说明等。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四条 地方法规草案拟定后,由起草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法规草案,事先应当由起草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连同法规草案的送审报告、起草说明、立法依据和有关材料径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五条 上报市政府的地方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协调和修改。对其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必要时报请市政府领导主持进行。
  地方法规草案经审查确认不宜制定或需暂缓制定的,应向起草部门作出说明;对需作较大修改的,提出具体要求,退起草部门修改。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审查、协调和修改终结的地方法规草案,应写出专题报告,将地方法规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送市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法规草案时,由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分别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审定,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市长审定的行政规章,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公开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修改和废止地方法规的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草拟和制定地方法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

国发〔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中华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
                           二○○八年六月七日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510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53项)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19 Ⅰ-32 八达岭长城传说 北京市延庆县
520 Ⅰ-33 永定河传说 北京市石景山区
521 Ⅰ-34 杨家将传说 北京市房山区
(穆桂英传说、杨家将说唱) 山西省
522 Ⅰ-35 尧的传说 山西省绛县
523 Ⅰ-36 牛郎织女传说 山西省和顺县
山东省沂源县
524 Ⅰ-37 西湖传说 浙江省杭州市
525 Ⅰ-38 刘伯温传说 浙江省文成县、青田县
526 Ⅰ-39 黄初平(黄大仙)传说 浙江省金华市
527 Ⅰ-40 观音传说 浙江省舟山市
528 Ⅰ-41 徐福东渡传说 浙江省象山县、慈溪市
529 Ⅰ-42 陶朱公传说 山东省定陶县
530 Ⅰ-43 麒麟传说 山东省巨野县、嘉祥县
531 Ⅰ-44 鲁班传说 山东省曲阜市、滕州市
532 Ⅰ-45 八仙传说 山东省蓬莱市
533 Ⅰ-46 秃尾巴老李的传说 山东省即墨市、莒县、文登市、
诸城市
534 Ⅰ-47 屈原传说 湖北省秭归县
535 Ⅰ-48 王昭君传说 湖北省兴山县
536 Ⅰ-49 炎帝神农传说 湖北省随州市、神农架林区
537 Ⅰ-50 木兰传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河南省虞城县
538 Ⅰ-51 巴拉根仓的故事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539 Ⅰ-52 北票民间故事 辽宁省北票市
540 Ⅰ-53 满族民间故事 辽宁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
   间文艺家协会
541 Ⅰ-54 徐文长故事 浙江省绍兴市
542 Ⅰ-55 崂山民间故事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543 Ⅰ-56 都镇湾故事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544 Ⅰ-57 盘古神话 河南省桐柏县、泌阳县
545 Ⅰ-58 邵原神话群 河南省济源市
546 Ⅰ-59 嘎达梅林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
547 Ⅰ-60 科尔沁潮尔史诗 内蒙古自治区
548 Ⅰ-61 仰阿莎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49 Ⅰ-62 布依族盘歌 贵州省盘县
550 Ⅰ-63 梅葛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551 Ⅰ-64 查姆 云南省双柏县
552 Ⅰ-65 达古达楞格莱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553 Ⅰ-66 哈尼哈吧 云南省元阳县
554 Ⅰ-67 召树屯与喃木诺娜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555 Ⅰ-68 米拉尕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556 Ⅰ-69 康巴拉伊 青海省治多县
557 Ⅰ-70 汗青格勒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558 Ⅰ-71 维吾尔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59 Ⅰ-72 哈萨克族达斯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
合会民间文艺家协会、沙湾县、
福海县
560 Ⅰ-73 珠郎娘美 贵州省榕江县、从江县
561 Ⅰ-74 司岗里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
562 Ⅰ-75 彝族克智 四川省美姑县
563 Ⅰ-76 苗族贾理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564 Ⅰ-77 藏族婚宴十八说 青海省
565 Ⅰ-78 童谣 北京市宣武区
(北京童谣、闽南童谣) 福建省厦门市
566 Ⅰ-79 桐城歌 安徽省桐城市
567 Ⅰ-80 土家族梯玛歌 湖南省龙山县
568 Ⅰ-81 雷州歌 广东省雷州市
569 Ⅰ-82 壮族嘹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570 Ⅰ-83 柯尔克孜约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
新疆师范大学
571 Ⅰ-84 笑话 山西省万荣县
(万荣笑话)

二、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共计67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572 Ⅱ-73 陕北民歌 陕西省榆林市、延安市
573 Ⅱ-74 昌黎民歌 河北省昌黎县
574 Ⅱ-75 高邮民歌 江苏省高邮市
575 Ⅱ-76 五河民歌 安徽省五河县
576 Ⅱ-77 大别山民歌 安徽省六安市
577 Ⅱ-78 徽州民歌 安徽省黄山市
578 Ⅱ-79 信阳民歌 河南省信阳市
579 Ⅱ-80 西坪民歌 河南省西峡县
580 Ⅱ-81 马山民歌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581 Ⅱ-82 潜江民歌 湖北省潜江市
582 Ⅱ-83 吕家河民歌 湖北省丹江口市
583 Ⅱ-84 秀山民歌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4 Ⅱ-85 酉阳民歌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585 Ⅱ-86 镇巴民歌 陕西省镇巴县
586 Ⅱ-87 嘉善田歌 浙江省嘉善县
587 Ⅱ-88 南坪曲子 四川省九寨沟县
588 Ⅱ-89 茶山号子 湖南省辰溪县
589 Ⅱ-90 啰啰咚 湖北省监利县
590 Ⅱ-91 爬山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拉
特前旗
591 Ⅱ-92 漫瀚调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
592 Ⅱ-93 惠东渔歌 广东省惠州市
593 Ⅱ-94 海门山歌 江苏省海门市
594 Ⅱ-95 新化山歌 湖南省娄底市
595 Ⅱ-96 姚安坝子腔 云南省姚安县
596 Ⅱ-97 海洋号子 浙江省岱山县
(舟山渔民号子、长岛渔号) 山东省长岛县
597 Ⅱ-98 江河号子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黄河号子、长江峡江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伍家岗
子、酉水船工号子) 区、巴东县、秭归县
湖南省保靖县
598 Ⅱ-99 码头号子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浦区
(上海港码头号子)
599 Ⅱ-100 森林号子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民间文
(长白山森林号子、兴安 艺家协会
岭森林号子) 黑龙江省伊春市
600 Ⅱ-101 搬运号子 重庆市梁平县、巫山县
(梁平抬儿调、龙骨坡抬
工号子)
601 Ⅱ-102 制作号子 四川省邛崃市
(竹麻号子)
602 Ⅱ-103 鲁南五大调 山东省郯城县、日照市
603 Ⅱ-104 老河口丝弦 湖北省老河口市
604 Ⅱ-105 蒙古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鄂尔多斯
(科尔沁叙事民歌、鄂尔多 市、杭锦旗
斯短调民歌、鄂尔多斯古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如歌、阜新东蒙短调民歌、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郭尔罗斯蒙古族民歌)
605 Ⅱ-106 鄂温克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鄂温克叙事民歌)
606 Ⅱ-107 鄂伦春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
(鄂伦春族赞达仁)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607 Ⅱ-108 达斡尔族民歌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
(达斡尔扎恩达勒、罕伯 自治旗
岱达斡尔族民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608 Ⅱ-109 苗族民歌 湖南省吉首市
(湘西苗族民歌、苗族飞歌) 贵州省雷山县
609 Ⅱ-110 瑶族民歌 湖南省隆回县
(花瑶呜哇山歌)
610 Ⅱ-111 黎族民歌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民歌)
611 Ⅱ-112 布依族民歌 贵州省惠水县
(好花红调)
612 Ⅱ-113 彝族民歌 云南省武定县
(彝族酒歌)
613 Ⅱ-114 布朗族民歌 云南省勐海县
(布朗族弹唱)
614 Ⅱ-115 藏族民歌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
(川西藏族山歌、玛达咪 族羌族自治州、炉霍县、九龙县
山歌、华锐藏族民歌、甘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
南藏族民歌、玉树民歌) 族自治州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615 Ⅱ-116 维吾尔族民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罗布淖尔维吾尔族民歌)
616 Ⅱ-117 乌孜别克族埃希来、叶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艺术研究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喀什地区
617 Ⅱ-118 回族宴席曲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618 Ⅱ-119 琵琶艺术 上海市崇明县、南汇区
(瀛洲古调派、浦东派、 浙江省平湖市
平湖派)
619 Ⅱ-120 古筝艺术 山东省菏泽市
(山东古筝乐)
620 Ⅱ-121 笙管乐 辽宁省瓦房店市、建平县
(复州双管乐、建平十王 河南省新密市
会、超化吹歌)
621 Ⅱ-122 津门法鼓 天津市河西区、北辰区
(挂甲寺庆音法鼓、杨家庄
永音法鼓、刘园祥音法鼓)
622 Ⅱ-123 锣鼓艺术 天津市汉沽区
(汉沽飞镲、常山战鼓、 河北省正定县
太原锣鼓、泗泾十锦细锣 山西省太原市
鼓、大铜器、开封盘鼓、 上海市松江区
宜昌堂调、韩城行鼓) 河南省西平县、郏县、开封市
湖北省宜昌市
陕西省韩城市
623 Ⅱ-124 朝鲜族洞箫音乐 吉林省延吉市、珲春市
624 Ⅱ-125 土家族咚咚喹 湖南省龙山县
625 Ⅱ-126 哈萨克六十二阔恩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26 Ⅱ-127 维吾尔族鼓吹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27 Ⅱ-128 洞经音乐 四川省梓潼县
(文昌洞经古乐、妙善学 云南省通海县
女子洞经音乐)
628 Ⅱ-129 芦笙音乐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侗族芦笙、苗族芒筒芦笙) 贵州省丹寨县
629 Ⅱ-130 布依族勒尤 贵州省贞丰县、兴义市、镇宁布
依族苗族自治县
630 Ⅱ-131 藏族扎木聂弹唱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
631 Ⅱ-132 哈萨克族冬布拉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
治州
632 Ⅱ-133 柯尔克孜族库姆孜艺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
克孜自治州、乌恰县
633 Ⅱ-134 蒙古族绰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634 Ⅱ-135 黎族竹木器乐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五
指山市
635 Ⅱ-136 口弦音乐 四川省布拖县
636 Ⅱ-137 吟诵调 江苏省常州市
(常州吟诵)
637 Ⅱ-138 佛教音乐 江苏省常州市
(天宁寺梵呗唱诵、鱼山 山东省东阿县
梵呗、大相国寺梵乐、直 河南省开封市
孔噶举派音乐、拉卜楞寺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
佛殿音乐道得尔、青海藏 甘肃省夏河县
族唱经调、北武当庙寺庙 青海省兴海县
音乐)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638 Ⅱ-139 道教音乐 河北省广宗县
(广宗太平道乐、恒山道 山西省阳高县
乐、上海道教音乐、无锡 上海市道教协会
道教音乐、齐云山道场音 江苏省无锡市
乐、崂山道教音乐、泰山 安徽省休宁县
道教音乐、胶东全真道教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泰安市、
音乐、腊山道教音乐、海 烟台市、东平县
南斋醮科仪音乐、成都道 海南省定安县
教音乐、白云山道教音 四川省成都市
乐、清水道教音乐) 陕西省佳县
甘肃省清水县

三、传统舞蹈(民间舞蹈,共计5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39 Ⅲ-42 鼓舞 北京市昌平区
(花钹大鼓、隆尧招子鼓、 河北省隆尧县
平定武迓鼓、大奏鼓、陈 山西省平定县
官短穗花鼓、柳林花鼓、 浙江省温岭市
花鞭鼓舞、八卦鼓舞、横 山东省广饶县、冠县、商河县、
山老腰鼓、宜川胸鼓、凉 栖霞市
州攻鼓子、武山旋鼓舞) 陕西省横山县、宜川县
甘肃省武威市、武山县
640 Ⅲ-43 麒麟舞 河北省黄骅市
河南省兰考县
广东省海丰县
641 Ⅲ-44 竹马 江苏省高淳县、邳州市
(东坝大马灯、邳州跑竹马)
642 Ⅲ-45 灯舞 浙江省青田县
(青田鱼灯舞、莆田九鲤 福建省莆田市
灯舞、鲤鱼灯舞、沙头角 江西省吉安县
鱼灯舞、东至花灯舞、苏 广东省深圳市
家作龙凤灯舞) 安徽省东至县
河南省博爱县
643 Ⅲ-46 沧州落子 河北省南皮县
644 Ⅲ-47 十八蝴蝶 浙江省永康市
645 Ⅲ-48 火老虎 安徽省凤台县
646 Ⅲ-49 商羊舞 山东省鄄城县
647 Ⅲ-50 跑帷子 河南省汤阴县
648 Ⅲ-51 官会响锣 河南省项城市
649 Ⅲ-52 肉连响 湖北省利川市
650 Ⅲ-53 禾楼舞 广东省郁南县
651 Ⅲ-54 蜈蚣舞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652 Ⅲ-55 翻山铰子 四川省平昌县
653 Ⅲ-56 靖边跑驴 陕西省靖边县
654 Ⅲ-57 查玛内 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655 Ⅲ-58 朝鲜族鹤舞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656 Ⅲ-59 朝鲜族长鼓舞 吉林省图们市
657 Ⅲ-60 瑶族长鼓舞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658 Ⅲ-61 傣族象脚鼓舞 云南省潞西市、西双版纳傣族自
治州
659 Ⅲ-62 羌族羊皮鼓舞 四川省汶川县
660 Ⅲ-63 毛南族打猴鼓舞 贵州省平塘县
661 Ⅲ-64 瑶族猴鼓舞 贵州省荔波县
662 Ⅲ-65 高山族拉手舞 福建省华安县
663 Ⅲ-66 得荣学羌 四川省得荣县
664 Ⅲ-67 甲搓 四川省盐源县
665 Ⅲ-68 博巴森根 四川省理县
666 Ⅲ-69 彝族铃铛舞 贵州省赫章县
667 Ⅲ-70 彝族打歌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668 Ⅲ-71 彝族跳菜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669 Ⅲ-72 彝族老虎笙 云南省双柏县
670 Ⅲ-73 彝族左脚舞 云南省牟定县
671 Ⅲ-74 乐作舞 云南省红河县
672 Ⅲ-75 彝族三弦舞 云南省弥勒县、石林彝族自治县
(阿细跳月、撒尼大三弦)
673 Ⅲ-76 纳西族热美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674 Ⅲ-77 布朗族蜂桶鼓舞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
族自治县
675 Ⅲ-78 普米族搓蹉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676 Ⅲ-79 拉祜族芦笙舞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677 Ⅲ-80 宣舞 西藏自治区札达县、墨竹工卡县
(古格宣舞、普堆巴宣舞)
678 Ⅲ-81 拉萨囊玛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679 Ⅲ-82 堆谐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
(拉孜堆谐)
680 Ⅲ-83 谐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南木
(拉萨纳如谐钦、南木林 林县
土布加谐钦)
681 Ⅲ-84 阿谐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
(达布阿谐)
682 Ⅲ-85 嘎尔 西藏自治区
683 Ⅲ-86 芒康三弦舞 西藏自治区芒康县
684 Ⅲ-87 定日洛谐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
685 Ⅲ-88 旦嘎甲谐 西藏自治区萨嘎县
686 Ⅲ-89 廓孜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687 Ⅲ-90 多地舞 甘肃省舟曲县
688 Ⅲ-91 巴郎鼓舞 甘肃省卓尼县
689 Ⅲ-92 藏族螭鼓舞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690 Ⅲ-93 则柔 青海省贵德县
(尚尤则柔)
691 Ⅲ-94 蒙古族萨吾尔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
692 Ⅲ-95 锡伯族贝伦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
自治县
693 Ⅲ-96 维吾尔族赛乃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莎
车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46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694 Ⅳ-93 老调 河北省保定市
(保定老调)
695 Ⅳ-94 四股弦 河北省巨鹿县、馆陶县、魏县、
(冀南四股弦) 肥乡县
696 Ⅳ-95 赛戏 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涉县
山西省朔州市
697 Ⅳ-96 永年西调 河北省永年县
698 Ⅳ-97 坠子戏 河北省深泽县
安徽省宿州市
699 Ⅳ-98 上党落子 山西省潞城市、黎城县
700 Ⅳ-99 眉户 山西省运城市
(运城眉户、华阴迷胡、 陕西省华阴市
迷糊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701 Ⅳ-100 海城喇叭戏 辽宁省鞍山市
702 Ⅳ-101 黄龙戏 吉林省农安县
703 Ⅳ-102 淮剧 上海淮剧团
江苏省盐城市
704 Ⅳ-103 锡剧 江苏省演艺集团锡剧团、无锡
市、常州市
705 Ⅳ-104 淮海戏 江苏省淮安市、连云港市
706 Ⅳ-105 童子戏 江苏省通州市
707 Ⅳ-106 瓯剧 浙江省温州市
708 Ⅳ-107 甬剧 浙江省宁波市
709 Ⅳ-108 姚剧 浙江省余姚市
710 Ⅳ-109 绍剧 浙江省绍兴市
711 Ⅳ-110 婺剧 浙江省金华市、江山市
712 Ⅳ-111 文南词 安徽省宿松县
713 Ⅳ-112 花鼓戏 安徽省宿州市、淮北市、宣城市
湖北省随州市、麻城市
湖南省岳阳县、邵阳市、常德市
714 Ⅳ-113 二夹弦 安徽省亳州市
河南省开封市、滑县
山东省定陶县
715 Ⅳ-114 打城戏 福建省泉州市
716 Ⅳ-115 屏南平讲戏 福建省屏南县
717 Ⅳ-116 吕剧 山东省吕剧院、济南市、博兴
县、东营市东营区
718 Ⅳ-117 柳腔 山东省即墨市
719 Ⅳ-118 山东梆子 山东省菏泽市、泰安市、嘉祥县
720 Ⅳ-119 莱芜梆子 山东省莱芜市
721 Ⅳ-120 枣梆 山东省菏泽市
722 Ⅳ-121 徐州梆子 江苏省徐州市
723 Ⅳ-122 同州梆子 陕西省大荔县
724 Ⅳ-123 罗卷戏 河南省汝南县、范县
725 Ⅳ-124 二股弦 河南省武陟县
726 Ⅳ-125 南剧 湖北省来凤县、咸丰县
727 Ⅳ-126 提琴戏 湖北省崇阳县
728 Ⅳ-127 湘剧 湖南省湘剧院、长沙市、桂阳县
729 Ⅳ-128 祁剧 湖南省祁剧院、衡阳市、祁阳县
730 Ⅳ-129 广东汉剧 广东汉剧院
731 Ⅳ-130 琼剧 海南省琼剧院、海口市
732 Ⅳ-131 黔剧 贵州省黔剧团
733 Ⅳ-132 滇剧 云南省滇剧院、玉溪市滇剧团、
昆明市
734 Ⅳ-133 合阳跳戏 陕西省合阳县
735 Ⅳ-134 武都高山戏 甘肃省陇南市
736 Ⅳ-135 佤族清戏 云南省腾冲县
737 Ⅳ-136 彝剧 云南省大姚县
738 Ⅳ-137 白剧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739 Ⅳ-138 邕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五、曲艺(共计50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40 Ⅴ-47 相声 中国广播艺术团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741 Ⅴ-48 京韵大鼓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曲艺团
742 Ⅴ-49 单弦牌子曲(含岔曲) 北京市歌舞剧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743 Ⅴ-50 扬州弹词 江苏省扬州市
744 Ⅴ-51 长沙弹词 湖南省长沙市
745 Ⅴ-52 杭州评词 浙江省杭州市
746 Ⅴ-53 杭州评话 浙江省杭州市
747 Ⅴ-54 绍兴词调 浙江省绍兴市
748 Ⅴ-55 临海词调 浙江省临海市
749 Ⅴ-56 四明南词 浙江省宁波市
750 Ⅴ-57 北京评书 北京市宣武区
辽宁省鞍山市、本溪市、营口市
751 Ⅴ-58 湖北评书 湖北省武汉市
752 Ⅴ-59 浦东说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
753 Ⅴ-60 讲古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754 Ⅴ-61 湖北大鼓 湖北省武汉市、团风县
755 Ⅴ-62 襄垣鼓书 山西省襄垣县
756 Ⅴ-63 萍乡春锣 江西省萍乡市
757 Ⅴ-64 三弦书 山西省沁县
(沁州三弦书、南阳三弦书) 河南省南阳市
758 Ⅴ-65 莺歌柳书 山东省菏泽市
759 Ⅴ-66 平湖钹子书 浙江省平湖市
760 Ⅴ-67 宁波走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奉化市
761 Ⅴ-68 独脚戏 上海市黄浦区
浙江省杭州市
762 Ⅴ-69 大调曲子 河南省南阳市
763 Ⅴ-70 湖北小曲 湖北省武汉市
764 Ⅴ-71 南曲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765 Ⅴ-72 秦安小曲 甘肃省秦安县
766 Ⅴ-73 徐州琴书 江苏省徐州市
767 Ⅴ-74 恩施扬琴 湖北省恩施市
768 Ⅴ-75 四川扬琴 四川省曲艺团、四川省音乐舞蹈研究所、
成都艺术剧院
769 Ⅴ-76 四川竹琴 重庆市三峡曲艺团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0 Ⅴ-77 四川清音 四川省成都艺术剧院
771 Ⅴ-78 金华道情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772 Ⅴ-79 陕北道情 陕西省延安市、清涧县
773 Ⅴ-80 朝鲜族三老人 吉林省和龙市
774 Ⅴ-81 南京白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775 Ⅴ-82 武林调 浙江省杭州市
776 Ⅴ-83 绍兴宣卷 浙江省绍兴县
777 Ⅴ-84 温州莲花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永嘉县
778 Ⅴ-85 山东落子 山东省单县
779 Ⅴ-86 说鼓子 湖北省公安县、松滋市
780 Ⅴ-87 广西文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781 Ⅴ-88 车灯 重庆市曲艺团
782 Ⅴ-89 眉户曲子 陕西省户县
783 Ⅴ-90 韩城秧歌 陕西省韩城市
784 Ⅴ-91 金钱板 四川省成都市
785 Ⅴ-92 青海平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6 Ⅴ-93 青海越弦 青海省西宁市
787 Ⅴ-94 青海下弦 青海省
788 Ⅴ-95 好来宝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
789 Ⅴ-96 哈萨克族铁尔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共计38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790 Ⅵ-18 围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1 Ⅵ-19 象棋 中国棋院
北京棋院
792 Ⅵ-20 蒙古族象棋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793 Ⅵ-21 天桥摔跤 北京市宣武区
794 Ⅵ-22 沙力搏尔式摔跤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795 Ⅵ-23 峨眉武术 四川省峨眉山市
796 Ⅵ-24 红拳 陕西省
797 Ⅵ-25 八卦掌 河北省廊坊市
798 Ⅵ-26 形意拳 河北省深州市
799 Ⅵ-27 鹰爪翻子拳 河北省雄县
800 Ⅵ-28 八极拳 河南省博爱县
(月山八极拳)
801 Ⅵ-29 心意拳 山西省晋中市
802 Ⅵ-30 心意六合拳 河南省漯河市、周口市
803 Ⅵ-31 五祖拳 福建省泉州市
804 Ⅵ-32 查拳 山东省冠县
805 Ⅵ-33 螳螂拳 山东省莱阳市
806 Ⅵ-34 苌家拳 河南省荥阳市
807 Ⅵ-35 岳家拳 湖北省武穴市
808 Ⅵ-36 蔡李佛拳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809 Ⅵ-37 马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
(塔吉克族马球) 吉克自治县
810 Ⅵ-38 满族珍珠球 吉林省吉林市
811 Ⅵ-39 满族二贵摔跤 河北省隆化县
812 Ⅵ-40 鄂温克抢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
813 Ⅵ-41 挠羊赛 山西省忻州市
814 Ⅵ-42 传统箭术 青海省乐都县
(南山射箭)
815 Ⅵ-43 赛马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当吉仁赛马会、玉树赛马会)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

816 Ⅵ-44 叼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维吾尔族叼羊)
817 Ⅵ-45 土族轮子秋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818 Ⅵ-46 左各庄杆会 河北省文安县
819 Ⅵ-47 戏法 黑龙江省杂技团
(赵世魁戏法)
820 Ⅵ-48 建湖杂技 江苏省建湖县
821 Ⅵ-49 东北庄杂技 河南省濮阳市
822 Ⅵ-50 宁津杂技 山东省宁津县
823 Ⅵ-51 马戏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埇桥马戏)
824 Ⅵ-52 风火流星 山西省太原市
825 Ⅵ-53 翻九楼 浙江省杭州市、东阳市
826 Ⅵ-54 调吊 浙江省绍兴市
827 Ⅵ-55 苏桥飞叉会 河北省文安县

七、传统美术(民间美术,共计45项)

序号 编 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或单位
828 Ⅶ-52 面人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面人郎、上海面人赵、 上海工艺美术研究所
曹州面人、曹县江米人) 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曹县
829 Ⅶ-53 面花 山西省阳城县、闻喜县、
定襄县、新绛县
(阳城焙面面塑、闻喜花馍、 山东省冠县
定襄面塑、新绛面塑、 陕西省黄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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