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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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制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1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发国债并将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的决定,在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为加强对转贷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要平衡全省的综合财力,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在本省范围内统借、统筹、统还。省级财政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人的代表,负责对财政部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三条 转贷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确定项目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新上项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现重复建设;二是用于基础设施项目;三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本地区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项目:(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国家明确的建设项目。转贷资金要考虑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

二、项目的评审和转贷规模的确定
第五条 各地省级计划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确定项目的原则、转贷资金的用途和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规模、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财政部。
第六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将各省报送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对各省报送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地可用于建设的综合财力,初步确定各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报国务院审定。
第七条 根据已经审定的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财政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副署)。《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省级财政部门与有关的同级主管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三、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
第九条 转贷给沿海发达地区(含广东、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天津、北京、辽宁、深圳、厦门、宁波、青岛、大连)的还贷期限为6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5%;转贷给中西部地区的还贷期限为10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宽限期为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省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还本付息。
第十条 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足额拨付到省级财政总预算在银行开立的转贷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向地方转贷协议》、《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向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全省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收益归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他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本地区的转贷资金,提前做好还本付息的资金需求预测和准备,以保证到期按时足额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并注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是否按期归还本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转拨、使用、归还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重点放在地方财政部门是否按协议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有无截留挪用转贷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方面。
年度终了后50天内,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对转贷资金拨付、使用、归还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罚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财政部将如数扣减对地方税收返还。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商本级计划部门制定本地区利用转贷资金的管理具体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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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8号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经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掺和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等按一定比例,经专业厂(站)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门运输工具运至使用地点的砂浆拌和物。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支持对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对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发放和使用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要求,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前款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

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设施、设备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鼓励其他使用水泥的建设项目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四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一)混凝土、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砂浆在三十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抢险、抢修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其粉尘、噪声、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

第十六条 使用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持有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的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背送散装水泥流动罐等工程特种车辆,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特种车辆特许通行证。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未及时足额缴纳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照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预缴的专项资金,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代征。

征收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条 缴纳专项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者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可以并处每立方米混凝土一百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散装水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3日起施行。



谁来帮卖橘子

一条短信几天间迅速传遍全国,于是全中国的柑橘滞销了,这被人们称之为“广元橘子事件”。柑橘在我国是仅次于苹果的第二大水果,是总产值超过260亿元的支柱产业,广元橘子事件对整个柑橘产业将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不仅是橘子,三聚氰胺使中国乳品行业和千万家奶农遭受惨重的损失。因一篇文章谈到的香蕉普通病变,逐渐以讹传讹地演变成“人吃了会致癌”,海南香蕉由于受到各种谣言影响价格持续低迷,最低价仅1毛3分钱一斤。村民只好将香蕉当猪饲料或喂养家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此庞大的农产品产业,却是这样的弱不禁风。广元橘子事件,海南香蕉的“谣言门”……凸显了我国农产品的应急处理机制的缺位。

各地政府的行为很是奇怪,认为这是“造谣”者惹出来的,扬言要抓“造谣”者,难度千里长堤被冲垮了,只将责任推卸到蚂蚁身上就可以了吗?“谣言止于智者”,难道我们的消费者都是这样的愚笨,收到一条短信就不吃了橘子?看了一篇文章就不吃了香蕉?为什么全国人民宁信短信而不信政府一再的辟谣呢?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太让人不信任,质监局刚刚发布质检报告,全国奶制品百分之百合格,马上发生三聚氰胺事件,而且大部分公司的奶制品都含有三聚氰胺,质监局的质检报告还有多少值得信赖?所以每当“谣言”传播到普通消费者时,消费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根本不理会政府的“辟谣”,这凸显我国质检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农民没有市场风险意识,又消息闭塞,他们只有盲从跟风,当猪肉上涨时,他们砍掉橘子树,建养猪场,当橘子价格好时,又放弃其他农作物而改种橘子,农产品见效很慢,往往要几年的时间,当橘子抗过去年冬季的严寒,今年取得大丰收时,农民却哭了,低于成本价还是没人要。农业丰产不丰收,尽管多收了三五斗,却没有收获丰收带来的真正收益,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规律问题,对农民而言还有更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存在。广元出现橘子事件,远在几千外的南丰县著名的南丰蜜橘也滞销。每一次风险都涉及到众多的农民,甚至是全国种橘子的农户都因广元橘子事件受到牵连。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极弱,一次风险则意味着全家来年吃饭可能出现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农业保险体系来为损害的农民提供安全防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公共关系的恰当使用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修课,功课做得如何,直接关切到政府对危机的处理结果,必然影响到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态势。农民是弱势的群体,农产品的危机处理还要靠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来,但是我们的政府除了要抓“造谣”者,辟谣外,显得束手无策。各种“谣言”根源在于消费者没有建立对农产品的任何信任,本来政府的严格监管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信心,但是政府没有做到。政府不能建立消费者的信心,也不能处理危机事件,农民当然更不具有这种能力。当然大型企业可以以品牌来建立部分消费信心,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到目前还没有树立起任何品牌,也无法以品牌的力量来相应化解对农产品的信任危机。

我国改革从农业开始,但三十年来改革发展主要精力放在城市,忽略了哪些为我们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材料的农民们。尽管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农民问题,但是对待农民和农产品的管理欠缺的太多。我们无法期望政府以强制的手段要求每个单位购买多少橘子,以帮助橘农销售蜜橘,也不可能指望网友们发起献爱心活动,每个人购买多少蜜橘。我们期待的是政府从这些事件中吸取教训,完善农产品质检体系,树立消费信心;建立农产品危机处理机制,为农民化解“谣言”危机;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帮助农民度过难关。

橘子一天天烂去,我们的农民们无法期待国家各种机制和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今年有广元橘子事件,也许明年还有其他事件使橘子仍旧滞销,那么对农民而言真是悲惨的世界。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唯有自救,当然农民个人不可能有自救的能力,其实在政府和农民个体之间还有一个组织——协会,现在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相应的协会,带有民间性质的协会组织可以绕开消费者对政府的不信任,又可以起到组织联合农民的作用,最适合解决当地的问题,也就是蜜橘还要靠蜜橘协会出面组织推动销售。

其实任何危机都是机会,度过去了,那么我们的农业产品的协会又成熟一些。协会怎么推动销售呢?橘子滞销的根本原因是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那么解决之道就是让消费者产生信任。蜜橘协会可以抓紧制定蜜橘的各种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且欢迎社会公众自行进行检测,如果不符合标准则承诺极高的赔偿,并承担检测的费用,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质量的监控上来,消费者不信任政府,可以相信自己聘请的检测机构,这样渐次恢复消费者的信任。从长远来讲,协会应当树立自己的品牌,以便将消费者对本协会的信任承载下来,让信任长久并逐渐产生忠诚度,并且与其他蜜橘相区分,这样在广元橘子类似事件来袭时也可以独善其身。

全国的农业协会基本为“二政府”,起不了什么作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蜜橘协会可以抓住这个危机带来的机会好好发挥协会的作用,让协会的参与者真正看到协会的作用,提高参与协会的积极性,提高协会的凝聚力。这样才能带领当地蜜橘种植户以及销售者抗击市场风险的冲击,在国家相关农业体制不健全的时候,发挥协会的力量为本地的农业产业编制安全防护网。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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