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营业客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技监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客运管理人员应当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经营出租汽车的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必须向市公用局提出申请。市公用局审核批准后,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发给《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地。
(三)有相应配比的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以及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本市机动车驾驶证。
(四)经出租汽车职业培训合格。
被吊销准营证的驾驶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经营者不得聘用。
第十条 单位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应当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方案、营运管理制度和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地证明。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驾驶出租汽车2年以上的经历证明。
(二)市公用局等部门认可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接受委托管理的证明。
第十二条 经营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可以聘用驾驶员。
被聘用的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作经营者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公用局收到经营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本市出租汽车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经审批同意的,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者凭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出租汽车牌照和保险等手续。
出租汽车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运价标准核定运价,发给营运证后方可营业。出租汽车运价标准由市公用局提出方案,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核发准营证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 市公用局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出租汽车及其驾驶员应当按时参加营运证、准营证的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营业。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必须接受单位经营者的委托管理方可营业。单位经营者的委托管理资格由市公用局会同工商和公安部门认可。
第十七条 经营者歇业,应当凭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的证明在10天内向市公用局办理注销资质证书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健全营运管理制度,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本办法,并配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准点、安全的服务,对乘客中的病人、产妇、残疾人等应当优先供车。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营者应当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调派保证供车: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
(三)市内举行重大活动。
(四)市人民政府发出相关指令。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出租汽车运价。
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向乘客计价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市公用局会同市税务部门印制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统一车费发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按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如实填报《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统计报表》(以下简称行业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管理,不得将出租汽车交与无准营证的人员营业;无准营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作经营者的行为。
未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经营者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非营业车辆使用。
经营者的出租汽车需要连续停业10天以上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备案;擅自将出租汽车退出营业的,当年内不予批准购置车辆。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出租汽车营业收入的5‰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缴纳客运管理费;对营业收入难以确认的,按行业同类车种平均营业收入的5‰缴纳。
不按时足额缴纳客运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缴纳费额1%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营运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携带营运证正本,张贴营运证副本。
(二)小客车车顶放置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认可的顶灯,并与车辆示宽灯同步开启;大、中客车车身标设经营者全称。
(三)张贴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核定的价目表。
(四)牌照齐全、平整,号码清晰,并与行车执照相符。
(五)公制路码表和空调、音响等设备完好;
(六)除特殊情况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批准免装计价器外,中、小客车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合格的附打印装置的计价器。
(七)小客车安装防劫车设施。
(八)车容整洁;广告须张贴或者喷刷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必须做到:
(一)衣着整洁,仪容端正,礼貌待客。
(二)按规定携带准营证,放置《上海市营业客车驾驶员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使用顶灯。
(三)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四)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或者营业站营业时,服从调派,按序出车,不擅自载客。
(五)不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六)载客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到就近公安派出所办理乘客验证登记手续。
(七)乘客失物应当设法归还;不能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单位或者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八)不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必须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计价收费。
下列行为属多收费行为:
(一)出具的车费发票金额超过收费标准的。
(二)利用计价器计收不应收取的费用的。
(三)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
(四)小客车合乘或者中客车超过载客标准的。
(五)索要高于收费标准的车费的。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下列行为属隐匿营业收入行为:
(一)收取的车费高于车费发票记帐联或者存根联金额的。
(二)收取车费后不出具本次营运业务车费发票的。
(三)收取预付款后不出具收费凭证的。
(四)收取车费后出具废发票、假发票的。
(五)载客不使用计价器的。
(六)其他隐匿营业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下列行为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营业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二)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因乘客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驾驶员拒绝提供服务的,不属前款所列拒载行为。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必须做到:
(一)值勤时佩戴服务卡,衣着整洁,态度和蔼,做好调派业务及乘客失物的登记工作。
(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不循私情;在车辆供不应求时,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载、擅自载客行为。
第三十条 租乘出租汽车的乘客必须做到:
(一)按规定支付车费、过江(桥)费、停车费、电话预约费、预付款和公路建设基金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乘客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冷僻地区时随驾驶员到就近公安派出所验证登记。
(三)不指使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四)不污损车辆设备和营运证件、标志。
(五)不携带违禁物品。
(六)不在车辆行驶时或者禁止停车路段强行拦车。
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随车陪同监护。患有传染病者不得乘车。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付费:
(一)租乘的中、小客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出租汽车统一车费发票或者预付款凭证的。
(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基价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第四章 营业站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公共设施和宾馆饭店,以及新建居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应当同时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第三十三条 各主要出租汽车营业站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指定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向全行业开放,共同使用。所有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调度员调派并接受管理。
未设营业站的宾馆饭店,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会同宾馆饭店制订营运秩序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统一规划设置的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用局同意,不得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五章 投 诉
第三十五条 乘客对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或者经营者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接到乘客的投诉后,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
乘客直接向经营者投诉的,经营者应当认真接待,及时查处,并在10天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
第三十六条 乘客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投诉经营者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供车、收费的规定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型、车辆牌号及租车过程情况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要求驾车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理;租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应当交付校验押金,并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计价器经技术监督部门校验合格的,校验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支付;校验不合格的,校验费由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支付。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举报出租汽车驾驶员多收费的,经查实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多收款额,并按多收款额的2倍奖励举报者(以下称退一奖二)。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出租汽车未张贴营运证副本或者价目表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每辆出租汽车处以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上报的行业统计报表不真实或者上报不及时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不处理乘客的投诉或者不按规定实行退一奖二的,每次处以300元罚款。
(四)不按时参加营运证审验的,责令限期参加审验;营运证审验不合格的,责令不合格的车辆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时参加准营证审验的,责令限期参加审验。
(六)车费发票未加盖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车辆不按规定装置顶灯或者出租汽车牌照,车身不按规定标设经营者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车辆张贴或者喷刷广告不符合规定,中、小客车不按规定装置计价器,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整车检定不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超过检定年限或者更新期限仍在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提价或者改变计价办法而多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7天以下,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降价的,责令部分或者全部车辆暂停营业7天以下,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将营业车辆改作非营业车辆使用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按时参加资质证书复审的,责令限期参加复审。
(十二)1个月内违章驾驶员率超过2%的,处以警告;连续2个月违章驾驶员率超过2%的,责令全部或者部分车辆暂停营业15天以下。
(十三)由于经营者的原因造成驾驶员、调度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市公用局取消其出租汽车的经营资格,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分别由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公安部门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衣冠不整,举止粗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警告。
(二)不按规定使用顶灯、放置服务卡、携带准营证或者营运证正本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三)准营证失效或者准营证与营运证户名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四)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等场所或者营业站内不按序出车,擅自载客的,处以50元罚款;其中扰乱营运秩序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统一车费发票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按每张车费发票处以2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不按规定操作计价器或者擅自拆除计价器铅封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计价器或者公制路码表损坏,在当次营运业务结束后继续营业的,责令其暂停营业7天以下,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故意造成公制路码表失准或者损坏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多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擅自降价的,责令其暂停营业7天以下,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隐匿营业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拒载乘客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并可处以200元罚款。
(十三)擅自将出租车辆交与他人营业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四)逃避或者阻碍客运管理人员检查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营业15天以下。
出租汽车驾驶员妨碍客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吊销其准营证:
(一)在当年内有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所列行为达两次的。
(二)故意造成计价器失准或者一次多收费超过标准1倍或者50元以上的。
(三)恶意捉弄、侮辱或者殴打乘客的。
(四)在被处以暂停营业期间继续营业的。
(五)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被处以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严重侵害乘客利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无准营证或者无营运证非法经营出租汽车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非法所得的10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三条 自接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发出的《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经营者不答复核查结果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按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佩带服务卡的,处以20元罚款。
(二)有车不供,调派车辆不公,或者不制止驾驶员拒载、擅自载客行为的,在当年内第一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二次取消调度员资格。
(三)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出租汽车驾驶员或者乘客利益的,取消调度员资格。
第四十五条 乘客污损车辆设备和营运证件、标志的,应当予以赔偿。传染病患者隐瞒病情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承担防疫、消毒费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乘客,驾驶员可以请求就近的公安部门或者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处以50元以下、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客运管理人员可以暂扣行为人的有关营运证照、车费发票和营业款,并出具证明。
第四十九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在对驾驶员操作计价器不当的行为进行处罚时,驾驶员有异议的,可以当即封存计价器,由技术监督部门检验。
第五十条 市公用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客运管理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行为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罚没款时,应当向行为人出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收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付罚没款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其开户银行扣缴。
第五十二条 客运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由于客运管理人员处罚不当而造成被处罚人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予以赔偿。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对被处罚人赔偿后,可以对负有责任的客运管理人员予以追偿。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章驾驶员率,是指违章驾驶员数占持准营证驾驶员总数的百分比。
第五十五条 装置计价器的车辆在营运时不使用计价器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应当按照实际载客里程和等候时间认定该次业务的营业收入。
第五十六条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管理办法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5年3月20日颁发的《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1987年8月4日批准、1989年12月15日修订的《上海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3年11月18日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10日,能源部
为了加强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保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使其规范化、标准化,部委托西南电力设计院和西北电力设计院分别编制了《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现颁发试行。
附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本规定为承担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0 编制大纲的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工程实际,突出重点,在尽量利用现有资料基础上,按“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为评价而进行的测试、试验、监测的项目。
2.0 编制大纲的依据
(1)〔86〕国环字第00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3)原水电部《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
(4)能源部《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规定(试行)》
(5)批复或已上报国家计委的项目建议书
(6)建设单位关于评价大纲编制任务的委托书
3.0 编制大纲的步骤
3.1 搜集新建的大中型火电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的设计文件和批件,应包括:
(1)工程任务来源、性质、依据以及评价任务的来源;
(2)电厂的机组容量、规模、煤种以及煤耗;
(3)厂址、电厂布置、水源、冷却水方式、灰渣处理方案;
(4)厂址地区自然、地理、地形、气象状况及工农业文化现状;
(5)有关部门、环保机构对建厂的意见。
扩、改建或小型建设项目应向委托方取得上述相应资料文件。
3.2 对推荐厂址进行踏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可能对电厂废气排放产生不利影响的地形状况的分析踏勘;
(2)电厂废水受纳水体的基本状况调查;
(3)灰场地形、面积、周围居民点、饮用水情况调查;
(4)厂址区域特殊气象条件的调查;
(5)厂址周围敏感区如可能限制烟囱高度的机场等、水源地、名胜古迹、游览区等现状调查。
3.3 根据对环境影响的主要因素所产生的影响范围确定评价范围(指面积、污染因子),一般应考虑下列项目:
(1)受纳水体的影响评价范围;
(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3)噪声影响评价范围;
(4)灰场对周围环境及地下水影响评价范围;
(5)环境现状质量评价的项目和范围。
3.4 根据工程特点应明确各评价项目内容深度、执行标准;明确可利用的现有资料的来源、可靠性及可用性。
3.5 编制大纲
4.0 评价大纲编写的基本格式和典型内容、深度(应按下列内容编排)。
4.1 编制依据
(1)评价任务来源、工程来源;
(2)依据的环保法规文件全称;
(3)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对工程的意见批件;
4.2 厂址地区环境概况
4.2.1 自然环境
(1)地形地质状况;
(2)气候特征;
(3)水文特征。
4.2.2 社会环境
(1)人口分布、结构、生活水平等特点;
(2)工农业基本情况;
(3)主要环境保护对象。
4.3 工程简介
4.3.1 电厂规模
(1)主要发电设备;
(2)分期建设情况;
(3)规划容量。
4.3.2 厂址地理位置、地形及交通状况
(1)厂址位置;
(2)厂址与邻近城镇、主要保护对象、邻近或同名气象台(站)的相对位置及一般地形特征;
(3)交通状况;
(4)灰场地形地质状况。
4.3.3 水源
(1)水源地一般状况;
(2)电厂需水量。
4.3.4 燃煤
(1)煤种及煤质分析资料;
(2)燃煤量。
4.3.5 电厂工艺流程
(1)工艺流程图及简介(主要污染物排放)。
4.3.6 主要污染源
(1)废气种类及其排放量;
(2)废水种类及其排放量;
(3)废渣、粉煤灰排放量;
(4)噪声水平;
(5)其它。
4.3.7 扩改建工程的老厂概况
(1)已有的环境评价工作的简介;
(2)老厂环境现状;
(3)老厂环境治理措施及效果;
(4)老厂灰渣综合利用情况。
4.4 评价标准
·列出各项评价涉及的各类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地方标准。
4.5 评价方案及其内容深度要求
4.5.1 以框图形式表示出评价方案的结构
4.5.2 厂址地区环境调查
(1)地区规划;
(2)长期气象资料;
(3)污染源资料搜集与调查;
(4)其它。
4.5.3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4.5.3.1 评价目的、主要对象及范围
4.5.3.2 评价内容
(1)评价因子。
(2)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监测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监测项目;
·监测季节、时间及采样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测试原则和目的;
·测试季节选择的理由;
·测试项目的设置及布点;
·大气扩散试验的方案。
(4)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
·预评价的目的;
·除尘效率、烟囱高度论证方案;
·预测模式引用理由或论证方法;
·污染物落地浓度预测项目。
4.5.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
4.5.4.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4.2 评价内容
(1)地表水水体水文、水生生物调查的内容。
(2)地表水水质现状监测及评价: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3)灰场地下水水质监测:
·采样布点原则,测点布置及分析项目;
·采样期、时间及频率;
·监测分析方法;
·评价方法。
(4)水体环境影响预评价:
·电厂温排水在受纳水体中热分布预测方法;
·电厂灰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预测项目及方法;
·电厂其他排水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分析;
·具有重要渔业资源、养殖业的沿海、湖泊地区电厂排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分析。
4.5.5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
4.5.5.1 评价目的、对象及范围
4.5.5.2 评价内容
(1)现状噪声水平的调查方法;
(2)预评价方法。
4.5.6 灰渣影响分析
(1)处理方案及治理措施;
(2)综合利用途径或初步方案。
4.5.7 其它环境影响分析
(1)环境经济损益简要分析要点;
(2)其它。
4.6 分工、进度及成品
4.6.1 明确总评单位,专项参加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计划进度和协调配合方式;
4.6.2 按总报告、分报告、专题报告和测试分析报告分别列出成品目录。
4.7 评价费用内容
4.7.1 评价费用构成应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1)编制大纲;
(2)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3)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4)污染气象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水体影响预评价;
(6)噪声环境影响预评价;
(7)固体灰渣测试及评价;
(8)总报告书编制;
(9)会议费;
(10)其它。
4.7.2 对于有专题试验、测试、监测的项目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及经费概算
4.8 大纲的附图、附件
4.8.1 附图应包括:
(1)厂址地形图;
(2)电厂工艺流程图;
(3)总体评价框图;
(4)现状监测测点布置图;
(5)污染气象测试布置图。
4.8.2 附件应包括:
(1)评价证书;
(2)有关工程来源的批件;
(3)环保部门的意见等文件。
附则:
1.本规定由能源部安环司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秦定国。
附2: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试行)
目 录1.总 则2.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3.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5.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6.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7.灰渣测试费用8.其它项目评价费用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10.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11.收
费比例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为了给编制环境评价大纲提供依据,使全行业评价和测试的收费趋于合理,特制订本《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原则及参考额度》(简
称规定)。
1.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厂在报送评价大纲时,应包含分项评价费用估算。经各级审查后,由审批部门核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装机容量5万千瓦(供热机组2.5千千瓦)及以上工程。5万千瓦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4 本规定贯彻按工作量收取费用的原则,不按投资比例收取费用。在工作量中已考虑了复杂厂址所要动用的设备仪器或手段的费用。
1.5 评价费用应根据评价大纲列出的项目、内容深度等进行估算。
1.6 本规定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评价单位应详列工作量及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部门审批。
1.7 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会的会议费用,一般为总费用的8%。
1.8 本规定的各项收费已考虑杂项费,指旅差费、资料费、上机费、印制费、交通费、折旧费及管理费等。
1.9 本规定系根据1988年水平编制的。在执行中,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协商调整。
1.10 本规定可作为编制评价收费标准时火电行业的建议费用。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费用
2.1 编制大纲工作包括现场踏勘、向有关部门汇报、与专项评价单位协调、确定评价方案、编写评价大纲、审查及审查后的修改工作量等。
2.2 编制大纲的费用可按0.5~1万元收取。
3.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费用
3.1 工作内容
现状监测及现状评价包括污染调查、大气现状、水体现状监测及编制现状评价报告的工作量。
3.2 大气现状
3.2.1 大气现状包括大气污染源调查、大气现状监测和大气现状评价报告。
3.2.2 大气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的锅炉数量、型式、出力、燃煤量、烟囱高度及个数、运行时间、烟尘及二氧化硫排放量等。
3.2.3 大气现状监测项目为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降尘等。监测范围一般在电厂10千米内,可布约8~10个监测点,每天监测8次,要与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同步进行,一次做5~7天。
3.2.4 大气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作出结论性的意见。
3.2.5 大气现状的费用一次为1.5~2.0万元,做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3.3 水体现状
3.3.1 水体现状包括水体污染源调查、地表水、地下水监测、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及水体现状评价报告。
3.3.2 水体污染源调查包括评价区内主要企事业排向水体的水量及水质、排放周期等。
3.3.3 地表水监测项目应根据水体功能确定,一般可选pH、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氟化物、水温、砷、铅、镉、铬、汞、石油类等,也可做一、二个全分析,再根据分析选取几个项目监测。
地表水监测断面应设置在电厂废污水或灰场排放口的上、下游,一般设置3~5个断面,并适当考虑左、中、右的采样点,一次2~5天,每天1~2次混合样或一次样。
3.3.4 地下水监测主要指灰场附件的民井,一般可选取5~10个监测井,监测项目一般为pH、水温、氟化物、砷、铅、镉、铬、汞、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等,可进行一次性采样分析。其中2~3个井根据生活饮用水质标准做全分析。
3.3.5 电厂各排放口水质监测包括电厂厂内各排水及往外排的废污水,监测点及项目如表1所示。
3.3.6 水体现状评价报告是指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根据有关标准提出结论性意见。
3.3.7 水体现状的费用一次可按1.5~2万元收取,二次可乘上1.7~2.0的系数。
4.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4.1 工作内容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大气现状(见3.2)、常规气象资料、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工作、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2 常规气象资料
收集能代表厂址条件的近3~5年气象台站资料,包括风速、风向及频率、温度、云量等,并整理资料。
4.3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
大气边界层污染气象测试包括地面流场、风、温的垂直分布、扩散参数、稳定度、辐射量、混合层等及资料整理工作。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
4.4 编制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常规气象资料分析、地面流场分析、稳定度分析、风、温垂直分布分析、选用模式、扩散参数的理由、允许排放量计算、各种地面浓度计算及分析、影响预测分析、特殊气象条件下影响分析、治理措施等内容。
4.5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费用详见表2所列。
表1 电厂废污水监测内容表
----------------------------------------------------------------------------
序 | 监测点 | 监测频率 | 监测项目 | 备 注
号 | | | |
------|------------|--------------|--------------------|----------------
|循环冷却 |每天一个混 | *pH、镉、 |
1 |水排水 |合样、连续 |铬、铅、砷、 |
| |2~3天 |汞、氟化物 |
------|------------|--------------|--------------------|
| | | *pH、镉、 |
2 |灰渣池灰水 | ″ |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
| | |油、酚 |
------|------------|--------------|--------------------|
3 |灰场灰水(入| 进行一次性| ″ |
|口、及出口)|采样分析 | |
------|------------|--------------|--------------------|
| | | *pH、镉、 |
4 |化学车间废水|定期一次性取样|铬、铅、砷、 |
| | |汞、氟化物 |混合样指一天
------|------------| |--------------------|2~3次的混合。
5 |含油污水 | |油、酚 |*不能用混合样
------|------------|--------------|--------------------|
| |每天一个混 |县浮物、*BODs、|
6 |生活污水 |合样、连续 |*COD、油、细 |
| |2~3天 |菌总数、大肠 |
| | |杆菌 |
------|------------|--------------|--------------------|
| | | *pH、悬浮 |
| | |物、硫化物、 |
7 |厂外排放口 | ″ |酚、镉、铬、 |
| | |铅、砷、汞、 |
| | |石油类、 |
| | |*BODs、*COD|
----------------------------------------------------------------------------
表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收费表
--------------------------------------------------------------------------
序 | 项 目 | 手 段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万元) |
------|------------|------------------|--------------|----------------
1 |常规气象资料| | 0.5 |
|及整理 | | |
| | | |
2 |大气边界层污| | |
|染气象测试及| | |
| | | |
|整理 | | |
| | | |
|①地面流场 |地面站 | 0.3 |按三点,一次计
| | | |
|②风温垂直变|双经纬仪小球测风、| 3.0 |按一条基线,一
|化 |低空探空 | |次计
| | | |
| |ADAS探测系统 |2.0~2.5|按一次计
| | | |
|③扩散参数 |平衡球 | 1.5 |
| | | |
| |双向风标 | 1 |
| | | |
| |三轴风速仪 | 1 |
| | | |
|④混合层 |低空探空或ADAS| 0.3 |
| | | |
|⑤稳定度 |目测云量或稳定度 | 0.3 |
| |计 | |
| | | |
|⑥辐射量 |辐射计 | 0.2 |
| | | |
|⑦特殊项目 |声雷达 |1.5~2 |
| | | |
| |风洞试验 |1.5~3 |
| | | |
3 |编制大气环境| |1.5~2 |
|影响评价报告| | |
--------------------------------------------------------------------------
4.6 复杂地形测试及费用
对于复杂地形需要做扩散试验或需动用其它测试手段时,应另加费用。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5.1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包括水体现状(见3.3)、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电厂热排水对水体影响预测及对水生物影响分析、编制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5.2 电厂排水水质预测包括循环水、化学水处理排水、生活污水、总排水、锅炉酸洗水、煤场排水及含油污水等。新建电厂可根据同类厂进行类比分析,扩建电厂可根据老厂的监测资料进行分析。
5.3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指厂内往外排的废污水对江、河、湖、海的影响,包括地表水各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根据有关模式预测主要污染因子的影响程度。
5.4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指灰水经沉淀后排出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各河道断面水位、水量及水力参数的测试;探坑位置及水位测量、各井水位置、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并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有关模式预测主污染因子对
地表水、地下水的影响程度。
5.5 电厂热排水,指一次循环水排放对水体的影响,包括内陆河水温升3℃线和最高35℃线、海水温升4℃线范围内对水体及水生生物或养殖的影响分析。
5.6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及防治措施。
5.7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表3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测试费用表
----------------------------------------------------------------
序 | | 费用 |
| 项 目 | | 备 注
号 | | (万元)|
------|------------------------------|----------|------------
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 | 0.4 |
| | |
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预测 |0.5~1|
| | |
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预测| 3~5 |不包括打井、
| | |
4 |热排水对水生生物或养殖影响分析|1.5~2|一个灰场
| | |
5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0.5~1|
----------------------------------------------------------------
5.8 对于上述未包括的水体科学试验等,如热排水的数模计算等,应另计费用。
6.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6.1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噪声现状测试、电厂噪声源调查及测试、电厂噪声对环境影响计算、防治噪声影响措施等。
6.2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费用
一般为0.2~0.5万元。
7. 灰渣测试费用
7.1 灰渣测试包括灰中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常规及有害元素分析、烟囱灰颗粒度分析等。
7.2 灰渣测试费用为1~1.5万元。
7.3 如果能够收资解决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8. 其它项目评价费用
如确有需要评价的其它项目,应详细开列工作量,另计费用,随评价大纲报有关单位审查。
9.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费用
9.1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水电部标准《火力发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原则和内容深度规定》(SD208—87)进行编制。同时根据国家环保局117号文件,应有工程因素分析内容。
9.2 编制报告书费用一般为2~2.5万元,其中包括工程因素分析0.5~1万元。
9.3 编制报告表的可根据厂址条件,收取0.5~1万元费用。
10. 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典型评价费用(2亿元以下供参考)
10.1 评价大纲
评价大纲的工作内容见2.1,费用为0.8万元。
10.2 现状监测
10.2.1 大气现状监测工作内容同3.2,当布点为8个,每天监测8次,一次做5天时,做一年费用为1.5万元。
10.2.2 水体现状工作内容同3.3,当地表水4个断面,一次3天,地下水选取5个井,一次性样,电厂监测项目同表1,按2天计时,做一季费用为1.5万元。
10.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3.1 大气测试包括常规气象资料收集、三个点的地面流场、一条基线的双经纬仪小球测风及低空探空、平衡球测扩散参数、混合层、稳定度等的测定,并整理资料,提出污染气象报告。一次为10~15天有效数据,一天测8次时,一季费用为4.2万元。
10.3.2 大气环境影响预评价及大气影响评价报告,其内容见4.4,该费用为2万元。
10.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10.4.1 电厂各排水水质预测内容详见5.2,典型费用为0.4万元。
10.4.2 电厂排水对地表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3,当断面为4个时,典型费用为0.6万元。
10.4.3 灰场灰水对地表水、地下水影响测试内容及预评价见5.4,当地表水断面为3~4个,地下水中不大于20个探坑,5个井水位置及水位测量,地下水水文地质收资及调查,灰水浸出试验,地层及灰的渗透试验时,典型费用为3.5万元。
10.4.4 水体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内容详见5.6,典型费用为0.8万元。
10.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评价及报告内容见6.1,典型费用为0.2万元。
10.6 灰渣测试及评价
评价内容见7.1,典型费用为1.0万元。
10.7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费用为2万元,其中工程因素分析为0.7万元。
10.8 会议费
包括评价大纲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会务费、咨询费等,约占上述评价总费用的8%。
10.9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
根据上述的分项费用,将各项的费用汇总于表4。
表4 典型评价费用汇总表
----------------------------------------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1 |评价大纲 | 0.8
| |
2 |大气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
|水体现状监测及评价 | 1.5
----------------------------------------
续表
----------------------------------------
序 号| 项 目 |费 用
| |(万元)
------|--------------------|----------
3 |大气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6.2
| |
4 |水体测试及影响预评价| 5.3
| |
5 |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 0.2
| |
6 |灰渣测试及评价 | 1.0
| |
7 |环境影响报告书 | 2
| |
| 小计 |18.5
| |
8 |会议费8% | 1.5
| |
| 小计 |20
----------------------------------------
注 2亿元以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11. 收费比例
考虑到各单位的分项收费计算不统一的情况,同时为供未给出额度的专题项目编费用作参考,特将评价费用的各项比例估算列入表5。
表5 收 费 比 例 表
------------------------------------------------------------
序 号| 项 目 |比例数(%)| 备 注
------|------------------------|------------|------------
1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 ~35 |
------|------------------------|------------|------------
2 |分析、评价与报告编写费 | ~25 |
------|------------------------|------------|------------
3 |管理费 | ~12 |
------|------------------------|------------|------------
4 |杂项费 | ~20 |
------|------------------------|------------|------------
5 |审查费 | 8 |
------|------------------------|------------|------------
|小 计 | 100 |
------------------------------------------------------------
说明:1.本规定由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由能源部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起草人:阮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