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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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2000年9月2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及流程、配方、样品、数据等。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二)企业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及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提出书面的保密要求并经签名确认;

  (三)企业对技术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等环节采取了合理、有效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手段。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

  第八条 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用前项规定的标识方式标在易于识别的地方;

  (三)对涉密的计算机及相关技术,在其存储介质和电子文档中设立明确的保密标志。

  对于不易标识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用保密义务人能够理解的其他有效方法予以确认。

  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以及保密期限如有变更,应当在原件上作出明显标志并及时通知保密义务人。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擅自披露企业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

  第十三条 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密内容与范围;

  (二)保密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的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

  (三)企业终止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有关专家参加科技成果鉴定或者技术论证、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等,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负有技术秘密保护义务,应当遵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因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企业技术秘密的,视为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经济损失赔偿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经济损失赔偿额按技术秘密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

  (二)侵权行为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经济损失赔偿额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计算。企业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当事人之间在有关协议中对经济损失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技术秘密纠纷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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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9年4月22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鹰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财政部等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土地收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金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省补助项目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内外借、贷款、融资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向市审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办理最终工程竣工决算拨付款事项。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决算审核批复,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抽审。当审计结论与财务决算不一致时,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予以调整。

  第七条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原则上要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㈡ 项目招投标、施工承包合同情况;

  ㈢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

  ㈣ 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㈤ 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㈥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市审计机关从工程开始施工时进行跟踪审计,采取定期或驻点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鹰潭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审计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在竣工结算审计前工程款支付不得突破工程合同价款的80%,待市审计机关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扣除质保金部分后结清。因工程项目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而产生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外调整变动的资金,待市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需要给予处理的,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凡举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经审计查明属实的,可以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市审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对有过错、过失的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荆州市城区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老鼠、蚊子、苍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国家灭鼠、蚊、蝇、蟑螂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法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和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监测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居民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五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饮食店、副食店、食堂、食品加工厂、酿造厂、屠宰厂、粮库、医院、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其它称为一般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健全防鼠、防蝇设施,经常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使其密度控制在标准之内。从事经营公共场所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时,应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四害密度的监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第六条 城区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未确定单位管理的污水、污物等四害孳生场所,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无害化处理和四害杀灭工作,并接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达到四害密度控制标准。

第七条 城区申报卫生单位、文明单位应取得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方可参加评审。

第八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鼠效果标准为:用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等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九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蚊效果标准为: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

第十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蝇效果标准为:一般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3%,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食品、饮食行业操作间、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和单位食堂操作间、库房和医院病房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查率不超过3%。

第十一条 除四害责任单位灭蟑螂效果标准为: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有活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二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应自规定统一投药杀灭四害之日起15日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对除四害责任单位的除四害效果进行监测、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对杀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严格管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杀鼠剂经营者必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经营杀鼠剂。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1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四条 爱卫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爱国卫生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爱卫会对单位或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未处理的,县级以上爱卫办或督查员有权督促该部门依法处理;拒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未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同级爱卫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拒绝开展杀灭有害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治理;对通过限期治理后,四害密度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卫生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成员部门、爱卫办工作人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在除四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荆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沙市除四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1995〕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