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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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的通知

交科教发〔200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有关港口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大型港口集团,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部研究制定了《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组织好贯彻和实施工作。


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


前  言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关键是转变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为此,交通运输部组织制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明确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及主要政策,以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不断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1.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国民经济较快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改善,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压力不断加大,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公路水路交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交通取得了历史性巨大成就。到200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68.4万公里(含村道168.9万公里),高速公路达6.03万公里;全国港口生产用码头泊位3.65万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1480个;内河通航里程12.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航道里程为1.6万公里;全社会公路水路完成旅客周转量12711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78217亿吨公里;沿海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44亿吨,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28亿标准箱。公路水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3.交通运输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公路水路交通发展过程中,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五”以来,全国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降低了30%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了1倍左右,营运车船能源利用效率持续改善,船舶重大污染防控体系初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行业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技创新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转变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任务十分艰巨。
  4.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大力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到2020年,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300万公里以上(不含村道),其中高速公路10万公里左右;沿海港口货物吞吐能力达到65亿吨以上,其中集装箱吞吐能力达到2.4亿标准箱;内河航道里程达到13万公里,其中四级及以上等级航道1.9万公里。交通建设与发展必须正确把握规模与结构、速度与质量的关系,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作为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切入点,构建一个更安全、更通畅、更便捷、更经济、更可靠、更和谐的现代交通运输系统,使经济社会运行更加高效,交通与环境更加友好,运输服务更加优质,这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共同愿景,也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使命。
  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
  5.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方式就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发展绿色交通、推动安全发展,实现交通运输与经济社会协调、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6.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以人为本、好中求快、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题,以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线,大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做好“三个服务”〔1〕,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
  7.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发展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
  ——坚持将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贯穿于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全过程。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养护、管理和服务等各个环节,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政府规划、政策的指导,发挥市场机制的有效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规范和引导公路水路交通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坚持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强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提高从业人员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的支撑保障作用。
  8.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政策目标是,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明确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和提高质量效率的方向和重点,鼓励和倡导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和安全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公共服务,规范和引导行业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9.按照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发展的特点,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指标(与2005年相比)是:
  ——公路单位运输周转量用地面积下降25%左右,港口单位长度生产用泊位完成的货物吞吐量提高50%左右,土地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取得显著成效。
  ——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下降5%和16%左右,海洋和内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均下降20%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10%左右,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
  ——营运车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30%、单位运输周转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少50%,港口粉尘综合防治率达到70%,港口污水综合处理率达到100%,内河水域、重点海域的船舶污水接收处理率和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率均达到100%,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下降。
  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的主要政策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0.调整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加强公路网络化建设,优化网络功能结构与布局,继续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升级改造和养护管理力度,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建设,充分发挥公路网络效益。优化公路运输枢纽布局,加快国家公路运输枢纽体系建设,提高枢纽站场的服务覆盖面。加快县级汽车客运站和农村客运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主要港口的疏港公路通道,完善港口特别是集装箱干线港的集疏运体系。
  11.调整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结构。充分发挥水路运输运能大、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水路运输。促进沿海港口资源整合,统筹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拓展港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专业化码头设施。大力发展公用码头,加强老港区功能调整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港口航道等级和通航能力,以适应船舶大型化趋势。大力发展内河水运,建设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的内河航道体系,加快发展长江黄金水道,加快航电结合、梯级开发进程,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内河港口体系。
  12.调整道路运输业结构。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快件运输、冷藏运输等有特色、专业化的运输服务,拓展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强化快速客运,完善干线客运,加快农村客运,积极发展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等客运服务形式,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旅客运输需要。继续实施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运力的道路客运市场调控政策。鼓励按照市场规律整合资源,形成竞争力强、质量信誉好的道路运输骨干企业。推动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清洁化方向发展,鼓励使用集装箱车、厢式货车、专用运输车和多轴大吨位货车、拖挂车等。继续推进营运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和货运汽车推荐车型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节油型车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消耗量监测监督管理办法》,加大高耗油老旧运输车辆淘汰力度。
  13.调整水路运输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海运服务业,提高海运服务贸易能力,拓展国际物流业务,增强国际竞争力。拓展水上客运服务功能,发展水上旅游客运及相关服务业。进一步引导港航企业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鼓励船舶专业化和大型化,加快干散货、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等专业化大型船队的发展,明显提高海运船队技术水平。大力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积极发展商品汽车、散装水泥、化学品和内河集装箱支线运输等特种运输船舶。加速淘汰能耗高、防污染性能差的落后、老旧船舶。
  14.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按照“宜水则水、宜陆则陆”的原则,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加强运输通道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在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等方面,积极促进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和城市交通等的有机衔接。加快建设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枢纽以及服务于重点枢纽港口、重点物流基地(中心)、综合客运枢纽的集疏运配套设施,促进货运的无缝衔接和客运的零换乘。
  (二)提高交通发展质量。
  15.提升基础设施质量和效率。推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设计理念,提高工程结构的耐久性、安全性和防灾减灾能力。建立工程质量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和大型基础设施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强化质量监督。鼓励养护管理机制创新,大力推行预防性养护,加强基础设施的病害诊断与处理,保障基础设施的有效使用。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中主要产品和材料的质量监督,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设备。大力推进基础设施的智能化进程,积极开展高速公路跨区域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加快数字航道、智能化航运建设,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运营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16.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输市场,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发挥港口、站场在物流中的结点作用,强化交通运输在供应链中的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完善物流服务网络。规范货运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为,鼓励货运代理网络化发展。完善费收等政策,积极推进甩挂运输发展。大力发展公共客运服务体系,重点改善客运服务质量,以多样化、高品质的运输服务引导出行者选择使用公共交通方式。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农村公路客运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加大对农村公路客运的政策支持,加强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完善公路服务区维修网点布局,推进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建设,为道路运输优质服务提供保障。
  (三)集约节约利用资源。
  17.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的衔接,统筹综合运输通道线位资源和运输枢纽资源的合理使用、综合利用,科学安排建设时序和时机,加强综合交通网络建设。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衔接,确保《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的2006—2020年新增公路用地145万公顷(其中农村公路用地30万公顷)、新增港口码头用地3万公顷目标的实现。严格项目用地审查,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把节约土地特别是耕地作为方案选择的重要指标。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高效利用线位资源,鼓励利用旧路改扩建,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控制公路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尽量利用荒山、荒地、废弃地,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经济作物用地,重视对施工临时用地和取弃土场的恢复,鼓励工程建设中采取改地、造地、复垦等措施,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18.节约使用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保障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序开放利用。完善港口岸线使用的法规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和开放利用行为。鼓励通过提高等级、改进工艺、更新设备、扩大陆域、完善配套等方式,加强老港区技术改造工作,提高老港区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发展集约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提高老港区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19.节约和有效利用能源。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节能法规制度,加强行业节能监督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制定节能评估导则和审查指南,将节能要求作为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及验收审批中的刚性指标。制定并实施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和完善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和退出机制,限制高耗能车船进入运输市场。加强对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的监测与管理,淘汰高耗能的设施和装备,加快高油耗营运车辆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使在用营运车辆全部符合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港口主要耗能设备的行业准入制度,对重点耗能装置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监控制度。强化对交通运输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能耗考核分析,改进用能管理和技术。健全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完善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和分析制度。
  20.发展交通运输循环经济。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探索交通运输循环经济实现方式,完善标准规范,倡导标准化设计、工厂化预制,提高再利用水平。加强港口、公路服务区等生产、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能力,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大力开展路面材料、废旧材料、疏浚土等资源的再生、循环和综合利用,实现对资源的少用、用好、循环用。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
  21.加强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树立“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最小程度地破坏生态、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不破坏是最好的保护”等理念。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公路选线、港口选址尽可能避绕环境脆弱或敏感地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公路建设合理掌握平纵面指标,尽量拟合原地形,合理控制边坡高度,减少深挖高填,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取弃土场、施工营地、施工便道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港航工程建设要避免或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改变、破坏及对海岸的非正常侵蚀,严格疏浚土的处置,加强对废弃渣土、物料等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中应保证生态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并确保其有效使用。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恢复,实现工程防护、景观塑造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22.大力减少车船污染排放。严格执行车船排放标准,控制和减少营运车辆、船舶的污染排放。强化对营运车船定期检查维修和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制定并实施船舶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和治理规划,船舶强制要求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回收设施。对适用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实现禁排;对非铅封船舶实行监督管理,实现限排。对船舶垃圾实施强制排岸接收处理,特别是在内河、湖泊、水库配备油污水收集船、建设垃圾回收站等配套设施,严禁船舶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排放生活垃圾。
  23.提高船舶溢油防控能力。严格执行油船建造检验规范,加快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老旧油船,降低船舶溢油事故污染风险。建立跨部门的船舶与重点水域溢油监测与应急反应体系,制定和落实溢油应急计划和预案,提高溢油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加快建立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溢油污染处置提供资金保障。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范和溢油污染事故处置。
  24.提高港口防污染处置能力。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配置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收设施,建设船舶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回收、转运设施,配置船舶压舱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未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港口应设置垃圾处理站。将港口和船舶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港口要积极采用密封输送、抑尘、防尘等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污染。
  (五)实现交通安全发展。
  25.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人命救助水平。加强海事监管、专业救助装备和队伍建设,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形成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加强船员、船舶和船公司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船舶技术和船龄标准,继续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强以“四客一危”〔2〕、“四区一线”〔3〕及乡镇船舶和游艇等为重点的安全管理。重点加强港口滚装码头、危险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完善滚装码头载货汽车危险品等检测手段,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人员的准入和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港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体系。加强港口和船舶保安体系建设。
  26.提高道路运输安全水平。认真落实好“三关一监督”〔4〕的管理职责,推动道路运输企业提高自身安全管理水平,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规范标志标识、安装定位装置和行驶记录仪,推行安全卡制度。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管理。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在运输市场准入、货物装载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和农村客运安全管理。
  27.提高交通运输设施安全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继续推进公路安保工程建设,大力加强危桥改造,强化隧道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特别是特大型桥隧工程的安全运营监控,加强桥梁的防撞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评价、通航环境安全评估等工作,将识别、查找危险源或安全隐患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整改措施,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28.提高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公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加快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港口、航运、道路运输以及施工等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在全行业形成种类齐全、覆盖全面,具有较强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的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加强各层面、各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促进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和落实责任。
  (六)强化交通科技创新。
  29.加强交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政府积极引导,推进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大型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引导建立专业特色明显的行业研发中心。加强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交通科技信息资源集成共享,提供数字化、智能化交通科技信息服务。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高水平研发人才、高技能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育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勇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形成比较完整的科研梯队。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素质,推进职业资格制度与从业准入制度建设。开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30.大力推进行业重大关键技术研发。针对全局性、方向性、综合性的关键技术问题,大力推进交通科技自主创新,鼓励原始创新,强化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实现重大工程的技术突破,在运输服务领域加大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等的集成应用,更加重视决策支持、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交通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强化基础性研究,攻克关键性技术,突破牵动性技术,普及应用型技术,促进高新技术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
  31.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大力研发应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鼓励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选用适宜地方特点的工程材料和结构形式,加强运输车辆、船舶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大力研发应用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积极研发应用溢油监视、鉴别、处理、生态评价技术和船舶防污染技术。积极研发应用防灾减灾、风险源辨识监控预警等交通安全新技术。
  32.加快现代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综合开发利用行业信息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物流信息服务网络,为公众出行和货物运输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交通信息。推广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ETC)系统,研发应用营运车辆的卫星监控和实时跟踪系统,建立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营运驾驶员和经营业户数据库,加快交通电子口岸共享信息平台建设,研究推进内河航运综合信息服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33.强化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鼓励使用创新成果,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发展。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加快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的示范和推广,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新方法。鼓励把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及时纳入标准规范,或通过发布技术指南的方式予以应用。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我国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服务。
  34.加强行业标准规范制修订。进一步完善交通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安全标准和运输服务标准,加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标准建设。建立开放、及时的标准制修订机制,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规范的更新。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及时淘汰落后标准,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制订标准规范。鼓励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地方标准。
  (七)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35.发挥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作用。完善和健全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体系,更加关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的要求,强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与相关政策,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听证和信息公开等制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6.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调整交通运输投资结构,加大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科技创新等公益性领域的资金投入,为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开展相关示范工程等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推进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不断改进项目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37.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快建设和完善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把交通安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加大监督和综合执法力度。建立行业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和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的目标责任制,把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要求纳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发展电子政务,强化公众信息服务,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38.倡导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交通消费方式。树立绿色交通消费理念,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提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出行方式,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运输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成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
【术语解释】
  〔1〕“三个服务”:是指交通运输发展要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2〕“四客一危”:“四客一危”船舶是指: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
  〔3〕“四区一线”:“四区一线”水域范围是指: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
  〔4〕“三关一监督”:是指把好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员从业素质关,加强客运站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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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原为一次经济论坛上笔者的讲稿,后被《财经报道》杂志略加修改后刊发于2003年6期



“中国市场经济遭遇瓶颈”的深层原因
正当国际社会对中国近20年的高速发展赞叹不已时,进入21世纪以来的3年里,中国经济却出人意料地“状态不佳”起来,——中国市场经济遭遇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最强烈的一次“瓶颈期”!这次瓶颈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地震”,二是国有企业的“批量滑坡”。上市公司这几年丑闻不断、败绩连连,比如银广厦、生态农业(原名蓝田股份)、郑百文、农商社、猴王等等。与此同时,国有企业除了一部分真正建立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之外,其余的也在这几年里相继陷入了困境,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是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最重要因素,前者是“排头兵”,后者是“主力军”。这几年,尤其是进入21世纪的3年里,“排头兵”的腰杆不直了,弯了下去,成了“缩头兵”;“主力军”的队伍不武了,垮了下来,成了“病力军”。这足以使我们警醒——中国市场经济为什么会遭遇如此强烈的瓶颈效应?深层原因在哪里?
司法部“国有企业问题研究”及“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目前以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问题为中心的“中国市场经济瓶颈”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没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之历史遗症!这才是内因,是最关键的原因。
剖析一:两权分离、法人财产权、经营者代理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是由于市场经济越向更高阶段发展,企业规模就越大,社会分工就越细,所有者越没有足够精力和能力去直接管理企业,必须把企业交给专门的经理人(即职业经理人,或称支薪经理人)去具体经营。这样,就导致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法人财产权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一种法定权利,它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免受股东非法操纵的“法律之盾”。
经营者(经理层)所控制、使用的财产,虽然从本质来源上说是股东的出资,但按照法律规定,却是直接地、合法地来源于法人所拥有的财产。况且,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雇佣关系中,所有者很难确切知道经营者的真正能力、禀赋、以及他所掌握的经营信息,二者之间是一种“不对称关系”。例如,经营者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肯定掌握了一些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只有经营者自己知道,所有者很难了解详情,如此,经营者就可能利用这些不对称的信息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追求不正当的个人私利最大化,从而损害公司和所有者的利益。这就产生了“经营者代理风险”的问题。
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里,两权分离远比非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企业彻底得多,因此也更容易滋生经营者代理风险。这就是近几年我国的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频频“出事”的内因。
剖析二:科斯定理、外部性、内部化。
科斯定理也能合理地解释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现象。在中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里,绝大多数董事、监事、经理都是“纯粹的打工者”,他们的目标并不完全与公司目标一致,他们的行为价值取向有时候与公司的利益产生冲突、甚至完全背道而驰。对于他们而言,公司利益只不过是一种“外部性因素”,并没有“内部化”为他们自己的切身利益。在市场经济的“经济人理性”之观念下,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就会利用各种法律的、产权的、管理的、监督的空档,来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国有企业的这种现象更是明显、普遍。由于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生命体,它无法像“自然人”那样去监管自己的财产。因此,“国家所有权”最终还要由具体的某个(些)人去行使。这样就产生了刘大洪教授所说的“国有企业双重代理风险”,即:经营者代理进行企业经营,会产生“经营者代理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及官员代理行使国家所有权,会产生“所有者代理风险”。
中国国情与日韩奇迹、后发优势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采取哪种模式?这必须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市场导向型,以美英为典型;二是银行导向型,如日韩等国。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但从中国当前的国情来看,应偏向于银行导向型。
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促成了日本、韩国二战后的经济奇迹。二战之后,相对于美英等国而言,日本和韩国都属于“后发国家”。后发国家怎样在较短时间内迅速赶上先发国家?毫无疑问,在现代经济中,银行作为“国民经济中枢神经”的地位是无可争议的,如果运用好银行这个“中枢神经”,就能调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庞大身躯”,从头到脚都能调动起来,使它迈开步伐,快速追赶先发国家。日韩深谙此道,充分运用银行的功能作用,建立起了银行导向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当前的国情类似于二战后的日韩,处于“后发国家”之列。况且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对银行的控制程度远强于日韩,国民对银行的信赖程度也远甚于日韩。所以,中国政府应该能更有效地运用银行这个“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借鉴日韩做法,实现后发优势。
中国的两难选择:日韩衰退与美英稳健
如上所述,中国应倾向于借鉴日韩的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注意到:九十年代初以来,日韩曾经辉煌一时的经济奇迹风光不再,日韩经济模式的弊端终于浮出水面,两国的许多企业(包括世界500强的多家大企业)纷纷陷入困境,经济停滞不前。主要原因就在于两国的银行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该模式使企业过份依赖银行的贷款扶植,负债率畸高,银行的经营者与企业的经营者互相勾结,共谋诈取银行贷款。这样,就极易形成泡沫经济,缺乏稳健的内在支撑。一旦发生银行危机,银行的大量呆滞坏账被曝光,银根必然紧缩,从而导致企业无法再依靠银行供血,很快就陷入困境。
我们对二战之后(注意是二战之后)美英发生的银行危机与日韩发生的银行危机进行一番对比,会发现一个规律:美英的“银行”危机大都是“纯粹的银行危机”,很少大面积地、严重地波及整个国民经济,通常不会导致企业象多米诺骨牌一样地连串倒闭;而日韩的“银行”危机则会演变成“整个国民经济的危机”,远远超出“纯粹银行”的范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鲜明对比?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我国学者型企业家刘孟奇研究发现:主要原因就在于它们采取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美英是市场导向型,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是市场而不是银行,在市场上融资时,主要靠公司业绩,大股东用手投票、小股东用脚投票,这逼着企业真真正正、扎扎实实地把业绩做好。最终,企业就是健康的企业,国民经济也是稳健的经济,不会出现全局性的泡沫经济和虚假繁荣,也不会出现普遍性的大衰退大危机。(虽然2001-2002年的美国纳斯达克“网络股”出现了大滑坡,但那只不过仅仅局限于网站公司范围内,波及面十分有限。)
中国在构建自己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面对日韩式的银行导向型和美英式的市场导向型,会陷入两难之中:中国当前“后发国家”的基本国情要求倾向于日韩式的银行导向型,但这种模式的弊端却令我们必须慎重思考;而如果借鉴美英式的市场导向型,必须一步一步“慢慢来”,其发展速度明显不合我们所望。
综合利弊,我们应该“走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之路”,即:仔细分析银行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各自的优缺点,取其优而弃其缺、扬其长而避其短,前期为了“后发优势”,银行导向型为主、市场导向型为辅;中期为了“平稳过渡”,二者并重,综合发展;然后为了“长治久安”,由银行导向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在这个过程中,任何左倾或右倾的极端做法都是有害的。
突破瓶颈的九项具体对策
通过考察分析有关国家的经验及教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遇到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最明显的一次瓶颈,这次瓶颈是由公司治理结构造成的,能否以及如何突破这个瓶瓶,成了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或许,下述九项具体对策不失为一些良方:
1、国有股减持。前文已经论述,国有企业及国有股会产生“双重代理风险”,包括经营者代理风险和所有者代理风险。针对此,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股减持”,国有资本淡出竞争性行业,让渡给民营资本。
2、大力培育直接融资渠道,包括上市公司的证券市场、高科技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等。这有利于将来由银行导向型转变为市场导向型。
3、允许并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在巩固传统的几大商业银行的同时,发展中小民营银行,让民营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能较有效地避免“国有银行的经营者道德风险。”
4、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它能以专业的、高效的、廉洁的手段去行使股东权、监控经营者的行为。
5、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限制大股东的任意操纵权。大股东往往利用自己对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控制,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从长远看,这十分不利于培育健康的、普遍的直接融资渠道,不利于向市场导向型转变。
6、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禁止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多权集于一人”之现象,防范内部人控制和经理层腐败。股东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聘用高层经理,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同时,它又代表股东来监控经营者。董事会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居核心地位。
7、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尤其是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人才市场来选拔、聘用人才,而不是通过行政任命、暗箱操作。人力市场与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商品市场一起,共同构成将来“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的坚实基础。
8、推进“人才配股期权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来防范经营者代理风险。
9、完善法律法规,使公司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负起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使这些负责人畏惧法律,不敢损公肥私。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发改价检〔2010〕1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国农业生产连续几年丰收,粮油肉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稳步增加,库存充裕,市场供求总体平衡,价格基本稳定。但近一个时期,部分地方少数经营者利用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少数农产品生产和价格出现波动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有些媒体报道炒作,渲染加剧紧张气氛,助推价格上涨,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影响了群众正常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

农产品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保持农产品正常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秩序,事关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一部分农产品具有产地集中、季节性强、易保存、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极易被少数不法经营者利用,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出现局部市场供求失衡和价格异常波动,扭曲农产品市场供求信号,损害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炒作行为,坚决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是当前管理社会通胀预期,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作为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全力保障农产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发展、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求。要引导农民合理种植,稳定农产品种植面积,优化种植结构。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发布,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积极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正确认识我国主要农产品供应充裕的市场形势,促进诚信经营和理性消费。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预警,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查明,及时处理。当主要农产品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应依法采取临时干预措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交易资金监管,预防和制止社会游资对农产品进行投机炒作。各有关新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农产品市场情况,严禁虚假报道和有偿新闻,防止利用新闻报道为农产品炒作行为推波助澜。

三、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流通等环节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在近期内协调组织价格、商务、工商等部门,对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价格情况开展一次检查,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市场旺销情况下,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加剧市场供应紧张的囤积居奇行为;查处生产成本和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查处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造成市场脱销断档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查屡犯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引导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充分发挥其发现价格、引导供求、平抑市场波动等作用。整顿大宗农产品中远期交易,禁止非法期货交易。对市场主办者入市操纵价格、挪用保证金等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各类媒体要全面客观准确报道主要农产品生产供应和消费情况,不得随意发布未经证实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变动的消息,防止炒作;大力宣传政府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12312商务投诉电话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确保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善于从媒体报道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案件线索,及时查处相关案件。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六、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工作目标,认真实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要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价格、商务、工商、公安、农业、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组织好农产品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在5月底前派出联合检查组,对当地一些短期内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的品种,以主要经营者和今年新入市规模较大的经营者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收购、流通等各个环节的市场交易和价格行为进行深入检查。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一批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专项整治工作要于6月底前结束,有关工作情况和查处的典型案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商务、工商主管部门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