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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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政办发[2010] 6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铁岭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
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铁岭市政府对铁岭泓源大禹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 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费确认单》决定是否削减或暂停拨付。
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当达到省或省以上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六条 市、县两级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监督性监测和不定期抽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
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第八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设施因维护、检修需要暂停运行的,应当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并按环保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对相应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进行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其所在县(市)区或管委会所有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
(一)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二)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三)因污水处理厂运行问题,被处以省以上(含省级)环保区域限批的。
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
(四)排水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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