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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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的决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的决定》的通知

教离退厅函[2009]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今年3月我部按照中组部《关于做好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9〕22号)精神,在教育部机关和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开展了评选推荐活动,各单位十分重视,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经部党组审核并报中组部批准,湖南大学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院退休教工党支部被授予“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荣誉称号;厦门大学离休干部陈孔立、东南大学离休干部汪乃钰、兰州大学退休干部胡之德被授予“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双先”表彰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和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使表彰活动达到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推动工作的目的,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附件: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9年9月11日)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离开工作岗位以后,他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继续发挥积极作用。2004年全国老干部“双先”表彰大会以来,广大离退休干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弘扬优良作风、加强党的建设、关心培养下一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的关怀,树立新时期离退休干部的先进形象,进一步激励广大老同志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再立新功,经党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决定:对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街道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等150个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谢亮等450名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分别授予“全国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先进党支部和先进个人,是全国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的优秀代表,集中展示了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的整体形象与时代风采。广大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向受表彰的先进党支部学习,积极宣传并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切实加强党支部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努力为离退休干部排忧解难,不断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开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新局面。广大离退休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始终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坚强党性;学习他们始终践行党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始终牢记“两个务必”,严于律己、艰苦奋斗,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的崇高风范;学习他们始终保持革命激情,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继续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的奋斗精神。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党支部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谱写新的辉煌。

  当前,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阶段。广大离退休干部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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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建立一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评估中介队伍,保证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有关精神,现就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大力促进土地评估机构的改革与重组,积极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的脱钩,使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法人实体;使土地评估事业单位真正成为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性评估任务和技术协调工作、不再承揽中介业务的机构。
根据土地评估工作的特点,土地评估机构改革的具体目标是:将现有土地评估机构改制为两类不同性质的机构:一类是按《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改制成由土地估价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出资设立的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这类机构必须按
要求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脱钩后其从业范围界定为市场中介性的土地评估,主要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地价评估;亦可在特定条件下受政府委托从事公益性、职能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具有A级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还可承担企业改制及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
评估。另一类是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登记,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专职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主要涉及落实政府职能所需的评估,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的评估等,这类机构及下设的附属评估机构将不再承担土地评估
的中介业务。
二、脱钩改制的原则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改变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隶属于某一主管部门的模式。土地评估机构改制后与政府主管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
(二)兼顾国家、评估机构和个人利益,既要保证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正确处理机构脱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既要保证土地评估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促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上规模、上水平,使其稳步、健康发展。
三、脱钩的内容
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按规定与主管部门彻底脱钩。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对人员实行自主管理。
1.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内部人事工作由机构自行管理,新增人员由评估机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
2.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机构负责人,土地评估机构自行决定其经营者、管理者及法定代表人。
3.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中兼职、挂职。原由主管部门派到土地评估机构工作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志愿,决定去留,只保留一方。
(二)财务脱钩
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实行财务自主。
1.在脱钩改制前,应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财产分割,并签订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财产分割可参照有关部门的做法由拟脱钩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要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兼顾土地评估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
3.脱钩后,政府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的股份。对政府主管部门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逐步由其主管部门收回。
4.对原由政府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资(参股)设立的、已在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机构,在脱钩改制后,原有企、事业单位的出资可暂时保留,但不得在评估机构中控股,多余的资金及股份,可参照上款处理。
(三)职能脱钩
1.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纳入行业管理,不再是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不得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不得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脱钩改制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行政干预,不得通过行政权力向脱钩后的机构收取有关费用,亦不得为机构介绍客户。
(四)名称脱钩
脱钩后的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评估机构的名称。
四、脱钩程序与资质评审
1.土地评估机构根据本通知精神,向主管部门提出脱钩申请,并提交本机构人、财、物基本情况以及脱钩改制方案。
2.主管部门与评估机构共同协商,在妥善处理好双方人、财、物等多方面的关系后,作出同意脱钩的批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A级机构脱钩后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B级或C级机构报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A级和B级(或C级)机构的脱钩工作进行检查。
4.在脱钩改制工作全面完成后,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将只对从事土地评估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评审。
5.不再从事中介服务的土地评估事业机构,其机构和人员要求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1.关于脱钩改制的时间要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应与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同步进行;条件成熟的或因从事其他领域评估工作需要的,可在政府机构改革之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条件不成熟的,可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各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灵活掌握。
2.关于土地评估业务量的问题。对土地评估业务量小的地方,各地在进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时可不保留事业性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而直接将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的土地评估业务委托给脱钩后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作为公益性任务承担。在脱钩改制的过渡时期,对没有成立
或暂时没有能力成立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地方,市场性的土地评估业务可暂由事业性的土地评估机构承担,但时间不得超过2000年9月底。
3.关于财产处置问题。各主管部门在对脱钩机构的财产处置问题上,不仅要将评估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量化为评估机构的自有资产,还要为脱钩后的机构和人员正常运转提供工作保障、生活保障及必需的资金,包括职工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职业风险基金等,不得因脱钩改
制而影响评估机构的稳定发展。同时在财产处置问题上,也要防止私分国有资产或将界定为评估机构的资产转化为个人财产。
4.关于对脱钩机构的扶持和鼓励问题。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机构的主管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大力鼓励积极扶持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对原由评估机构使用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政府主管部门应给予使用上的方便和租金上的优惠。
5.关于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各地应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土地评估机构的设立,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不在机构进行工商登记前设立审批环节,不对土地评估机构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批。
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是土地评估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土地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评估机构的发展与完善。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既要积极支持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又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假脱钩,确保真正建立起一支符合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介机构队伍。



1999年9月13日
取消强制婚检做法欠妥

刘丽新 刘微鹏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必须补充《婚姻法》的内容并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使《婚姻法》贯彻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然而《婚姻登记条例》却未规定婚姻登记时必须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这就意味着“婚检”已经不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婚姻登记部门在实
际操作过程中也是这样来执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一经提出就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这一规定也是褒贬不一。笔者认为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欠妥。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是,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中国的法律是一个统一的体系,按照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的规定,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仍应持有婚前医学检查或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那么,当两者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就应该以法律即《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为准,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二是,取消强制婚检使《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架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而有些疾病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不经过医学上的检查,平时难以观察出来,如艾滋病等。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使得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可以顺利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是与《婚姻法》第七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从而也使该条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三是,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那么取消强制婚检,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又如何能够知道他们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既然不知道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底该不该给他们进行登记呢?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因此,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其次,从社会角度来分析。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不利于优生优育,有违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国民素质的宗旨。政府不再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行政手段来要求,我想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往许多地区婚检流于形式,不仅起不到检查疾病的目的,还给人民群众增加了许多负担;二是出于尊重人的自由选择权利的考虑。但是婚检流于形式可以加强管理;收费不合理,可以请物价部门对婚检所有收费重新核算,甚至可以举行价格听证会,制定出一个最合适的收费标准。人生于社会之间,既有权利、自由,也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能片面的强调人的自由,而忽视了人应尽的社会责任。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宗旨有两个,一是控制人口数量;二是提高人口素质。新生婴儿的健康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更关系到一个国家未来的民族素质。婚前健康检查不但能保障夫妻双方身体健康,帮助当事人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疾病,暂缓结婚,积极治疗,最关键的是对人口质量的把关,对整个国家民族人口总体素质的提高起重要作用。现实中,普通的当事人并不具备判断与确认自身健康状况的能力,尤其是隐性的传染病和遗传疾病。而取消强制婚检,单靠一纸声明或者双方的信任显然不足以保障未来家庭生活的幸福。2003年10月23日,广东省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十一”黄金周期间,全省共有16374对新人结婚,自愿婚检对数为114对,比例为千分之七。其中,广州3149对新人中没有一对自愿婚检,婚检比例最高的惠州市也不过6%;江苏无锡市民政部门的统计表明,03年10月1日以来全市办理结婚登记的新人近1700对,而主动实施婚检的新人人数不到十分之一;在湖北省武汉市,国庆节当天,700对新人领取结婚证而无一人去婚检。

  如果说上述数据已经造成一些人士的担忧的话,而另一项抽样数据则更令人不安: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仅2001年,全国实际参加婚检人数为879万人,检查出对婚姻有影响的传染病患者14万人,其中性传播疾病两万多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人84人,精神病者15000多人,严重遗传疾病患者6500人。2002年,仅武汉市婚检人群中就查出7318人患有各类疾病,占婚检人群的15.6%。而近几年在婚检人群中发现的性病患病比例快速上升,仅今年上半年就查出了99例。与此同时,我国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也很高,每年新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达到4%至6%,约80万至120万人。

  这些数字反差说明,继续取消强制婚检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最后,从经济角度分析。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不利于事前预防,人为增大了事后挽救的负担和成本。一般说来,事前预防所需的成本要远低于事后挽救。婚前体检是一个很好的预防机会,只需花费几百元的体检费用,便可以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一个清楚地了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能大大降低有缺陷婴儿的出生率,也确保了以后的家庭幸福和生活美满。然而,就目前这么低的体检率来看,取消婚前强制体检,无疑会为将来留下许多后患。婚后一旦发现配偶有缺陷和疾病,往往导致感情破裂,婚姻解体,影响家庭社会稳定,有的甚至会诉诸法院,使得诉讼成本增加,同时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耗费大量司法资源;那些不知或明知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疾病的人,在结婚后很可能把疾病遗传给下一代,从而使孩子一出生,便带有某种先天性的疾病和缺陷。一旦这种不幸降临到人们头上,将会给一个家庭带来精神上和物质上沉重的负担,家庭的生活成本将大大提高;当这种生活成本单独的家庭无力承担时,社会还要给与其一定的救济。有些不负责任的家长,把病残儿丢弃在医院或福利机构,将责任全推卸给社会,使得社会的负担和成本大为增加。这种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与婚前几百元的体检费用相比,无疑是巨大而沉重的。

  《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可以说和我们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通过婚姻才能组成家庭,而一个个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有了家庭的和睦幸福,才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祥和。婚检是在中国现有的卫生状况下,对公民的个人行为采取的行政干预。婚检的宗旨是“尊重婚姻意愿,建议采取措施”,而不是要阻止相爱的人组成家庭。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既未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考虑,缺乏逻辑严密性和合法性,又未考虑到对优生优育和社会承担方面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果这种做法再继续下去,将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