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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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6号

  《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0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昆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和公益广告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于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应当符合其所在区域、地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四条 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园林、财政、工商、价格等行政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制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城市公共空间、市政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利用自有场地、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城市管理部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其位置使用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事前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与其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六条 拍卖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拍卖应当采用保留价现场公开竞拍的形式。保留价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第七条 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的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参加竞买人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交款手续,凭成交确认书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限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60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拍卖。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限应当扣除已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每年应当用不少于20%的广告位或者广告发布时间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二条 自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之日起,户外广告位置连续空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户外广告位置空置期间,买受人应当发布临时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收回使用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实施拍卖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使用年限的比例退还拍卖价款,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成本外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店招、店牌,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参与拍卖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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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行彩票是国家筹集公益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近年来,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方式不断更新,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促进了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当前彩票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务院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一些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彩票发行方式和游戏规则,或在宣传中发布可能误导公众的信息;个别地区存在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资金和财务管理制度不尽完善,发行费用比例过高;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过于狭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彩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彩票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彩票发行和销售行为,适当扩大彩票发行规模,支持社会保障事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彩票发行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任何地方和部门均无权批准发行彩票。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有两种,即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要坚决取缔各种以有奖销售或抽奖方式变相发行彩票的活动,加大对民间私自发行彩票、代销境外“六合彩”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财政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涉及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要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政部负责起草、制定国家有关彩票管理的法规、政策;管理彩票市场,监督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会同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研究制定彩票资金使用的政策,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分配和使用。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别研究制定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本系统彩票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发行额度并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解缴彩票公益金;加强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发行规模。
三、国务院对年度彩票发行规模仍实行额度管理。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发行彩票要向财政部提出额度申请,财政部审核汇总后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将发行额度分别下达给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由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据此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年度执行中,财政部可根据彩票市场情况,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提出调整彩票发行额度的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四、从2001年起,适当扩大彩票发行规模,并对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分别确定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公益金基数,基数以内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和体育部门继续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超过基数的彩票公益金,20%由民政和体育部门分别分配使用,80%上交财政部,纳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调整为: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今后随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和品种增加,进一步适当调整彩票发行资金构成比例,降低发行费用,增加彩票公益金。
六、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彩票发行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发行费用结余不得用于补充民政、体育部门的行政经费。国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彩票发行以及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年度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起草《彩票管理条例》,报国务院审批后公布执行。财政部要尽快制定统一的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办法,规范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彩票资金的监督及管理。

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 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161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第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3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第164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第16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17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177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77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18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操
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第185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185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186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7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第18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第262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303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开设赌场罪
第312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第369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
军事通信罪
第39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枉法仲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