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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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城乡规划局


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衡市规〔2008〕71号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同意发布。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衡水市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二) 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沿街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三)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的建筑部分标准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条 受遮挡的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 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1、 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2、 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

3、 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小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小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 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 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6米。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20米。

(三) 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 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 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二) 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 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四) 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 不同建筑高度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 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距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多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小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小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 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二) 多层及多层以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三) 地界外为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 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不足的,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并不得降低原有建筑的现状日照标准。

(五) 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的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高度的1.3倍,侧向不小于1.0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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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国务院顾问的议案

国务院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国务院顾问的议案

几十年来,我们国家的老干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新中国的创立,为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忠心耿耿,艰苦奋斗,作出了重大贡献,积累了丰富经验。他们是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
现在,我们国家的老干部中,特别是在政府工作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一些负责同志,由于年事已高,宜减轻他们繁重的日常工作任务,使他们更多地考虑一些国家大事,为国家和人民多作贡献,同时利于更好地完成政府各项工作任务,建议设置国务院顾问。
国务院顾问的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国务院领导出主意、当参谋,完成国务院领导委托办理的工作。
国务院顾问,拟选择部分曾任国务院部长或其他高级领导职务的同志担任,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以上建议,请予审议。
国务院
1981年3月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序号
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9年3月发布)
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
计划、科技

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
价格

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9年5月发布)
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89年10月发布)
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
民政

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
民政

5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年3月发布)
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政府审批、林业部门备案
林业、乡镇政府

2、 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林业

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布)
1、就业证
劳动保障

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
劳动保障

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备案
劳动保障

7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审核认可
劳动保障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的备案
劳动保障

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
劳动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3年4月发布)
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用明火的审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5年1月发布)
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审批
建设

10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

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5年3月发布)
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布)
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1997年1月发布)
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14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1997年10月发布)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
技术监督

15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俯令第110号,1998年12月发布)
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1999年9月发布)
1、著名商标认定
工商

17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1999年12月发布)
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皖政〔1988〕36号)
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备案
卫生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办〔1988〕31号)
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
教育

3
3 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1988〕33号)
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放人员录用
人事

4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劳护字〔88〕第1357号)
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的批准

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氯酸钾的审批 公安
公安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办〔1989〕13号)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劳务型企业审批
建设

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施工任务审批
建设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1989〕20号)
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
经贸

7
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皖政办〔1989〕43号)
1、石油商品专营
经贸

8
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外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90〕第015号)
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
科技

9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核字〔90〕第13号)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
人事

10
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77号)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备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
人事

11
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82号)
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
经贸

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
经贸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
经贸

13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47号)
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
体改

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备案
体改

3、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
体改

14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建设

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1992〕14号)
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
体改

16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人民政府同意,劳计字〔1992〕第367号)
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审批
劳动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及工资计划的备案
劳动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皖政〔1994〕5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
国土资源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76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
国土资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24号)
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
建设

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审批
建设

21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27号)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
财政

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
财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
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教育行政备案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