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02:17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以增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基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实现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政治合格方面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热爱军队,安心基层,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军事过硬方面战斗队思想牢固,战斗精神旺盛,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信息化建设特别是人才培养成效明显,官兵爱军精武,胜任本职岗位。训练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能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

作风优良方面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尊重科学,严谨细致。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处事不公、铺张浪费等问题。纪律严明方面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泄密,无计划外生育。

保障有力方面装备达到规定完好(在航)率。训练、教育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住房条件、被装配备、卫生防病符合规定要求。官兵身体健壮,心理健康。

二、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贯彻以人为本、坚持从严治军、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抓好军事训练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积极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的要求,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扎实开展基础训练。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共同课目、专业、战术训练。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积极开展复杂电磁环境下训练,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突出军官和士官训练。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科技知识学习和指挥技能、技术战术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和专业技能训练。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教育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做好训练中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组织学习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知识,提高实战能力。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按照随时能遂行作战、战备执勤、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要求,抓好战备工作落实。抓好战备教育。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培养战斗精神,引导官兵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牢记我军职能使命,认清形势任务,增强战备观念,坚定敢打必胜的信心。落实战备制度。坚持战备值班、节日战备、请示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搞好战备演练。制订完善战备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官兵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战备演练,熟悉内容和程序,掌握要领和方法,提高实施战备行动的能力。加强战备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保卫工作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建连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革命军人。搞好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官兵始终牢记我军性质宗旨,打牢部队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理解,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观念。(2)强化捍卫国家利益的职能意识,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3)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恪守军人道德规范,培育文明风尚。(4)掌握法律常识和心理知识,增强法纪观念,培养良好心理素质。教育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基层军官要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对问题苗头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以表扬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尊重官兵合理需求,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以党员、士官、班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加强基层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及时排查隐患,积极预防犯罪。加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开展警示性法制教育,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不法分子破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抓好科学文化学习。支持军官和士官参加在职教育,以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为重点,提高学历层次和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注重发挥大学生士兵的作用,搞好义务兵文化补习。用好军营信息网络,拓宽学习渠道。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建设好俱乐部、阅览室、荣誉室、运动场、军营网络和文化环境,落实文化装备管理要求,发挥设施设备作用。不断充实更新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经常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四)严格行政管理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科学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正规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经常进行条令条例教育和训练,强化官兵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服从命令的意识。注重经常性管理,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点滴入手,持久养成。加强对零散人员和课余时间、节假日的管理,杜绝不正当交往。严格执行纪律,及时查处违纪问题,防止和纠正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的现象。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搞好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安全教育和训练,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意识与能力。加强对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严密组织实施警卫勤务,及时处置各种情况。加强对车辆和枪支、弹药、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野外驻训、演习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装备和活动的管理,严防各类违纪问题和事故的发生。提高军官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教育军官和班长、骨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现代管理方法,坚持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科学带兵,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严格管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放任自流等倾向。

(五)密切内外关系

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不断增强基层的凝聚力。

尊干爱兵,密切官兵关系。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基层有关事务办事公开,在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选取士官和技术培训等问题上,做到名额、条件、程序和结果公开,公正处理。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领导和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官兵之间互相关心帮助,自觉抵制庸俗关系,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拥政爱民,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教育官兵尊重地方人民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和军地交往规定。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创建等活动。正确处理军民、军警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后勤保障

按照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对基层后勤实施规范化管理,为官兵创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搞好后勤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热爱本职、廉洁奉公、会管家理财。选配好炊事班长、给养员、卫生员、车辆驾驶员,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搞好生活设施建设和管理。基层单位要有一个好食堂、储藏室、器材室、洗衣房、晒衣场、学习室、文化活动室和齐全的营具、配套的野战后勤装备器材,做到官兵饮水、看病、用电、洗澡有保障,通信有条件,家属来队有住房,寒区取暖室温达到标准。对营房营具、装备器材、生活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节约水、电、油、气,搞好绿化美化,建设生态节约型营区。

搞好伙食、经费和物资管理。认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给养供应标准,科学营养配餐,实行分餐或自助餐。集中办伙单位要按战时饮食保障编组搞好训练。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建好菜园、圈舍,搞好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和加工。按标准计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被装等经费物资。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定期公布账目,对贵重物品及时登记造册,搞好交接。杜绝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私借公款,防止错账差款、不合理开支和损失浪费。

搞好卫生防病工作。落实卫生防病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上好卫生课,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官兵体检,对伤病员及时送诊。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检查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

(七)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落实有关条令条例,对武器装备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遂行作战等任务的需要。

抓好爱装管装教育。结合新兵入伍、授装接装仪式、执行重大任务、装备普查等搞好教育,强化官兵爱装管装的责任意识。

提高武器装备操作使用能力。组织学习武器装备管理知识,严格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武器装备。加强新装备操作使用训练和实战化保障演练,促进新装备尽快形成战斗力。对所属武器装备,军官要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要求;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人员要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加强武器装备日常管理。实行武器装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搞好经常性维护保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原则,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依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建设坚强的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领导,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成为本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着眼提高科学领导水平,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按期改选支委会,保持组织健全。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落实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实行党务公开。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委员要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加强“一班人”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建设过硬的军官队伍、士官队伍和党员队伍。

抓好军官在职学习和岗位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坚持党管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述职述廉,按规定搞好考核、测评和推荐。关心军官的成长进步和生活疾苦,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新生长干部培养提高工作。搞好士官选取、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把保持和发展先进性作为永恒主题,严格发展标准,严格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得力的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党支部要加强对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领导,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团支部要围绕中心工作、适应青年特点,深入开展学雷锋学英模、学习成才和其他健康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突击作用。军人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调动官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三、基层建设的总结评比和表彰

为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军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其他基层单位冠以编制名称)和争当优秀士兵(士官、学员、义务兵)活动。双争评比结合年度(学年)总结进行。先进基层单位的基本条件是:用“基层建设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开展双争活动,要着眼建设,注重经常,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坚持争在平时、比在平时,贯穿于各项工作,做到季度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坚持横向比建设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坚持分类型评比,分层次竞争,激发不同基础的单位和官兵的参与热情。

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比例,分别控制在总数的30%和25%以内。在规定比例内,军、师级单位可对旅、团级单位评选先进基层单位的比例,旅、团级单位可对基层单位评选优秀士兵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5%。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由营、团级单位统一衡量推荐,旅、师级单位党委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状。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军级以上单位可适时表彰基层建设先进旅、团级单位,树立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标兵。

除本纲要和条令条例规定的外,师级以上单位机关一般不得在基层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旅、团级单位及其机关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应从严控制。四、领导机关抓基层的主要职责和要求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建设状况作为检验领导机关工作的主要标志。

(一)加强对抓基层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军政主官亲自抓,形成机关指导和服务基层的合力。(1)统一规划部署。定期分析形势,提出基层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2)统一协调工作。健全抓基层工作协调机制,分工一至两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矛盾问题,督促机关部门各司其职抓好落实。(3)统一规范秩序。涉及抓基层的会议、文电、工作组和检查、考评、表彰等,须经本级党委、主官或分管副职领导审批。(4)统一解决基层无力解决的问题。财力物力向基层倾斜,投向基层的经费要通盘考虑、合理使用。 

(二)认真履行抓基层的职责。总部和军区、军兵种主要是研究解决基层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搞好宏观指导。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和军级单位主要是制定基层建设年度计划和措施,解决倾向性问题,搞好重点指导。师、旅、团级单位主要是统筹安排基层工作,抓好基层军官特别是主官的选拔和培训,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帮建,搞好具体指导。舰艇支队、航空兵师和旅、团级单位领导机关作为抓基层一线指挥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实行面对面领导。尊重和支持营一级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营一级的作用。

(三)实施对基层建设的科学指导。积极改进指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增强抓基层质量效益。(1)坚持科学统筹。注重全面搞建设、扎实打基础、反复抓落实,实施分类指导,对重点建设部队的基层单位、小散远直单位和问题较多的基层单位进行重点帮助,统筹抓好不同类型单位建设,协调推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各项工作。(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依靠基层官兵建设基层,重视解决官兵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和实现官兵全面发展。(3)坚持依法指导。及时制定完善基层建设法规制度,严格依据本纲要和条令条例指导和开展工作,注重层次领导、按级负责,建立和保持抓基层的正规秩序。(4)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一线指挥部、一线战斗堡垒、一线带兵人队伍建设,扎实抓好基本教育、建好基本队伍、落实基本制度、完善基本设施。(5)坚持创新发展。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规律,认真研究基层建设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树立领导机关的良好作风和形象。坚持一手抓基层、一手抓机关。搞好领导机关的学习教育和培训,落实机关干部蹲点、当兵、代职和岗位轮换制度。严把机关干部选调关,处、科、股长主要从担任过基层主官的军官中选拔。军级以下单位机关可评选抓基层先进处、科、股,旅、团级单位机关应定期与基层进行“双向讲评”。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基层至上、士兵第一,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1)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控制会议、文电、工作组,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不在基层开现场会、观摩会。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好大喜功,不报喜藏忧,不弄虚作假。(2)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随意借调基层官兵,不得向基层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总部规定以外的登记本和统计报表,不得搞名目繁多的调研、检查和评比。下部队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3)严禁侵占基层权益。尊重基层单位的工作安排权、人员使用权和财物支配权,不得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基层的经费和物资,违者必须严肃查处。

本纲要是全军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部队要认真抓好落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下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请。

  2、2004年12月1日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仅需将取得资质证书后有关资质变更内容在网上做相应修改并完成网上申请即可。

  (二)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材料及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准予换发证书的企业,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后,统一到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换发证书的时间

  换发证书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 用工单位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当年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包括自然减员指标)之内进行。
凡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单位产品或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单位,在不超过工资含量包干条件下,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招用的人数应按隶属关系逐级报省计委、劳动人事厅备案。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自然减员补充,在当年以内,由用工单位直接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联系后安排招收,不需另行申报劳动计划指标。
第五条 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及《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然需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用工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签证。
第八条 签订、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文本,一式六份,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各执一份外,要送当地工会、劳动部门、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劳动者所在地劳动服务机构各一份备查。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式样,由各地、市劳动部门按《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结合行业、工种的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印制。
第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家庭困难,或家庭住址变迁等原因,需要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同意,接收单位有劳动指标,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分别办理解除和签订劳动合同手续。经批准转移工作
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包括银行利息)随同转移。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进入大、中城市的,应按照固定工人调入大、中城市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转移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经双方单位同意即可转入,与全民所有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可解除。转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不保留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身份。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原则上不得转移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个别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转移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接收单位要有增人指标。经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后签订劳动合同,并转移退休养老基金(包括银行利息)。
以上人员转移到大、中城市的,按照固定工人进入大、中城市的审批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任何一方按照《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对方不同意,可按规定在十五日内提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但应征入伍、被录取入学的合同制工人解除
合同,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违反《暂行规定》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工人违反《暂行规定》,提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和办法,由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负赔偿责任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时
,受损失一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考取中专以上学校学习的,应与用工单位解除合同。用工单位同意支付经费定向代培的,可与本人重新签订学习合同,商定毕业后回本单位的工作期限,学习期间的费用、工资待遇,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实行本单位固定工人的工资制度外,另加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的工资性补贴。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六年至十年的为六个月,十一年至十五年的为九个月,十六年至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二十一年至二十五年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六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
与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本企业工作满五年的,由企业发给相当本人月标准工资三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加发相当本人半个月 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合同制工人的家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时,按《暂行规定》及本办法享受的各种假期或医疗期未满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顺延至假期或医疗期满为止。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工单位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直至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工单位按本单位固定工人的有关规定供养到退休为止。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劳动服务机构发给养老金。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由当地劳动服务机构审定,通知用工单位开户银行按照该单位当月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计算代为扣缴,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储存。
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的退休养基金数额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由用工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扣出,于发工资后五日内,向开户银行缴纳。
开户银行在扣缴和收缴退休养老基金后,应通知当地劳动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者,除限期追缴外,每超过一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流动施工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应向管理该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工作的劳动服务机构缴纳。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缴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在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行前已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用工单位应缴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招用之月起补交。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条件与固定工相同。退休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与易地安置后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统一由劳动部门填发《劳动手册》。在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用工单位填写与保管;被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应将本人在工作期间从事的工种、技术状况、工资等级,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填入《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制
工人持《劳动手册》及有关证件到当地劳动服务机构办理待业登记、待业救济等手续。待业期间,《劳动手册》由个人保管,有关内容由待业登记、待业救济部门填写。退休时,《劳动手册》交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保存,换发退休证。
《劳动手册》被涂改的,自行失效,并须追究涂改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服务机构对待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建立待业登记、待业救济卡片。卡片内容应与《劳动手册》一致,以便互相验证。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录用的当月起,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标准供应粮、油和各种副食品。
按照《陕西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委托省劳动人事厅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满符合招工条件的,可将户口、粮油关系迁转为用工单位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解除和终止合同后,按照《陕西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办法》
中有关迁转户口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执行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管理;待业期间,由各级劳动服务机构管理。各级劳动服务机构为事业单位,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事业费中列支。其职责是:负责待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就业指导;待业人员救济金的管理与发放;合同制工人与固定职工退
休养老基金的统筹;退休职工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用工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暂行规定》与本办法实施以后,凡是已按原劳动合同规定处理了的问题,一律不再变动。尚未处理的问题应按《暂行规定》与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和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临时工、季节工。招用农民轮换工,按照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办法》执行;招用临时工、季节工,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招用的中方劳动合同制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也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的供销社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参照《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