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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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200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以及汇总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实行市级以上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经办机构执行基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结余组成。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征缴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失业金支出、医疗支出、工伤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四)职业培训(介绍)支出(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



  (六)上解上级支出;



  (七)补助下级支出;



  (八)转移支出;



  (九)其他支出。



  基金预算结余包括: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章基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原则上和本级一般财政预算同时编制)、内容和格式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



  第十一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



  第十二条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



第五章基金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市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基金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财政局)下达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收入目标任务,原则上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同比例增长。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收入等要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各经办机构在批准的年度支出计划内按月申请、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九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汇报制度,并纳入市人民政府财税工作例会议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汇报市本级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奖惩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金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中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经办机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二十二条基金决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



  第二十三条编制基金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在规定期限内按前述基金预算编报程序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审批后的决算分别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六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本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级和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基金预算管理运行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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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垦区工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黑工商发〔1999〕7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9个工商分局视同市、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系统内企业、公司进行登记注册。



1999年10月10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期限。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
  三、考核方式。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时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年终集中考核为主。年终集中考核经市考核委同意后,于当年11月底前由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四、成绩评定。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县(市、区)政府占30%,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占30%,企业、学校、医院等单位占40%。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分至80分为合格, 80分以下为不合格。(本条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五、结果运用。安全生产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
  (一)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县(市、区)政府
  (1)考核不合格,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
  (1)考核不合格、且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中有两家以上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死亡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连续三年被“黄牌警告”的。
  3.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死亡事故或者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取消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县(市、区)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在下年度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同时,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参与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在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管理期间,上述人员不得被提拔晋级。对重点管理单位在下年度年终考核达标后解除“一票否决”;否则,继续实施“一票否决”和下年度重点管理。在聊城市辖区内,对被否决人跟踪否决。
  (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1.县(市、区)政府
  (1)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且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部门
  (1)考核不合格的。
  (2)考核得分90分以下,且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管辖范围内高危行业有一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生产活动的。
  3.生产经营单位
  (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人员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
  (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省、市政府或安委会通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到期未按要求予以消除的。
  “黄牌警告”管理于下年度1月份起开始,期限为半年。警告期满前一个月,被警告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六、本办法及其他安全生产相关事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略)

市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要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15日前,就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书面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工作报市考核委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统一组织,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方式。实行年终集中考核和平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考核为主,平时检查为辅。
  四、成绩评定。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一类、二类、三类3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一类单位,得分70—89分为二类单位,得分69分以下为三类单位。对照考核评分标准,如有缺项,其最终得分计算公式为:最终得分=实际得分÷(100—缺项标准分)×100。
  五、结果运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直接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制度。
  (一)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且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取消被“一票否决”部门(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晋级的资格,并在下年度对该部门(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重点管理。重点管理期间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达标后解除“一票否决”。如仍未达标,继续实施“一票否决”和下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管理。在聊城市辖区内,对被否决人跟踪否决。
  (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黄牌警告”:
  1.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且监管范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部门主管或下属单位(企业)有两家以上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黄牌警告”管理于下年度1月份起开始,期限为半年。警告期满前一个月,被警告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解除“黄牌警告”,并予以通报。
  六、对未与市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及所有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考核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