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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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徐州市煤炭企业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的意见》(苏发〔2008〕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是指徐州辖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税前按照吨煤20元提取的资金。其中开采或者生产用于销售的,按销售数量计算;自用的,按自用数量计算。煤炭企业所提取的准备金,全额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根据煤炭企业纳税级次,准备金实行分级征缴。其中,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煤矿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代征;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准备金由市政府委托沛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其他煤矿由市政府委托所在地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企业总分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的,由总机构统一汇总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准备金;总机构在外地、分机构在本市的,由分机构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准备金,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应缴纳金额由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征缴,按吨煤10元的标准缴入市、县(市)财政专户;剩余的吨煤10元,由煤炭企业自行提取,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缴入市、县(市)财政专户的准备金由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采煤塌陷地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矿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凡由地方政府安排使用准备金的,每年年初由市国土、环保、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或煤矿所在地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项目申报,提请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按规定用途拨付资金。
第六条 煤炭企业自行提取的准备金由煤炭企业使用,主要用于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审计、财政、监察、经信等部门实行年度审计。
第七条 地税等征收部门履行代征职责,依率计征,确保准备金应收尽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对拖延交纳准备金的,按超出征收机关规定的交款日每日0.5‰的标准征收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准备金管理;对煤炭企业隐瞒产量、偷漏准备金的,征收部门责令其改正,补交应缴纳的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违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征收部门代征准备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准备金中,按照实际缴入专户数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
第八条 准备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改变资金用途、挪用所拨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部门(单位)资金使用资格,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准备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准备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规定预算管理使用。
第十条 自苏发〔2008〕19号发文之日起计提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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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发[1990] 54号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邮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一九九O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
和认真整顿通信秩序的请示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较快,通信能力和 技术装备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公用通信网加速发展的同时,专用通信 网作为公用通信网的补充,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 但是,当前在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 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重复建设严重:全国已有三十多个部门不 同程度地建设了全国性专用通信网,二千多个厂、矿建设了局 部性专用通信网。由于缺乏统筹规划,一些主要通信走廊出现 多条专用通信线路和公用通信线路同时并存的状况,甚至在同 一地点同时建有几个微波站或卫星地球站。重复建设、分散维 护,造成线路利用率低,相互干扰,通信质量不高,以及通信 资源(如路由、信道、频率)等方面的浪费。二是通信秩序混 乱:许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各种通信公司,自行设立通信设施, 经营通信业务;一些部门利用专用通信设施擅自对外经营公众 通信业务,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为解决上述问题,我 部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 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 邮部联字216号), 取得了一些效果,但通信秩序混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 为了更好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 负责、联合建设”的通信建设方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邮电部是国家管理全国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通 信行业管理的职责。邮电部门在大力发展公用通信网的同时, 也要积极主动为专用通信提供咨询和服务,搞好规划和协调。 要支持和帮助地区性专用通信网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与公用网 联通。促进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协调发展。 二、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提倡并鼓励 联合建设。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原 则上不得再自行建设长途通信线路。各部门长途通信所需电路 原则上由公用通信网提供,公用通信网暂时难以提供的,应本 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联合建设。大型厂、矿、企业新建局部性通 信网,要纳入当地公用通信网建设规划;已有的一些与公用市 内电话网并立的地区性专用电话网,要通过共同投资进行技术 改造,组成统一的市内电话网。凡新建长途通信线路(包括配 套项目),均应经邮电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归 口会审。民用卫星通信由邮电部统一组织建设或对外租用。国 际通信设施建设由邮电部负责。所有进入公用通信网的设备都 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三、主要通信业务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根据我国国情及 通信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国务院已明确我国主要邮电 通信业务由国家统一经营。我国目前通信水平较低,在公用通 信网亟需加快发展而建设资金又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更应强调 国家统一经营,以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通信建 设。据此,要进一步明确:(一)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 原则上不得开放公众业务;(二)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 的地区,经当地邮电部门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 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 依法纳税;(三)长途通信和国际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 营,(四)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邮电通信业 务,(五)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 业专营。 四、在治理整顿中切实整顿好通信秩序。根据上述要求, 各地邮电部门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 邮电业务的企业、公司认真审查、登记。今后,凡新开办经营 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报邮电部门审查批准后,持批件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后才能营业。 五、加强农村通信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集体电话 在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与县 (市)内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在县(市) 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发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4]176号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局, 省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国家《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在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局等五部门开展在《省政府公报》上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试点工作。现将《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省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而又严肃的工作。因此,各试点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试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省政府公报》所刊发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水平和质量,确保文件公布实施后,经得起社会和历史的检验。

  三、试点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公报室要密切配合,切实按照《方案》的程序要求,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

附件: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发布
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省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是一项重要而严肃的工作,为使试点工作顺利、稳妥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省政府公报》刊发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领导实施。

  二、试点部门: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三、试点时间: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四、程序要求:

  (一)文件提交。试点部门规范性文件制作完毕,在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的同时,提请《省政府公报》予以刊登发布。提交文件时,在备案材料的基础上,增加该文件(正本)1份及其电子文档,并附本部门行政首长签署的提请刊发的公函,与备案材料一并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二)备案审查。省政府法制办收到试点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后,负责按《若干规定》的要求,在5日内完成对试点部门申请在《省政府公报》上刊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并对审查通过、可以刊发的规范性文件,连同试点部门提请《省政府公报》刊登发布的公函,一并转至省政府公报室。

  (三)刊登发布。省政府公报室收到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可以刊发的规范性文件后,及时列入《省政府公报》编审程序,于最近一期予以刊发,并将原始资料归档。

  五、责权归属:试点期间,试点部门原有办发文程序不变,省政府公报所刊发的试点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责任及解释权仍在制发该规范性文件的试点部门。主题词:文秘工作文件试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