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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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十二五”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整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十一五”是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取得重要进展的五年。自2006年全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会议以来,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按照《科技规划纲要》的部署,组织实施了“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加强了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支撑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应用示范,优化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环境,提高了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水平,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取得重大进展。“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了一批重大、重点项目,在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数字医疗、数字内容、数字社区、数字教育、数字旅游、电子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多个重要领域和方向,突破了一批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和系统集成技术,制定了一批现代服务业标准规范,现代服务业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态势初步显现。通过应用示范,创新了一批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企业。截止2010年底,全国已有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18家,一批现代服务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相继成立。信息网络等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在服务业的广泛应用,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环境明显优化。颁布了《现代服务业科技行动纲要》,举办了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系列论坛。在现代服务业相关领域支持建设了若干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综合研究机构,加大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政策的实施力度。提高了有关各方对现代服务业的认识,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21世纪以来,全球产业结构进入由“工业经济”主导向“服务经济”主导转变的新阶段。特别是自金融危机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为重塑国际竞争优势,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在继续将加工制造中的高耗能、低附加值环节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同时,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积极抢占后危机时代经济发展的战略制高点,基于信息网络的现代服务业成为国际经济新的增长点,并呈现出细分化、国际化、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服务业的快速细分不断催生出新的服务业态,推动新兴服务业态和服务模式不断涌现,为现代服务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国际金融危机并没有改变全球服务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服务国际化的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的高新技术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支撑,数字化、信息化成为服务业提高能力和发展水平的共同选择。
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及其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科技支撑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需求。科技进步与创新成为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动力,科技与产业的融合使科技在现代服务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模式创新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核心,以应用性、系统性、集成性为主要特征的支撑技术成为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向。
“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将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应对国际产业科技竞争,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明显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都对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型迫切需要大力提升和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大国”,但离“制造强国”还有很大的距离,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还处于低端位置。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业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可以有效推动我国制造业向产业链高端转移,大大提高产品附加值,有效带动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改善人民生活迫切需要发展新兴服务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演变,以知识密集、技术密集、人力资源密集、高成长性为特征的现代服务业新业态,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也迫切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数字文化、数字旅游、数字医疗与健康、数字社区等依托信息与网络技术,从传统公共服务业衍生出来的新业态。
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迫切需要发展科技服务业。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不但通过其创新支持产业的发展,其本身也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依靠市场机制,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促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转化、创新创业服务、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做大做强,培育科技服务产业新模式,壮大科技服务产业规模,可以有效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优势。
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我国现代服务业及其科技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偏小、新兴服务业引领作用不强、科技服务业支撑能力薄弱、创新政策体系有待完善等。
未来五年,为应对国内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巨大挑战,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必须迎难而上,突破制约,准确把握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方向,紧紧抓住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强化部署,进一步提升科技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撑和引领能力。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科技规划纲要》要求,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战略目标,以模式创新为核心、技术集成应用创新为支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整合部门和地方资源,完善现代服务业技术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支撑体系,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布局,加速现代服务业发展进程,提高现代服务业的比重与水平。
(二)基本原则
——系统规划,统筹推进:加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以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产业群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统筹项目、基地、人才、政策以及创新体系建设,全链条布局发展模式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试点示范,充分依靠地方和部门,从主要依靠项目推动转向从工作层面系统全面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市场牵引,政府推动:面向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相关产业、领域的要素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实现高效、集约的服务过程和倍增的服务效果。
——模式创新,技术支撑:以商业模式创新为核心,积极推进商业模式创新、服务流程创新与科技创新的结合。在重视共性关键技术突破的同时,高度重视模式创新,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带动已有成熟技术成果的系统集成和综合应用。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突出区域特色,因地制宜地确立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路径,形成充满活力、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大格局。
(三)发展目标
围绕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创新,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系统解决方案,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技术支撑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开展一批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示范应用,培育一批现代服务新业态,打造一批知名服务品牌。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推动现代服务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显著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和水平。
三、大力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
围绕生产性服务业共性需求及关键环节,加强网络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大力改造提升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推进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系统外包等的发展,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附加值。
(一)加强一体化电子商务技术攻关,提高全程服务能力
加强完全网络化条件下高效电子商务市场体系结构及其演化机理与过程研究,探索网络化生产经营、消费方式与行为规律,为发展高效电子商务服务形态提供科学依据。突破智慧电子商务云服务等技术,发展新一代电子商务服务技术架构及解决方案。加强电子商务市场可信交易服务技术与系统研发,推进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满足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国际贸易、旅游、移动商务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行业以及区域发展需求,大力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模式与技术集成创新,强化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重点领域全程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研发,推进示范应用,培育龙头企业,提升重点领域全程服务能力。
专栏:电子商务
开展电子商务若干理论问题研究,电子商务云服务技术与平台研发,电子商务可信交易技术与平台研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重点生产资料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重点生活资料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旅游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专业市场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移动电子商务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
(二)加强集成技术支撑,提高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加强物流产业发展规律研究,探索物流发展新模式。面向国内外贸易需求,加强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智能运输组织、业务过程协同控制、信息共享与集成等技术研发与应用,创新服务机制与模式,建设海铁公联运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一体化物流服务解决方案。强化物流射频识别、物流过程信息感知、可视化及智能决策等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形成物联网环境下智能物流技术框架和综合服务方案。结合电子商务对物流配送的需求,创新网购物流服务模式,加强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协同的信息共享技术和标准、网购物流服务网络和业务流程研究,积极实施网购物流示范工程。
专栏:现代物流
开展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网购物流服务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资源整合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供应链全程第三方物流服务技术与示范应用、物联网环境下智能物流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
(三)加强系统外包服务模式创新,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
加强软件服务化应用技术研究,探索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新模式,为发展可信系统外包服务形态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可配置系统架构技术、安全可靠服务质量保障技术、高效运行平台技术、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研究,开发系统外包服务平台,提高系统外包服务技术支撑能力。建立信息系统服务外包标准和管理体系,形成信息系统服务外包管理保障支撑体系。面向大型骨干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信息化需求,鼓励其信息化机构与主营业务分离,创新信息系统服务模式,为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信息系统服务支撑。面向非机要政府部门电子政务需求,鼓励其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与运营外包,发展社会化电子政务信息系统服务产业。
四、积极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
加强网络化、个性化、虚拟化条件下服务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大力开展服务模式创新,重点发展数字文化、数字医疗与健康、数字生活、培训与就业、社保等新兴服务业,显著提升科技培育发展新兴服务业的能力。
(一)推动科技与文化融合,培育文化新业态
加强虚拟现实技术的集成应用,促进虚拟会展、在线体验等新业态发展。加强文化信息资源互联互通,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等业态的深度融合。构建新型演艺文化传播服务平台,提升文化演出院线、票务网络、文化场馆、文化设施等文化流通环节效率。加强数字内容版权保护、内容集成、存储、分发及传输等技术攻关,创新基于版权的数字内容服务模式,促进数字内容服务新业态的形成和发展。完善文化产品产权评估、定价标准体系,构建基于网络的文化艺术品及版权交易、文化科技信息交流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栏:数字文化
开展文化资源数字化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文化旅游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演艺文化传播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文化艺术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数字内容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数字版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示范。
(二)加强融合网络技术攻关,发展新兴消费服务业
加强新兴生活消费服务模式与发展路径研究。突破服务集成接入与应用托管、资源聚合管理、业务监管、结算与信用评估等数字生活平台关键技术。制定服务资源互联交换、服务质量评价等重要技术和服务标准,形成现代数字生活消费服务平台集成应用解决方案。重点围绕数字社区(家庭)服务、移动生活服务、数字学习、数字娱乐、数字休闲旅游服务、虚拟社会互动服务、空间位置综合信息服务等数字生活服务领域,构建一批数字生活服务运营平台,开展应用聚合开放服务平台运营示范。打造现代数字生活运营服务品牌,引领新兴数字生活消费服务产业快速发展、做大做强。
专栏:数字生活
开展数字生活服务共性技术支撑及聚合服务平台与示范,移动生活服务云聚合平台与示范,数字生活信息精准搜索聚合服务平台与示范,社区生活圈互动服务平台与示范,协同式多语言云翻译专业服务平台与示范,数字化学习资源服务托管平台与示范,数字生活创新技术与服务试点城市典型应用与集成示范等。
(三)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培育社会化公共服务业
加强农村与城市社区协同医疗服务,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创新第三方医疗与健康服务模式,形成合理分工的服务网络格局。突破以人为中心的智能感知、普适服务等关键技术,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形成个人、医院及相关部门一体化的医疗健康保健系统。构建老年人和慢性病医疗健康服务平台与技术支撑体系,促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加强知识获取、知识交易与支付、数字化智能教室、移动学习、沉浸学习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开放式知识服务公共体系,实现从课程与学分交易到知识交易的升级。建立开放式教育知识服务评价体系,确保教学服务质量。构建开放教育云服务平台,支撑国家汉语言文化传播,促进大学、中小学师资培训的发展。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提升我国教育公共服务的规模和水平。突破海量资源存储和网络信任服务支撑技术,创新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养老服务和残疾人服务模式,构建一体化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开展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和残疾人服务示范,培育第三方服务企业,提升社保公共服务水平。

专栏:社会化公共服务
开展医疗健康服务模式与标准规范研究、农村与城市跨域协同医疗服务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老年人及慢性病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研发及示范、基于健康档案的居民健康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及示范、以人为中心的智能感知与普适服务技术平台研发及示范、面向医疗健康的政府监管综合服务平台研发及示范、第三方医疗健康服务支撑系统关键技术研发及示范。
研制开放教育公共服务云平台、海量教育资源云存储与个性化知识服务系统、开放教育服务信誉与绩效评估系统。开展就业服务模式创新及示范应用、社会保险服务模式创新系统集成及示范应用、养老服务模式创新及示范应用、残疾人服务模式创新及示范应用。
(四)加强新技术与新模式研究,引领战略性新兴服务业
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积极促进物联网、智慧技术架构、云计算的技术研发、应用模式创新和示范应用,支持国内企业和科研院所主导和参与相关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加强节能服务业新技术和新模式研究和应用,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网络身份认证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网络经济安全保障水平。积极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新兴服务业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兴服务技术与服务模式发展之路。
五、着力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
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和公共科技服务需求,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科技金融和科技咨询等服务,提高科技服务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服务产业化,做大做强科技服务业。
(一)发展研发设计服务业,提高创新设计能力
引导科技资源密集区域,将研发设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积极鼓励研发服务外包、合同研发组织等研发服务新业态的发展,培育集聚一批社会化投资、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研发机构,形成研发服务集群。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集群需求,整合建设一批专业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仪器、数据、文献共享和专业技术服务。鼓励成立研发服务联盟,开展技术和服务模式创新,制订行业技术标准。积极培育第三方工业设计机构,将工业设计服务支撑范围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建立重点行业产品设计通用数据库、试验平台及设计服务平台,促进设计资源的共享利用。建立专业化设计服务标准和管理体系,促进各类专业性设计机构的集聚发展。推进检测服务市场化进程,积极支持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一批综合性检测服务机构。规范检测服务,研究制定技术检测服务行业标准。吸引国外检测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加强品牌建设。
(二)发展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的市场化运作能力,支持服务机构和企业之间探索新型技术转移合作模式,解决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定价和知识产权共享与保护等问题。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专业化、特色化功能和增值服务能力,强化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技术成果中试熟化服务。提高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经营能力。加强技术转移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和技术合同网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定价服务、技术产权交易信息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加强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专利检索、交易、培训等服务。加强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市场建设,优化成果转移转化环境。积极发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选择有条件的区域建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加强同有关国际科技组织和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机构的合作,为企业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引进、国际技术收购、技术与知识产权入股等业务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发展创新创业服务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培育和支持创新创业服务新业态的发展,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多样化的孵化器建设。大力推广“孵化加创投”的孵化模式,提升创业成功率和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孵化器,搭建专业化服务体系,面向全球跨区域创业者和高端人才提供创业服务,发现、遴选和培育具有前瞻性、成长性、带动性的“源头”企业。扩大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加大与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合作,为高成长企业做大做强提供资本、人才、市场等深层次服务。
(四)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进一步推动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集中力量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高成长企业群体,为轻资产的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推动科技金融业务创新,定制开发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信用保险质押等科技金融产品,探索科技贷款担保、科技保险、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等新模式。推动“国家高新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为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建设国家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业态、不同成长阶段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提供包括天使投资、贷款担保、科技保险、投行券商业务等在内的差异化服务,促进科技与金融资本的对接。加强科技金融风险评估,开发科技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和分析系统,为科技金融项目风险控制提供技术支撑,防范和化解科技金融业风险。
(五)发展科技咨询服务业,提升科技咨询服务水平
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研究。加强产业研究和竞争情报服务,深入研究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路线图,把握产业主导权。鼓励咨询机构依据区域空间特性、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因素,为区域经济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产业咨询服务。全面推进企业管理和战略咨询服务,推动本土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的品牌化发展,拓展全球化发展的眼光与视野。支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息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投资和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进一步发挥科技咨询机构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科技咨询业信息化水平,建设智能化科技信息收集、加工分析、共享应用的服务平台,形成科技咨询业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提升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专栏:科技服务业
开展区域产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委托研发、检验测试、技术培训等服务。提升重点行业设计能力,加强设计标准体系建设,加快重点行业共享平台建设,增强我国制造业竞争力。开展技术转移“金桥”工程,大力开展技术成果中试熟化服务。建设面向产业集群的科技服务集成平台,加强科技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搭建基于SAAS技术的跨行业、跨区域、跨服务主体的科技服务网络。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天使投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开展科技服务业统计和监测研究,为产业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六、优化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围绕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需求,与区域、城市和产业发展目标相结合,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充分发挥示范在配置产业资源和引导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适当加强欠发达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形成科学合理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布局。
(一)以示范城市为核心,形成现代服务业增长极
以提高城市创新能力,促进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目标,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工作,促进大中城市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的形成,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环境,提高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好或重点区域的城市,加强现代服务业管理机构、政策法规、技术设施、支撑体系、人才培养、需求环境等方面的建设。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示范城市依据自身资源和条件,发展具有自身特点和优势的现代服务产业,带动和引领区域经济发展。
(二)以示范基地为载体,形成特色服务产业聚集区
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为依托,在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领域,认定一批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推进现代服务业聚集发展。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提高现代服务业关键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产业链协同能力,改善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引导产业集聚,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民族品牌和技术标准的形成。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以基地为依托,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联盟,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提升服务业行业发展水平。
(三)以示范企业为着力点,形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动力源
以提高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服务业创新水平为目标,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现代服务企业开展示范工作,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示范企业提升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能力,形成以示范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现代服务企业集群,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
七、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以提高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持续开展现代服务业理论、政策、商业模式、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应用实践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与应用,逐步提高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能力。
(一)支持综合研究机构的发展,提升战略研究能力
整合支持一批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力量相融合的现代服务业综合研究机构,持续开展现代服务业相关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明确现代服务业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发展方向与重点,为部门和地方制定积极的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发展,提高共性技术创新能力
面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系统外包、新兴消费服务、新兴公共服务、科技文化融合、研发设计等服务业创新发展重点方向和共性工程技术问题,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整合支持一批现代服务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现代服务业共性工程技术研究,提高现代服务业应用基础科技创新能力。支持现代服务业科技领先企业申办国家重点实验室,开展现代服务业前沿技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等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业基础研究成果的转化和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三)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提升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能力
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现代服务业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应用。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充分考虑模式创新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依托技术中心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及创新平台,开展成果转化、咨询培训、人才培养、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支撑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四)完善园区创新体系,提升园区创新创业支撑能力
支持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载体,加强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转移、投融资、人力资源、交流与培训、信息与宣传、知识产权、中介代理等服务。支持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联盟的发展,提升联盟在促进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上的影响力。打造产业化基地网络创新服务平台,实现创新要素的在线集成和共享,推动产业化基地创新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流程化。
八、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以促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为目标,在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财政投入、统计评价、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以及环境营造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撑体系。
(一)积极探索实践,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新机制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跨部门合作新机制。鼓励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等建立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管理机构,形成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的工作体系。注重发挥相关协会、学会、联盟在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完善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体系。开展现代服务业管理机制研究,积极支持地方科技部门、高新区、产业化基地等探索管理新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工作试点。完善考核评估,在创新成果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工作中,研究增加商业模式、组织创新等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符合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特点的评价机制。加强现代服务业统计数据分析,及时掌握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动态。在高新技术产业、高新园区(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等的统计中,增加现代服务业科技工作的相关指标,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作为业绩评价指标之一。
(二)加大资金支持,形成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支撑计划、创新基金、火炬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中,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科技项目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积极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支持现代服务业全产业链的科技创新。拓宽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融资渠道,将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作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专项基金的支持重点。鼓励地方政府制定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现代服务企业科技创新予以信贷支持,加快开发适应现代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的现代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开展科技服务企业合作金融试点等。
(三)完善学科体系,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合作,探索建立现代服务业学科体系,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加强现代服务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支持地方和高新园区(产业化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开展现代服务业科技人才培训。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科技专家库,为地方和园区开展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提供支撑。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提高人才素质、促进人才快速成长为目标,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盟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高科技现代服务企业,建立一批现代服务业科技人才培养基地,开展试点工作,探索高素质现代服务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新路子。
(四)深化开放交流,推动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国际合作
扩大开放,形成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国际化格局。支持现代服务科技相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举办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国际论坛,积极跟踪和了解现代服务业科技国际发展水平。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的引进吸收再创新,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水平。加强合作,提升我国现代服务业科技影响力。通过政府间科技合作计划及重大科技合作项目,提高现代服务业科技合作的层次和效率。推动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保护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利益。支持我国现代服务企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现代服务业自主标准国际化。
(五)加强环境建设,营造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宣传、知识普及和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支持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构建现代服务业创新政策体系。研究制定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对现代服务业创新的保护力度。
九、建立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为有力推进规划顺利实施,必须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形成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与制度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推进规划深入实施
本规划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地方、各部门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各自实际,突出各自特色,强化本地方、本部门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部署,做好与本规划提出的指导思路和发展目标的衔接,加强重大事项的会商和协调,做好重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贯彻宣传,做好协调服务和实施指导,调动和增强社会各方面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切实加强落实,做好规划的衔接协调
在规划实施中,要注重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教育规划纲要的统筹落实,加强现代服务业科技规划与国家服务业规划、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对年度计划执行和重大项目安排的统筹指导,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切实加强评估,做好规划的动态调整
建立健全现代服务业科技规划监测评估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要通过监测评估,分析本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尤其是对本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和目标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的检查评估,为规划的动态调整提供依据。





附录:
专业名词和术语解释

现代服务业: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
生产性服务业:是基于信息网络、直接或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配套服务、高度依赖先进科技的服务行业。
新兴服务业:是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消费结构的升级而产生的新的服务形态。
科技服务业:是基于信息网络、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方法,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和支撑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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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号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


(2002年6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和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与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相关的活动:
  (一)设计、制造、组装、销售、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
  (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生产、销售、维护保养;
  (三)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四)气体充装和气体经营。
  船舶、机车、核能装置及军事设备上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锅炉,是指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额定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热水锅炉。
  本条例所称压力容器,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
  本条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
  (一)输送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气体、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在0.1兆帕以上,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燃、有毒、有腐蚀性或者最高工作温度在标准沸点以上液体的管道。
  第四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土地、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个生产或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确保安全运行。
  第五条 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二)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促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进行行业协调与咨询服务活动,听取、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可与管理

  第六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者省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化学清洗;
  (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有关材料的生产;
  (三)气体充装。
  第七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修理改造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安全监察部门核准,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场地与工装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不得许可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业务。
  第九条 从事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活动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的规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保证体系中有关责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变更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改造以及化学清洗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方案报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资料、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技术要求;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活动的非本市注册单位,应当在从事活动前到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销售的单位,应当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和可追踪性,并向购买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质量进口许可制度和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制度,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前,须将合同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监察部门制定的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方案应当报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气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对其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气体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使用不合格气瓶或者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的气瓶。
  第十六条 气体充装单位应当遵守气瓶、汽车和铁路罐车等充装的有关规定,在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逐项进行检查,并填写充装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行气体充装:
  (一)汽车和铁路罐车等无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使用证;
  (二)气瓶、汽车和铁路罐车等无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气瓶附件不全、标志不符合规定;
  (四)汽车和铁路罐车的司机、押运人员未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监察部门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
  (五)国家技术规程、标准规定的其它禁止充装的情形。
  气体充装单位应当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专业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考核规则制订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经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持有异地资格证书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本市执业的,应当在执业前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换证或者验证手续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所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负责。
  本条例所称使用单位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或者相关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或者购买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所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附属设施、受压元件材料、水处理药剂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房、压力容器场站或者压力管道线路等规划选址前,将其规划平面图纸报安全监察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安全监察部门代表参加。
  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或者注册登记手续,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现有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数量和安全性能状况,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管理,聘请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储存或者输送载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第二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保证锅炉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设备之一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一)除小型锅炉外的承压锅炉;
  (二)三类压力容器、易燃和有毒介质的二类压力容器;
  (三)医用氧舱;
  (四)易燃、易爆和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检验、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检验报告或者安全监察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并做好运行记录,妥善保存设备技术文件、检验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
  第三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在本市移动或者异地移入并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移装申报手续,并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一)出厂技术资料;
  (二)所有的检验报告;
  (三)原使用登记证书;
  (四)异地移入的,应当提交由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锅炉、压力容器需要转让、停用、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实行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检验单位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验、检测费。
  第三十三条 从事检验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定的相应资格,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当保守被检验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单位所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察部门提出,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至少有两名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监察人员在进行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事故调查;
  (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合同、文件等资料;
  (三)对违反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设备停止运行。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设备或者产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灭失证据的;
  (四)收到《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整改的。
  查封、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查封、扣押的设备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生产或者销售、使用单位限期拆除或者报废;拒不执行的,安全监察部门可以代为执行,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安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属实的,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非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按审核方案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销售产品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从事气体经营或者充装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证上岗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无证特种作业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监察部门吊销相关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使用非法生产产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使用或者登记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技术档案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定期检验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或者剽窃商业秘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测压、液位显示、温度显示等装置。
  本条例所称保护装置包括压力控制与报警、液位控制与报警、温度控制与报警、紧急切断、安全连锁保护、燃烧控制与报警等装置。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包括汽化炉、阀门以及燃烧、给水、水处理等设备。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本条例所称兆帕是指国际单位制压强的计量单位,我国原来使用的压强计量单位1公斤力/平方厘米约等于0.098兆帕。
  本条例中的压力容器分类标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常压锅炉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燃气管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燃气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财政部于1984年联合发布《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规定》(84卫防字第76号),自1985年1月1日起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统一着装对树立卫生执法监督整体形象,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制、着装管理混乱,存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擅自改变制服样式、颜色和标志等情况,且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精神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要求,今年在卫生系统内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进行整顿。现就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
此次整顿范围包括: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人员;
2着装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样式、颜色制、着装,佩带标志;
3着装风纪是否符合规定。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卫生部将采取自上而下,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系统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底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纠正期限。请于8月10日前向卫生部报送整顿情况,包括详细的文字材料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2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由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驻部监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3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卫生部根据各地自查和卫生部重点检查的情况向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卫生系统整顿情况。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整顿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卫生部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重点整顿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擅自改变或增加制服标志行为。同时,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地方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地方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