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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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


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办法
1991年4月9日,铁道部

一、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范围:
1、站台票;
2、送票费、订票费、列车签证费、补票手续费;
3、广告费、贵宾室使用费;
4、行李、包裹保管费及接取送达费;
5、货物暂存费和旅客携带品暂存费;
6、货签费(包括不干胶货签及安全标志签)、运单费;
7、车站经营的客货运服务事业的盈余。
二、客货运服务基金使用范围:
1、购置、更新和修理车站、列车的磅秤、衡器、票箱、标柜、保险柜、票剪、轧日机、微型电子计算机、计算器、点钞机、点票机、防湿篷布、运送行包、货物、票据及进款的交通工具。
2、车站服务用的饮水、清扫、广播设备、对讲机、列车揭示设备、旅客阅读的报刊杂志、候车设备及改善客货运服务的新技术、新设备。
3、维修和小型新建、改扩建客货运用的站台、候车、售票、货物、货棚、行李、货物仓库、客货票据及票据防伪器具、计算机小型机房、围墙、栅栏、场地平整、硬面化、照明、排引水项目、洗刷消毒和消防设备。
4、国际集装箱运输服务费收支办法,按铁道部铁运字〔1990〕74号《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三、客货运服务基金管理:
1、各铁路局应严格按照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范围进行核收。属于客货运输主业经营的项目的不允许划为多种经营或劳动服务公司部门经营。
2、为充分发挥客货运服务基金的效益作用,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的分配比例定为:铁道部按各铁路局实际收入总额集中20%;铁路局、分局和站段留用80%。铁路局、分局和站段的分配比例由铁路局统筹确定。
3、客货运服务基金收入,应列入运输收入报表,随运输收入上缴铁路局,由铁路局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比例上缴和下拨。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各单位按实际分配金额分别上缴。
4、客货运服务基金的使用,铁道部集中的20%部分,由计划、运输、财务部门共同协商,由计划司统一下达,集中解决客货运输中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铁路局和分局留用的80%每年按计划程序编制使用计划,首先由客货运、收入部门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计划、运输、收入部门共同商议,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财务部门按计划拨款并监督执行。铁路局安排项目中每项超过10万元的需报部运输备案。购置设备或工程竣工后,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下达的客货运服务基金计划纳入更新改造规模并报部备案。
5、客货运服务基金是专项基金,一定要专款专用,严禁巧立名目移做它用,严格按规定的收支范围掌握,不准用于职工的生活设施;不准用于与客、货运服务无关的项目;不准用于集体单位;铁路局客运、货运、计划、财务、审计部门都应负责监督检查。过去已使用客货运服务基金购买的国库券到期后必须返回客货运服务基金项目中,按规定使用。
6、部、局每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发现违反收、支范围,应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前发铁财〔1986〕7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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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

中国 巴西


中国巴西签署联合公报(全文)


  2004年5月24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巴西总统卢拉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值此中巴建交三十周年之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于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巴方七位部长、六位州长、一位参议员、十位众议员,以及由四百二十多人组成的企业代表团随行。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卢拉总统在亲切友好气氛中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双方签署了多项加强双边合作的文件。双方认为,卢拉总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事访问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成果,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

  双方一致认为,中巴建交三十年来,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令人满意,各领域合作均取得重要成果。为进一步充实中巴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以下四项原则指导下发展两国关系:(一)坚持平等协商,增强政治互信;(二)坚持互惠互利,扩大经贸往来;(三)保持磋商协调,加强国际合作;(四)推动民间交往,增进相互了解。

  双方回顾了两国在经贸、科技、社会、文化等领域重大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认为中巴合作极富潜力。双方同意根据上述原则,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断拓展双边合作的新领域,为两国人民谋取更大福祉。

  双方决定成立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指导和协调两国关系的发展。该委员会中方主席为吴仪副总理,巴方主席为阿伦卡尔副总统。高层委员会的运作方式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巴方祝贺中国首次成功发射绕地轨道载人飞船。两国元首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的顺利发展和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继续开展遥感应用领域的合作将进一步扩大双方现有合作成果,并将能为第三方提供上述卫星项目的有关服务。

  双方注意到两国经贸联系日益密切,双边贸易额连年增长。巴方注意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并承诺将本着建设性精神,研究关于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双方重申将共同致力于两国经贸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并提高合作质量。

  双方对两国大型企业在访问期间签署或宣布的重要合作文件表示满意,对由四百二十多位企业家组成的巴西企业代表团随访并取得良好成果感到高兴。双方祝贺中巴企业家委员会成立。

  巴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是三十年来巴西对外政策的一贯立场。巴方赞同中方关于台湾、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反对任何旨在制造分裂、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单边言行。中方对巴方的上述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均主张国际关系民主化和世界多极化,认为这是应对全球及地区性威胁和挑战,以尊重主权平等、遵守国际法为基础,预防及和平解决分歧的根本要素。

  双方重申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认为有必要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支持通过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加强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以使安理会更具代表性和民主性。中方重视巴西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支持巴西作为西半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等多边机构中发挥更大作用。中方愿在此问题上与巴方加强沟通与合作。

  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一致认为反恐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发挥联合国的主导作用。

  双方认为全球范围内发展问题日益重要,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消除贫困、歧视和不平等现象。中方对卢拉总统积极致力于消除贫困的努力表示赞赏。双方同意加强两国政府在这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减贫事业。

  双方呼吁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给予关注,重申在平等基础上巩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认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将为促进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应优先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在此意义上,双方强调农业谈判的核心作用以及二十国协调组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双方愿继续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加强相互协调,推动谈判取得体现各方利益,特别是发展中世界利益的结果,使其真正成为“发展回合”。

  双方重申在《维也纳行动纲领和声明》中确立的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和非选择性原则。强调全面实现发展权至关重要,并重申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双方均不赞同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采取不同标准,重申将加强两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对巴方在日内瓦人权会上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

  双方认为,各自所在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合作有利于促进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中国对巴西为推动拉美一体化所作的积极努力表示赞赏和支持,巴西称赞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亚洲安全、稳定、发展与合作的重要促进因素。

  双方认为,中巴战略伙伴关系是中拉关系和亚拉跨地区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国将继续致力于中拉、亚拉关系的不断发展。巴方支持中国继续与拉美国家和地区组织开展互利合作,支持中国成为美洲国家组织观察员和泛美开发银行成员。中国支持巴西更多地参与亚洲发展进程,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双方强调,中国和南方共同市场经济互补性强,发展经贸合作前景广阔,强调应不断完善中南对话机制,并就开展自由贸易等共同感兴趣的问题深入磋商。

  卢拉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适当时候访问巴西。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巴西联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路易斯•伊纳西奥•卢拉•达席尔瓦

  (签字) (签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
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
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为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现就我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各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筹集,由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筹使用。
二、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2.地县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第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费用开支。
三、根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按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从1999年1月起适当调整省与地州市风险基金配比。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粮食丰欠情况测算各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需求量,并按规定比例拟定分配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各地州市自筹资金年度最低到位金额,上
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省对地州市的配备比例按各地人均可用财力和粮食产销情况确定,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按1∶1的比例配备资金,另一类按1∶1.5的比例配备资金。各地州市必须配足。当年最低资金到位金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后出现缺口,由省财政和地
州市财政按1∶1比例共同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确定及地对县配比办法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确定。
四、省财政和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在编制预算时,要将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最低资金到位金额纳入预算,打足打够,在预算执行中及时到位。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自筹的资金要按月到位,如地(州、市)级财政自筹的资金
不能到位,省财政同比例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如县(市、区)级财政自筹的资金不能到位,地(州、市)财政也要同比例相应减少补助资金。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但不能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五、地州市县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根据省确定的地州市级储备粮数量要求,参照省级专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测算确定。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粮食企业承储地州市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开支。
六、实施保护价政策收购农民余粮所应支付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需求量,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各地粮食生产、收购、销售、库存等情况测算确定。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需要补贴的粮食企业。粮食企业收到补贴款后,要及时归还
粮食库存所占贷款利息、费用开支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具体补贴办法按国家规定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专柜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得在其他银行开户。地、县配备的资金由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统筹及时足额拨入地(市、区)、县(市、区)级在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专柜设立的专户。
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地(州、市)财政在农发行或代理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地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应由粮食风险基金开支的补贴资金及时足额直接拨付给粮食企业。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八、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管理,但不得抵顶财政应配备到位的资金。
九、财政年度结束后,地州市级财政要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财务决算,经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签章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抄报省农发行。县级当年的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存由地(州、市)财政部门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备案

十、各级财政、粮食、物价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严禁用各种方式套取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如有
违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十一、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备案。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