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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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

上海市


上海市关于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出售的规定

沪房地改(1999)第0384号文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规范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公有住房的出售行为,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建国后至1996年底前竣工的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较高的成套独用的高层和多层公有住房(除外销房、花园住宅外)均可出售,并按出售一般标准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规定计价。
二、1997年1月1日后竣工的室内装潢和设备标准高于《上海市住房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的公有住房,在按出售一般标准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有关规定计价的基础上,应由配房单位以住房室内装潢和设备折旧(五年折旧,即年折旧率为20%)后的实际价格,向购房人收取装潢和设备费用。配房单位向购房人收取装潢和设备费用时,应向购房人开具“企业统一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该类公有住房在出售前应先办理可售公房的确认手续。部属、市属单位报市房改办确认;区、县属单位报区、县房改办确认。
购房人在办理该类公有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时,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同时提交配房单位出具的收取房屋室内装潢和设备费用的“企业统一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三、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标准较高的室内装潢和设备项目表
(1)有各类木质地板、各式吊顶(顶饰);
(2)有护墙板壁、内墙粉刷乳胶漆或有墙纸(墙布)、各式门套、装饰门;
(3)卫生间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卫生洁具、墙面砖、地面砖、吊顶等;
(4)厨房内有烹调操作台、吊橱、吊顶、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或进口)的墙面砖、地面砖等。
(5)空调机、燃气或电热水器、煤气灶、电灶和脱排油烟机等设备。


19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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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有关生活费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给付的裁定不准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有关生活费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给付的裁定不准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14日法民字第26号报告收悉。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议案件过程中所作的裁定,是否一律不准上诉、抗议,或者哪些裁定准许上诉、抗议,哪些不准上诉、抗议的问题,须待立法解决。来文所提有关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先行给付裁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先行给付,因此判决先行给付的裁定,你院意见,对此裁定不准上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前,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的通知

1955年2月4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组织法公布业已三个月,但有若干中级(省分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案件时仍准许当事人上诉第三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0、11、12三个月收案数字统计,民事三审上诉案件仍占民事收案总数百分之六十二强,刑事三审上诉案件亦占刑事收案总数百分之三十强。这种情况,不但违背法院组织法,且对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法院工作都是不利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各中级(包括尚未改为中级法院的省分院)以上人民法院必须明确准许上诉三审已无法律根据,今后对所受理的案件必须遵照法院组织法认真负责地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组织法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是鉴于我国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如果审级过多,势必造成诉讼拖延,对人民不利,而两审终审既便利人民诉讼,又可以办案迅速,是切合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各级法院在宣判时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二审终审制的好处,并说明第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同时,在审理案件时须发挥独立负责精神,加强调查研究,防止草率粗糙,务求判决正确。宣判以后如果发现原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即应根据组织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