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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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的主管部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权。


  第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统一标志;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路政巡查车应当设有统一标志。


  第六条 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公路路产及控制建筑线管理





  第七条 公路路产是指国家所有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八条 公路两侧控制建筑线应当与规定的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坡角外3.5米)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乡道不少于10米。


  第九条 公路用地的界限和养护所需砂、石、土料的划定,应当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用地划界和专用砂石料场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用地和料场划定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


  第十条 对已列入公路发展规划拟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审批该路段两侧建筑工程设施时,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在公路边沟以外50米范围内采矿和从事有可能危及公路的行为,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有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刷车台;
  (三)摆摊设点、设置棚屋,维修场、打场、晒粮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五)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阻塞边沟、桥涵及其他类似作业;
  (六)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七)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建的,必须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的违法建筑工程设施,拆除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同公路管理机构签定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大中型桥梁、渡口上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拦水、倾倒垃圾、压缩或拓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利用公路渡口争抢渡运和从事有碍桥梁和渡口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超限运输单位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的其他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十六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长远规划,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的行道树,不准随意损毁砍伐。需要更新采伐和间伐时,由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管理权限批准后发给采伐许可证,方可采伐。
  禁止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各种标牌、拴系牲畜或从事其他有损树木生长的类似行为。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开设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后修建的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逐年缴纳占用公路用地费用。


  第十九条 在穿越居民区的公路和公路用地两侧不得擅自堆放垃圾、物料。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堆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及时清理,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条 对不妨碍公路养护作业,又确需临时利用、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应当签订协议,在公路建设需要时 ,必须按规定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生产和公路施工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上设路卡、路栏,阻碍公路畅通。

第三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情况责令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移(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和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驶,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处以不超过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100%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动工兴建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行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收取的赔偿费主要用于公路路产维修和购置公路路政装备。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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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商务部等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

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关于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的要求,加强重点产品的监管,完善产品标识制度和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产品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监管。

一、生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 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附件1)。按照全面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公布《入网产品目录》(《首批入网产品目录》见附件2)和实施办法,逐步将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产品纳入电子监管网管理。

二、列入《入网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时,必须同时办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赋码和入网手续。已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的企业要尽快赋码入网。因产品包装印刷周期的原因不能及时赋码的,过渡期不应超过半年。前期可贴码,后期须印码。

三、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取得电子监管码、加入电子监管网时,要提供准确的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信息。生产企业在取得电子监管码之前,首先要取得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电子监管码的基础码与商品条码保持一致,赋码入网企业的信息须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

四、生产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但已入网的企业要继续做好产品赋码工作,鼓励未列入入网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积极入网。

五、产品销售者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重点查验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建立购销台账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六、电子监管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入网、产品赋码、核准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服务工作,为尽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

七、对列入《入网产品目录》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CCC认证证书并未使用统一标识电子监管码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电子监管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质检、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及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电子监管码标识式样

2.《首批入网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商务部 工商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电子监管标识式样


附件2:

首批入网产品目录(9类69种)

类别号
产品类别
序号
产 品 目 录

1
家用电器
1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

2
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

3
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4
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贮水式

5
室内加热器

6
真空吸尘器

7
电烤箱

8
微波炉

9
吸油烟机

2
人造板
10
实木地板

11
复合木地板

3
电线电缆
12
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

4
农资
13
复混肥

14
磷肥

15
农药

5
燃气用具
16
燃气用具

6
劳动防护用品
17
安全帽

18
绝缘靴

7
电热毯
19
电热毯

8





























8



























8




食品





























食品





























食品






20
小麦粉

21
大米

22
酱油

23


24
灭菌乳

25
巴氏杀菌乳

26
碳酸饮料

27
矿泉水

28
纯净水

29
方便面

30
饼干

31
冷冻饮品

32
白酒

33
葡萄酒

34
啤酒

35
婴幼儿配方奶粉店

36
大豆油

37
白砂糖

38
赤砂糖

39
冰糖

40
方糖

41
巧克力

42
奶粉

43
酸奶

44
乳饮料

45
肉类罐头

46
禽类罐头

47
水产品罐头

48
水果罐头

49
蔬菜罐头

50
味精

51
淀粉

52
辣椒制品

53
速冻米面制品

54
黄酒

55
饮用水

56
炼乳

57
果菜汁饮料

58
固体饮料

59
植物蛋白饮料

60
红茶

61
绿茶

62
花茶



63
乌龙茶

64
紧压茶

9
化妆品
65
护肤品

66
洗发水

67
护发素

68
洗手液

69
沐浴剂

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

铁道部


规范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财务管理
1995年4月17日,铁道部

为了改善旅客乘车条件,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全路利用新型空调客车和对现有列车加装改造等相继开行了各种优质优价列车。为贯彻落实部《关于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铁办[1995]13号)的通知,鼓励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投资购置和改造旅客列车,明确审批权限,规范收入分配、成本负担和投资归还办法,现统一规定如下:
一、审批权限
1.开行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必须报部审批。
2.购置、改造旅客列车的资金来源应由铁路局多种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筹集,不得占用主业各项资金。采用职工集资时,须事先经报省(市)人民银行批准,利率按银行规定执行。
3.申报审批时,申报文件中应附有投资方案、资金来源、列车编组等数据资料和效益分析。
4.各局改造客车技术条件必须报部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管理
1.全部由铁路局投资购置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2.铁路局投资改造部配客车、自购发电车组成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客车(含增值)资产归铁路局主业;发电车资产归铁路局多种经营.
3.折旧费由资产归属方计提。
三、成本支出的划分
铁路局投资购置和改造优质优价旅客列车所投入资金的还本付息和由于列车开行所增加雇佣的乘务人员工资性支出以及其他相关的劳务费支出,由铁路局多种经营负担。
四、收益分配
1.基本票价全部列入运输收入,按全路统一规定的管直清算办法进行分配.
2.加价收入全部留给投资局,并根据投资情况和主业成本负担情况进行分配;
①全部投资购置的列车,3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70%给投资局作多种经营收入。
②投资改造的列车,40%给投资局主业用于补偿成本支出,60%给投资局作多种经营收入。
五、加价收入的清算
管内列车的加价收入,按实际收入分车次单独统计,在运输收入报表中按代收款分行列于运输收入小计数之外,标明为“管内待分配收入”。其进款统一上缴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按本文收益分配的规定比例进行划拨。
跨局列车的加价收入,原则上亦应按实际收入分车次单独统计列报,由收款局收入管理部门与投资局财务处按实际收入进行清算。对按实际收入分别核算确有困难的车次,经部财务司批准,可暂执行定额清算。清算的定额,由部财务司根据列车定员、票额分配、加价水平并扣减15%的虚糜率核定基数。实行定额清算的列车,其基本票价和加价收入全部列旅客票价收入,其进款全部上缴铁路局,由列车始发、通过和到达局收入部门每月按定额从旅客票价收入中扣减,转到“代收款”,直接拨付给投资局财务处,按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实行定额清算的优质优价列车开行后,实际售票率长期低于列车定员的85%时,下一年度应改按实际情况调整应扣减的虚糜率。
六、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者,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已经开行的优质优价旅客列车,一律改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