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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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邮电部 公安部


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盗窃破坏通信光缆的大案急剧增多,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屡有发生,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内、国际通信畅通,导致一些广播、电视、卫星发射、飞机导航和重要电话会议通信阻断。为切实保护通信光缆安全,邮电部、公安部决定发布
《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地邮电部门、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通告》的宣传、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重要批示,贯彻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盗窃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公治〔1994〕504号)和邮电部《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盗窃破坏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邮部〔1994? ?83号)精神,积极侦查破案,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加强防范,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力合作,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本地区通信光缆遭盗窃破坏和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提出建议,依靠全社会力量保护光缆安全。对盗窃破坏通信光缆危害严重和易发案地区,要制定整治方案,组
织力量,重点整治,达到整治一地,安定一线的目的。
三、切实做好通信光缆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通信光缆干线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
四、各级邮电部门、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通告》,《通告》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印制(不盖章),在通信光缆沿线广为张贴。同时,要宣传通信光缆的构造、性能和作用,发动并依靠广大群众自觉保护通信光缆,同危害通信光缆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
通信光缆是当今世界通信容量大,传输距离长,抗干扰性能强的现代化通信传输设施,目前已成为我国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光缆是由玻璃纤维构成,不含任何金属成分,极易受到损坏,一旦损坏,阻断通信,其危害后果非常严重。为确保通信光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
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通信光缆,不得有危害通信光缆安全的行为;凡损坏通信光缆设施、阻断通信的,应当承担修复光缆设施的费用,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破坏和盗窃通信光缆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通信光缆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保护通信光缆是全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因施工等各种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行为,应当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盗窃、破坏光缆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举报。
五、对于保护通信光缆设施,阻止损坏事故,举报犯罪分子,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窝藏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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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市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对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应由各级基层政府(社区、村、组)提出方案,先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全市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五)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2日内缴入市、县财政专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人该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用时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拨付。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级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应当报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市建设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必须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市级和县(区)级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救济资金,县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  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市财政、民政、监察、市审计应当将救灾资金监察、审计情况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市、县民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等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财[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务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现就2010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10年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抓紧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要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格执行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得以借读费等名义乱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以及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严肃查处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经费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问题。各地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免收学杂费和借读费,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要求,切实履行省级政府统筹职责,强化以县(区)为主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要加快薄弱学校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区)域内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改革公办高中招生考试制度,积极推进和完善将优质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机制和评价体系,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办重点校、重点班。要多措并举,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三)严格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收费立项、标准制定权限层层下放,不得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结合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和学校使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使用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明确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主体及工作责任,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管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和发行秩序,明确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管理重点、企业责任和处罚措施。严格控制教辅材料价格,切实解决“高定价低折扣”问题;重点整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教辅材料的监管。

  (五)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深入推进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清理规范改制学校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对不符合民办条件清理后划为民办学校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要开展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情况的复核检查,严禁假清理、走过场。深入推进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的行为。

  (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七)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收费政策执行力度。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将学校收费资金交由非财务部门管理、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等行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各类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各类票据使用行为。全面实行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继续推进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审计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教育收费问题。继续清理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越权出台的教育收费政策文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不包括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且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公办学校收取住宿费。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本校当年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各地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治理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清理规范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路线图、时间表,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教育、纠风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各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支持,形成治理工作合力,确保今年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调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以科学的态度、系统的观点谋划治理工作。要重视并加强对治理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进一步提出破解难题,化解矛盾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办法。

  (三)加强宣传工作,优化治理环境。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努力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全面系统地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通过广泛宣传,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问题的关注,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各地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创新检查方法,注重检查实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机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治理工作各个环节,切实在发现和纠正问题上下功夫。要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对于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