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5〕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
根据《株洲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城管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株发[2000]11号文件)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场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为重点,努力创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实现城市管理新的跨越。
二、考核范围、对象
(一)考核范围
株洲市城市建成区(含城乡结合部)。各区考核范围以行政区划为界。
(二)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城市四区所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广场、桥梁和隧道)、居民社区、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河港堤坝、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等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
四、考核机构
为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市考评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主任。考评委员由市直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市民代表、新闻记者、专业人员等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考评委员人数、任职条件及选任程序另行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集中考核的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和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
五、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由市考评委员会制定,另行印发。
六、考核方法
(一)计分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基分为100分。其中,宏观20分,专业80分(市容占35分、环境卫生占45分)。
(二)考核办法
1、集中考核
市考评委员会对各区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每月进行两次集中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不通知城区;考核顺序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临时抽签决定。集中考核时,市考评委员会分为两组进行。第一组为宏观组,负责查看各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情况、进行民意测评等工作;第二组为专业组,负责抽查考评内容所列项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2、督查督办
除集中考核外,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针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媒体曝光的问题及一定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或事项,进行口头督办或书面督办,跟踪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3、名次确定
每月计算一次城区考核得分(2次集中考核的平均分-当月督查督办扣分);每季进行一次小结(城区季度考核得分=3个月的平均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七、考评监督
为切实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的实效,强化广大市民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工作的监督力度,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每次集中考核与督查督办情况要及时通报各区及有关领导。同时,设立市容环卫市民投诉热线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与咨询,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重点报道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布每月、每季和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情况。
八、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获得季度第一名的城区由市考评委员会颁发流动奖牌,并奖励2万元。
2、获得年度第一名的城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奖励5万元。
(二)惩罚
1、季度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最后一名,给予挂黄牌警告。
2、一年内连续两个季度挂黄牌的城区,由分管区长向分管市长书面说明原因;年度排最后一名的城区,由区长向市长书面说明原因,并取消其该年度“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九、附则
(一)此前颁发的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办法对办事处及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与奖惩。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0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咸各大专院校:
《咸阳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月23日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咸阳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我市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标准为:大学生按学年缴费,每人每学年100元(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学年),其中,个人缴费20元,财政补助80元。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学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学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学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以高校为单位组织学生统一参保和缴费。
第七条 大学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十八周岁以下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基金予以支付;参保大学生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当学年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所在学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九条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管理。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筹地区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高校要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
(三)对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毕业后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待业期间应按照当地有关政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指导高校做好大学生参保和日常医疗服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补助和财政监管办法,落实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高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大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