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1991年)
中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赤道几内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9月3日 生效日期1991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赤几方”)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内科医生二人,外科医生二人,妇产科医生二人,小儿科医生二人,五官科医生二人,放射科医生一人,麻醉师二人,化验师二人,翻译二人,厨师二人)赴赤道几内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赤道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经双方商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马拉博总医院和巴塔总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赤几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赤几方提供。
为提高合作效益,赤几方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无偿提供住房(包括房屋的维修和家具)、水、电及交通(包括车辆及油料、司机)等。
第五条 中国政府根据赤几政府的要求,在本协定书的有效期内,无偿提供二百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赤几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赤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办公费、劳保用品费和在赤几境内的旅差费以及每年向赤几提供部分药品的费用。
中方提供的部分药品,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工作期间,赤几方免除他们应交纳的税款。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外交豁免权。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和药品,赤几方给予提取和运输的必要便利。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赤几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赤几每工作十一个月享受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赤几方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赤几政府的有关法令,尊重赤几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止。如赤几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书面向中方提出,双方再行协商并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在马拉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永成 圣地亚哥·埃内梅·奥沃语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字[2005]94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根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宣部对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总局机关各司局认真执行,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照实施。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新闻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宣传工作方针及对新闻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对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安全生产新闻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为安全生产的中心工作服务。
安全生产新闻工作遵循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对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道,应当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新闻工作在党组统一领导下,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工作,对中央新闻媒体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给予支持。
四、总局设立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准确地发布安全生产新闻,向媒体通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相关媒体记者采访;
(三)审定有关新闻稿件。
五、总局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新闻发布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安全生产重大信息由总局领导或者新闻发言人发布,专题性新闻由总局领导委托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发布。
没有新闻发布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新闻。
六、总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是:
(一)全国安全生产状况;
(二)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
(三)特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及调查处理结果;
(四)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颁布、实施情况;
(五)其他安全生产信息。
七、总局新闻发布会应事先报批。
新闻发布会由总局政策法规司或者有关业务司局提出申请,经总局局长或者分管新闻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
八、总局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快速报道机制,积极引导主流媒体及时准确报道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九、接受新闻单位记者采访或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闻单位记者提出采访申请后,若采访总局领导同志,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安排有关采访事宜;采访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经总局领导或者总局政策法规司同意后,由有关司局负责安排接受采访;
(二)邀请新闻单位记者参加的全国安全生产督查、事故调查等活动,由总局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和安排。
十、接待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采访,应先审查有效证件。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应出示外交部新闻司或者新闻司委托机关核发的常驻记者证或者临时采访证(一事一办),港澳记者应出示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核发的香港、澳门常驻内地记者证或者临时采访证(一事一办),台湾记者应出示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核发的记者证。
十一、新闻稿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核:
(一)采访总局领导同志的新闻稿件,须送总局政策法规司审签,重要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送总局主要领导同志审签;
(二)一般新闻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或者分管副司长审签,重要稿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初审后报请总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签;
(三)总局各司局以单位名义发表的新闻稿,一般稿件由有关司局领导审定;重要稿件须送总局政策法规司审阅,必要时由总局政策法规司送总局分管领导审签;
(四)总局一般工作人员以职务名义对外发表的新闻稿件,由本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十二、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管的报刊和总局政府网站在业务上接受总局政策法规司的指导。
十三、总局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向各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制定宣传报道口径或者宣传提纲,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报道工作。
十四、《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和总局政府网站刊登总局领导同志讲话、反映总局重要活动和涉及安全生产数据发布的稿件,须经总局政策法规司审阅。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3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