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9日,财政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
现将《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对外收费标准和对内生活待遇的规定
联合国组织,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京已设立十个机构(见附件一),我政府有关部门先后派51人到这些机构担任高级项目官员、项目官员、翻译、秘书、办事员等职务。但过去对内部待遇问题尚未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在对外收费和对内待遇方面执行的标准不一。现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根据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对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人事服务公司外交服务人员补贴实施办法》的批示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收费标准
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新签合同的或轮换的任职人员,执行附件二的收费标准。一九八七年以后的劳务收费标准另定。
二、对内生活待遇
1.原单位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劳务补贴
(1)固定补贴 每人每月发35元。
(2)提成补贴
①月劳务费不足八百元(含八百元)者,按百分之十计发。
②月劳务费超过八百元者,八百元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发,超过的部分按百分之五计发。
实际收取的劳务费超过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的,其提成补贴,按附件二规定的各类雇员最高收费标准计发。
3.国内外出差,按国际组织计发的标准执行,对内不再结算。
4.国际组织提供的服装费,归任职人员所有。如对方不提供,不得向对方索要。
三、财务结算
1.劳务费由国际组织按月付给主管该组织的部门,实行统一结算。
2.劳务费的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由主管部门向中国银行结汇。结汇后的人民币,主管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派出部门分成百分之五十。主管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提留百分之十,作为业务联络费,其余上交国家。派出部门从分成所得中支付任职人员对内待遇的一切开支,结余部分归本单位所有。
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
本规定为内部文件,对外保密。
附一:国际组织驻京代表机构
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2.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驻华代表处
3.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驻华代表处
4.世界粮食计划署驻华代表处
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办事处
6.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科技办事处
8.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9.世界银行驻华代表处
10.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驻华任务代表办公室
附二:聘用中国雇员劳务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外汇支票或外汇兑换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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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类别 | 收费标准
高级项目官员 | 1600~2400
项目官员 | 1200~1800
助理项目官员 | 1000~1400
高级秘书、行政助理 | 800~1200
秘书 | 700~1100
一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600~1000
二级办事员(打字、电传)| 4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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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2001)教电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改革是高教领域一项重要、复杂和长期的改革,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高等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贯彻积极、坚决、稳妥、审慎的原则。2000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管理,加大了对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采取了配套措施制止“双轨”收费,各种乱收费得到了明显治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没有全面理解和执行《通知》的规定,仍然存在着收费偏高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年,也是执行“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落实好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十五”高教工作开好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2001年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运行,确保高校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的总体工作,继续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2001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出台任何新的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制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已对上述某些专业的学生收取一定学费的,2001年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学费收入是高等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挪用、挤占、平调。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并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各高等学校的2001年招生简章必须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否则,一律不准印发。
三、为统一、规范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标准,今后由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实行定期公布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制度,在每一新学年开始前公布上一学年的相关费用水平,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调整当年学费标准的依据。各地区不再确定高等学校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标准。鉴于2001年的学费标准稳定在2000年水平,2001年暂不公布年生均日常运行费用的数额。
四、在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前和新生入学后,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落实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在此之前,各地区和各高等学校要进行认真自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制定的高等学校收费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1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