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9:50   浏览:83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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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件大事。届时,将举办一系列庆祝活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已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向我局申报注册。现就该标志保护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作为商标注册。
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主要用于举办的香港回归祖国庆祝活动和有关的纪念品上。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需使用该标志图案,须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将与该标志图案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用于商业性活动。
三、违反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禁止,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标志图案(略)



19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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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313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违背用户意愿收取的费用是否属于滥收费用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提”是密切相关的三个法律概念。“质次价高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属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质量与价格明显不符号合格商品,即商品虽然合格,但其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是指被指定的经营者通过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主要包括下列情况:(1)销售不合格商品的销售收入;(2)超出同类商品的通常市场价格销售商品而多获取的销售收入;(3)应当收费而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所多收取的费用;(4)不应当收费而收取的费用。

  二、《扫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和“违法所得”,其含义与该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相同。

  三、邮电、铁路等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代维服务、货物保价运输服务或者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户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的,构成《报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其自身或者其他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故此强制收取电话机代维费、保价运输费或者保险费等费用的,属于不应当收费而收取费用的滥收费用行为,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为违法所得,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没收。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1991年2月11日,国家工商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黑政法函〔1990〕36号文收悉。现对来文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各类文化补习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含县,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
2、职业技术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应由县以上与办学专业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其中,属于教育系统开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技术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学徒培训的招生广告,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3、招工、招聘广告,应由劳动或人事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刊播广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