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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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复函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宁市军分区拒不执行〔1990〕新中法经判字第12号判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南宁市军分区(简称“军分区”)收取河南省辉县市农机公司(简称“农机公司”)的60万元货款的根据,一是农机公司与军分区知青综合商店(简称“知青店”)之间购销合同中关于货款汇入军分区营建办账号的约定,二是知青店经理王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安排。而知青店为农
机公司汇来的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138万元(包括汇入军分区帐号上的60万元)出具了收条。因此,在知青店存续期间,军分区在这笔60万元款项问题上与农机公司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义务直接向农机公司返还。只是在知青店撤销以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文件
判决由其承担知青店对农机公司的返还货款的责任。军分区承担责任仍然应当适用国发〔1990〕6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通知第三条,对南宁市军分区应依68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199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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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以下简称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京经营音像制品以及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和营业性录像放映。
第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的音像制品管理;各区、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区、县的音像制品管理。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广播电视部门进行音像制品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本市经营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复录生产,市属单位必须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核报广播电视部批准;中央在京单位须经国务院有关部、委核报广播电视部批准,并向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第五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批准经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生产业务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销售音像制品的单位,也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复录生产和销
售业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自录的音像资料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音像节目带,不经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发行,不得作为商品销售。
第七条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对产品的内容负责,出版录音制品的样品和录像制品的目录,应报市广播电视局备查。
第八条 音像制品必须注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任何单位均不得经销未注明出版单位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
第九条 音像制品复录生产单位应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建立固定的加工关系。未经原出版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均不得复录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出售。
第十条 音像制品的进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以录制文艺节目为专业的录音制品出版单位,购买外商的版权、母带或与外商合作出版录音制品以及组织外中演员、港澳和台湾演员录音,出版录音制品,必须报广播电视部批准,并向市广播电视局备案。
邀请外国演员、港澳和台湾演员作舞台演出和电视、广播演出的单位,出版演出节目的录音制品,应委托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开办营业性录像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家局一九八四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营业性录像放映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音像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录音录像设备、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制作、销售、播放内容反动、淫秽音像制品的,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6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进一步强化专项贷款管理,规范信贷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就专项贷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商业性贷款原则加强专项贷款管理
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分离后,农业银行专项贷款是指国家依据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或认可,由农业银行组织实施的,在贷款范围、用途上有严格界定的商业性贷款。它是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过程中一种特定形式的商业性贷款,专项贷款主要包括扶持粮棉大县发展经
济贷款、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星火计划贷款、农村水电贷款、节水灌溉贷款、乡镇供水贷款、贸工农贷款、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等。
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作为商业性贷款,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遵循商业化经营基本原则。专项贷款作为商业性贷款,同一般商业性贷款一样,要按照商业化经营的要求,加强管理,保证专项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银行经营效益。
(二)依法管理贷款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金融法律、规定和信贷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加强专项贷款管理,保证信贷行为规范化、合法化。
(三)贷款自主决策的原则。农业银行在国家产业、区域政策指导下,独立开展信贷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贷款自主决策。农业银行在专项贷款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结算方式等方面依法享有决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行发放专项贷款。
(四)坚持从严管理的原则。农业银行专项贷款设置权属国务院,地方政府、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均无权设置各种形式的专项贷款。
二、按照国家产业区域政策要求严格把握专项贷款范围和用途
农业银行要结合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认真执行国家产业、区域政策,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第一推动力的作用,促进实施国家的产业、区域发展规划。
专项贷款与一般商业性贷款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定性。专项贷款在贷款范围上有明确的界定,在贷款用途上有严格的限定,直接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农业银行要强化专项贷款范围和用途管理,发挥专项贷款的特殊作用,不许超越专项贷款规定范围和用途发放专项贷款和挤占
挪用贷款。
专项贷款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前提,优化贷款投向结构。在贷款安排上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支持流动资金需要和在建、续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着重解决现有企业和项目的资金需要,提高资金营运效益。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少铺新摊子,积极支持企业内涵扩大
再生产。农业专项贷款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农村建设无关的项目;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弥补其他资金缺口。
三、加强专项贷款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农业银行要依据有关法规,进一步完善专项贷款管理的政策制度;严格执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加大管理力度;坚持效益第一,择优选贷,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
加强专项贷款风险管理,努力改善资产质量状况。要按照《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基本条件严格审查专项贷款借款人条件。借款人申请专项贷款时,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要做到已按期还清,并在农行开立基本帐户,与农行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专项贷款一律实行担保贷款方式
。农业银行要按照《担保法》要求,对保证人的资格,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物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书面授权除外)、职能部门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土地所有权、耕地的使用
权等财产不得抵押。对保证人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担保能力的,不予贷款。办理担保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担保贷款的,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该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利。要积极推行风险度管理。要把专项贷款纳入风险度管理,为贷款科学决策提供必要依据。要建立
专项贷款风险损失补偿制度。要积极与有关产业主管部门配合,建立区域性企业风险基金,分散贷款风险。要督促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减少贷款损失。
加强贷款收息管理,努力提高专项贷款效益。各级行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政策,并落实利率浮动规定,保证专项贷款的合理收益。农业银行向专项贷款借款人计收全额利息,并随利率调整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实行按季结息。要执行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计息收息制度
。对违反信贷政策制度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要严格实行信贷制裁。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
要根据借款人生产建设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合理确定专项贷款期限,专项贷款侧重安排短期贷款,不断优化专项贷款期限结构。
四、进一步规范专项贷款审查与申报程序
各级行要依据国家对该专项贷款的具体要求,按贷款条件对贷款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格专项贷款运作程序管理,严禁逆程序、跨级运作。
(一)专项贷款坚持借款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借款人向当地行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借款人除要向开户行提供《贷款通则》所要求的资料外,申请专项贷款还要提供有关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立项、纳入贷款备选项目库的批文,在农业银行开立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
付基本帐户的证明材料。
(二)专项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县支行是专项贷款申报和审查的起点,是保证专项贷款质量的关键和基础。基层行要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建立审贷分离制度,按照贷款条件,认真、严格审查贷款项目,把好专项贷款管理的第一关。开户行要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合
法性、贷款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调查审查,提出意见报地(市)支行。地(市)支行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制度,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筛选后上报。
(三)地(市)行、省(区、市)分行要加强专项贷款申请计划和重点项目上报的管理。要结合当地资金能力、资金期限结构等情况,本着“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真实准确”的原则,对贷款的区域性、贷款期限结构、贷款规模、资金情况等方面进行通盘考虑,并就重点项目与产业或
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后,自下而上逐级上报贷款计划。
(四)各分行要在年底前向总行上报专项贷款申请计划和项目计划。总行根据上年专项贷款工作考核情况和计划申报情况,并与有关部门衔接后,于下年初下达专项贷款计划。
(五)专项贷款实行分级审批。要规定各级行专项贷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严格贷款审批手续,坚持“谁经营、谁负责”。
五、加强专项贷款的监测和考核
(一)要加强贷后管理,坚决改变重放轻管、重放轻收的状况。要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执行合同情况、资信情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通过监测风险早期报警信号,建立贷款使用过程中风险监测防范制度,及时发现、采取措施处理风险呈上升趋势的贷款。当前特别注意企业转制过程
中,银行贷款债务落实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逃债、废债行为。
(二)要完善专项贷款考核制度。上级行在年末要对下级行专项贷款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与计划安排、贷款审批权限挂钩。专项贷款计划要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逐步向资产质量好、效益高的地区倾斜。总行对分行的考核指标有:
1.专项贷款计划完成率;
2.催收贷款比例;
3.呆帐贷款比例;
4.贷款利息收回率。
(三)要建立专项贷款工作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反映、解决专项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每年末有关分行要向总行专题上报专项贷款管理工作报告。总行于年初将考核情况通报全行。对不填制有关报表、不按时上报总结的
要相应地少安排贷款计划。各级行要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要加强对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纵向、横向信息交流,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工作。
六、进一步协调好银行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专项贷款是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系统工作,要本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产业、区域政策制定发展规划,依据专项贷款规定的范围和用途审查项目,通过立项形式为银行审批贷款提供建议项目,建立贷款备选
项目库。
农业银行要积极参与制定产业、区域发展规划,帮助产业、行业主管部门按贷款管理要求建立备选贷款项目库,提高项目成功率。要依据信贷政策和制度,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批。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管理,增加信贷投入,努力实施专项贷款计划。同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
,互相沟通情况,积极宣传银行信贷管理政策,主动争得政府的支持,促进专项贷款良性运行。



19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