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3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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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2003年“友谊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
外专发[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工作奖励归口管理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了表彰外国专家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表现出的奉献精神,我局今年将评选50名表现突出的外国专家,国庆期间在京向他们颁发“友谊奖”。届时,将请国家领导人向他们颁发“友谊奖章”和“友谊奖证书”,并邀请他们参加国庆活动。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友谊奖”是中国政府设立的奖项,各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推荐有突出贡献的高水平的外国专家。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外专发(1991)122号”文《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选拔和申报。港、澳、台地区以及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不包括在评选范围之内。已获得过“友谊奖”的专家不再申报。
二、参加“友谊奖”评选的候选人必须是可以公开宣传的外国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在媒体上公布获奖专家名单。为规范外国专家奖励制度和体现国家“友谊奖”的权威性,各省区市要从地方省级外国专家奖获得者中推荐国家“友谊奖”候选人。尚未设立地方奖的省区市应尽快规范本地区的外国专家奖励工作。
三、申报工作采取计算机软盘为主结合书面材料的方式,请各单位使用我局2002年提供的计算机软件,按照填表要求逐项规范填写,并打印形成申请表。书面材料(申请表)的填写除聘请单位意见、省区市推荐部门意见、省部级单位意见等三栏可用钢笔之外,其他一律打印。申请表中有关意见的部分请加盖公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填写专家的主要贡献,要内容翔实,数字准确,重点突出,字数在1500字以内。对已申报过但未获奖的专家,如今年再次申报,请在申请表中注明上次申报的时间。在使用申报软件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对于不规范的申请表,将不予受理。
四、各省区市国家“友谊奖”申报工作由各地区外国专家奖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上报。至今尚未明确外国专家奖励归口管理部门的地区,请尽快协调解决。
五、请各地各部门专家奖励归口管理部门于7月2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计算机申报软盘、专家护照的复印件和三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同报送我局法规与联络司。“友谊奖”的评审结果将由我局正式通知各申报部门。在此之前,请勿告知候选专家。
六、颁奖活动预计9月28日开始,10月1日结束。有关接待和活动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七、颁奖活动将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获奖专家的先进事迹由我局根据情况统一摘要宣传。请各单位在接到“友谊奖”评委会的正式通知后,征求获奖专家本人意见,如本人不愿公开报道或有其他意见,请务必提前告知我局。
联系人:李蓓 邝马华
地 址:北京友谊宾馆内 邮编: 100873
电 话:(010)68948899-50414,50415
传 真:(010)68435945

附件:1、友谊奖申报软件系统
2、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发《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3、省级外国专家奖及奖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表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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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

1985年8月5日,卫生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消毒剂、洗涤消毒剂(以下简称洗消剂)的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卫生和食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洗涤剂系为清除食品用工具、设备(详见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上各种有机无机污染和有害物质而使用的清洗剂。
消毒剂指为杀灭食品用工具、设备上微生物而使用的杀菌剂。
洗涤消毒剂指兼有洗涤和消毒作用的混合物。
第三条 饮食企业所使用的餐具无法进行煮沸消毒或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方可用洗消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第四条 生产洗消剂的单位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审批,经初审同意后,在国家尚未批准前,可在当地试产试销,并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备案;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初审后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定,由卫生部批准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后,正式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申请审批时必需将品名、原料规格、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消毒效果、毒理学等卫生学评价以及产品样品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属于技术保密的应注明,卫生监督部门要负责保密,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六条 洗消剂的卫生学评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纯度、稳定性、质量规格必须是定型产品,其中含有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质以mg/kg计不得超过一般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限量,如铅≤1.0,砷≤0.5,锌≤5,汞≤0.05。
2.洗消剂对微生物,包括大肠杆菌、芽胞杆菌、肝炎表面抗原,在250ppm以下的浓度,5分钟以内能有灭活效果者(洗涤剂除外)。
3.毒理学试验,按卫生部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进行评价,完成二阶段试验。
4.残留量的测定,洗涤消毒后的工具、设备,必须用自来水清洗、消除残留的药品。游离性余氯按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不得超过0.3mg/L。食品工具表面积烷基(苯)磺酸纳的残留量不多于0.1mg/100cm。
第七条 国外生产的洗消剂在我国销售使用时,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产品不得进口。
第八条 已批准使用的食品用洗消剂,生产者必须有定型产品方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登记,经对生产设备、条件及是否符合标准等进行审查同意,发卫生许可证后才可生产。如果配方、剂型有改变时需要重新登记,登记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可办理延长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九条 洗消剂包装上必须有明确的标志,并注明登记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使用方法、厂名、厂址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8号(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5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原油、成品油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附件1、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2、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3、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1260万吨。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2-2004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4年原油进口执行情况良好;
  7.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并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2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05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70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数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企业申请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三、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近三年(2002-2004年)获得成品油进口数量并充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报送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4年进口执行情况;
  5.2005年申请的成品油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按现行规定办理。


  附件3

        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北京市商务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
  山西省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吉林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商务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海南省商务厅
  广西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贵州省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青海省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