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27:50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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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贸易协定中增补仲裁条款的换函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日)
               中方去文

澳大利亚堪培拉
贸易部长
尊敬的约翰·道金斯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所进行的会谈。
  上述会谈旨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
  根据会谈情况,我现在荣幸地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议,下述条款将作为第八条甲款增补到协定中:
  第八条 甲款
  缔约双方对两国的商号、公司和贸易组织间签订的合同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鼓励其通过友好协商、调解或其他双方均可接受的方式迅速、公平、合理地解决。
  如果此类争议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不能迅速解决,争议双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解决。此类仲裁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大利亚或争议双方均可接受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采用各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联合国推荐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其它国际仲裁规则。
  缔约双方应保证由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规章,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如上述内容符合两国代表在会谈中所达成的立场,我谨荣幸地进一步提议,本函及您的确认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及其证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符合两国代表在会谈中所达成的立场,并同意您的来函及本复函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对修改该协定所达成的一项协议及其证据,自本复函之日起生效。
  阁下,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郑拓彬(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阁下
阁下:
  我谨荣幸地提及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通过增补一条关于解决中澳实体间商业争议程序新条款的方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于一九七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堪培拉签署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所进行的会谈。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约翰·道金斯(签字)
                         澳大利亚贸易部长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于堪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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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全文)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3日在阿什哈巴德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联合宣言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应土库曼斯坦总统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3日至4日对土库曼斯坦进行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各领域合作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土库曼斯坦总统高度评价建交21年来两国各领域合作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重申1998年8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7年7月1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以及2011年11月23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全面深化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具有历史和现实意义,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双方认为,只有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才能有效完成中土合作任务,保持双边关系的高速发展。双方讨论了双边关系和国际合作中的现实问题,声明如下:

  一

  双方一致决定将两国关系提升至战略伙伴关系水平,强调不管国际和地区形势如何变化,发展中土战略伙伴关系都是中国和土库曼斯坦外交政策的优先方向之一。

  双方将恪守两国建交公报及建交以来其他双边政治文件中确定的原则,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各项共识,进一步密切两国各级别往来,不断扩大和深化双方全方位合作。

  双方将继续相互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体,并禁止其活动。

  土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土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支持台湾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做的一切努力。

  中方重申,支持土库曼斯坦人民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支持土库曼斯坦领导人和政府为保障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族和睦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支持土库曼斯坦奉行永久积极中立政策,反对任何外部势力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干涉土库曼斯坦内政。

  二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土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的重要作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沟通与协调,发挥互补优势,充实合作内涵,提升合作水平。

  双方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协定》,充分利用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平台开展地方经贸合作,扩大双边贸易规模,提升经贸合作质量。

  双方将全面扩大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化工、纺织工业、农业、卫生、高科技等领域合作,确立并实施新的互利合作项目。

  双方将加快实施土库曼斯坦电信网络现代化和在各领域开展卫星应用合作。

  双方将落实商定的提供援助和信贷实施项目,加强包括铁路交通在内的基础设施领域合作。

  双方将采取措施促进并保护相互投资,为两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开展业务提供支持,研究完善执行两国合作项目的企业人员往来程序。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能源合作的成果及发展前景,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合作原则,继续发展长期稳定的能源战略合作。

  双方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A、B线安全稳定运营,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实施好阿姆河右岸天然气区块开发项目。

  双方强调,修建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是惠及中国和土库曼斯坦的战略项目。双方将在相关领域共同努力,加紧解决技术性问题,以便完成C线建设并做好输气准备,启动D线建设,确保2016年建成并通气,实现每年通过天然气管道运送土库曼斯坦天然气达到650亿立方米的目标。

  四

  双方一致谴责和反对包括“东突”势力在内任何形式的“三股势力”。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对本地区安全与稳定构成现实威胁。

  双方重申,将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全面加强两国执法安全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高度评价中土安全合作分委会对促进两国执法安全和防务合作所发挥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作用,决心继续深化两国执法安全和防务部门的对口交流与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各种危害两国安全的活动,加强在情报交流、大型活动安保、人员培训、强化武装力量战斗力、通信安全等领域的合作。

  双方决定着手建立确保中国-土库曼斯坦天然气管道等两国大型天然气合作项目安全运营的合作机制。

  五

  双方强调,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世代友好意义重大。双方愿继续扩大文化、教育、科学、艺术、体育、旅游、档案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决定互办文化日,加强艺术团体互访,扩大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等领域的合作,支持地方和民间团体开展友好交流。

  双方将继续扩大教育领域合作,加强在互派留学生、语言教学等方面的合作。中方将根据土方需要,进一步增加土库曼斯坦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

  双方将密切两国运动协会间的合作,在国际体育事务中加强沟通与协调。中方支持土方2017年举办第五届亚洲室内与武道运动会,并愿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

  六

  双方强调,中亚国家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国际社会应尊重中亚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

  中方高度评价土方在维护中亚地区安全、稳定与发展方面所做的努力,愿同土方在双边及多边框架内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挑战,为促进本地区乃至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双方指出,中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同阿富汗局势密切相关。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重建阿富汗的努力,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参与阿和平重建进程,为推动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独立、发展的阿富汗而不懈努力。

  七

  双方指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支持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双方一致认为,安理会改革应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以便让更多国家参与安理会决策。安理会改革应着眼长远,继续通过民主协商,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

  双方愿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内的多边合作,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密切接触与协商,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中方高度评价土方为保障联合国中亚地区预防外交中心正常运行所做的努力,愿与该中心继续开展合作,加强双方的协作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土库曼斯坦总统

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二0一三年九月三日于阿什哈巴德

                                                                                               

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保安组织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安组织的管理,发挥其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安全的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自行组建的保安部、队以及提供安全服务的保安公司。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的保安组织,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保安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工商、劳动、税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主管部门对 保安组织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保安公司管理
第五条 保安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服务型企业,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组建保安公司必须经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工商部门登记,方可对外营业。
第七条 保安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财物及危险物品;
(二)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提供展销、展览以及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讯等保安设备器材;
(五)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六)依法经营其他保安服务事项。
第八条 保安公司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九条 保安公司收费实行“合理计酬,公开标价”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服务收取不同的报酬。收费应使用本市税务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三章 自建保安组织管理
第十条 自建保安组织是单位内部的专职护卫力量。由所在单位治安责任人领导,保卫工作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自建保安组织不得对外经营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委任治安责任人并设立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专职保卫人员;
(二)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有10名以上(含10名)的保安员。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由单位向当地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
第十二条 自建保安组织的职责范围:
(一) 守卫大门和重要部位。
(二) 负责治安巡逻和“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三) 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本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履行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四) 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人员交付的其他保安任务。
第十三条 自建保安组织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广州市自建保安组织许可证》。已经建立的要在本规定公布实施1个月内,补办审批手续。
公安机关对自建保安组织应建立年审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自建保安组织应建立学习、轮训、奖惩等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四章 保安人员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保安工作,无犯罪记录。
(二) 持有居民身份证,未婚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三) 年满18岁以上、4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件程度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村民,而且要求仪表端正,并持有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身体健康的证明。
(四) 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广州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广州市保安员上岗证》。
第十六条 招聘保安人员,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形式录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和合同期限,并报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保安管理委员会备案。保安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高于本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招用外来劳动力做保安员的,应到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招用手续,领取《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遵守本单位、本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 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四)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五) 依章办事,廉洁奉公,不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六) 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
(七) 不准充当私人保镖,不得参与客户和单位的经济纠纷和催款讨债。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应配戴统一标志和执勤工号,严禁穿着同军服、警服和国家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相仿的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得着装外出。
第十九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保安人员可以配戴非杀伤性防卫器械,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二十条 保安人员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抓获并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权力。
保安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维持秩序,保护治安、刑事案件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情况,但无变更、处理现场及侦查破案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保安人员在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的行动。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中,受到暴力威胁或侵害,公安机关对实施行为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因公致伤致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安置。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撤销;违反(一)、(四)款的,并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非法所得两倍罚款。
(一) 未经批准成立保安公司的;
(二) 不具备本规定的条件或未经批准的自建保安组织;
(三) 单位经批准组建保安组织而不领取《广州市自建保安组织许可证》,或领证后不办年审的;
(四) 自建保安组织擅自对外经营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穿着仿制服装或配置枪支、警械的,由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导致保安组织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治安责任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由所在区、县级市公安机关作出,并发出处罚决定书。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受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府办[1989]70号)同时废止。




19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