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2号
关于转发《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元月十一日
铜陵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表(试行)
表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类别
年产值(元/亩)
倍数
说 明
耕 地
专业菜地
2400
10
连续耕种三年以上在册专业蔬菜基地、成片菜地
水 田
1200
10
主要种植水稻的土地
旱 地
1100
10
包括零星开荒种植菜地、庭院菜地
林 地
用材林、竹林等
1000
8
柴 山
500
8
指自然生长的杂树和柴、灌丛
园 地
果,桑,茶园等
1400
9
未曾收获的园地按旱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药材地(含丹皮地)
1600
8
水 域
精养鱼塘
1800
8
指专门从事养殖、形状规则、有一定的养殖设施且每亩年产200公斤鱼以上的鱼塘,包括鱼苗塘
一般鱼塘藕、菱塘水塘等
1000
8
包括非专业的一般养鱼塘种藕、菱角、蒿瓜的水塘等
交通用地(农村道路)
按旱地标准的60%补偿
村庄、工矿用地(宅基地等)
按旱地标准的50%补偿
未利用土地
按旱地标准的40%补偿
表二
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土地类别
人均耕地(亩/人)
倍数
说 明
一、征用耕地、林地、园地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亩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助;
二、征用鱼塘、水塘、藕、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等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助;
三、征用荒山、山地、滩涂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耕地、林地、园地
0.42以下
15
0.43—0.45
14
0.46—0.49
13
0.5—0.54
12
0.55—0.59
11
0.6—0.65
10
0.66—0.74
9
0.75—0.84
8
0.85—0.99
7
1亩以上
6
鱼塘、水塘、藕塘、菱塘、灌丛、柴山、宅基地、交通用地等
5
表三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名称
补偿金额
说明
蔬 菜
(专业菜地)
800
按年产值的1/3补偿
水 稻
600
按年产值的1/2(一季)补偿
旱地作物
550
小麦、油菜、黄豆、玉米、芝麻、蓖麻、芋类、庭院零星蔬菜等作物
棉 花
700
水生作物
1000
指藕、菱、蒿瓜等
丹 皮
1600
其它药材
1000
精养鱼
1800
专业精养鱼塘、鱼苗塘
一般鱼
1000
生 姜
3000
果 园
1600
指茶、桑园、葡萄、桃、李等果园
林、竹园
1000
柴 山
500
柴、灌丛
表四
果木树、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果木树名称
单位
金额
说明
未结果
已结果
葡 萄
株
6
30
含苗木培育费
桃、李、杏、枇杷、樱桃、枣、板栗、石榴、柿树、梨树、苹果树等
株
4—10
40
树木名称
单位
规格(CM)
金额
平均胸径2CM以下的按柴山补偿。
泡桐、法梧、樟树、杉、松、柏、榆等树木
株
胸径2—4CM
4
株
5—10CM
8
株
11—15CM
10
株
16CM以上
12
房前屋后10平方米以下零星茶叶补偿标准:
(超过10平方米的按面积计算青苗补偿费)
当年新苗(含杉苗):0.20元/棵
开盘:冠径20—50CM:2元/棵;50—100CM:5元/棵;
100—150CM:8元/棵;150CM以上:10元/棵
表五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沿高
附属设施
补偿标准
说明
土墙草顶平房
70
一、土墙草顶平房不论沿高多少,均按标准补偿。
二、披屋、正规小屋等,根据结构分类、沿口高度补偿。沿高1.8米至2.2米的按70%补偿;沿高1.5米至1.8米的按60%补偿;沿高1.5米以下的按50%补偿。
三、平房、楼房补偿费,包括室内水泥地坪、天花、墙体内外粉刷。
四、楼房补偿费包括地梁、地圈梁补偿费用。
五、不需要安置的,按同类房屋同等标准补偿价的1.2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土墙瓦顶平房(含半土半砖瓦顶)
2.6M以下
2.6M以上
90
110
砖墙瓦顶平房(含平顶)
2.8M以下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4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5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60
2.8M以上
无平顶天花、无水泥地坪
160
有平顶天花或有水泥地坪
170
有平顶天花、有水泥地坪
180
一般楼房(含砖混楼房)
普通楼房
260
有现浇平顶的
280
有立柱现浇顶的
300
钢混楼房(框架结构)
400
表六
各类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单 位
补偿金额
说 明
单口锅灶
元/个
120
含平台瓷砖
双口锅灶
元/个
160
含平台瓷砖
院 墙
元/平方米
20
粘土砖和片石垒做墙
院 墙
元/平方米
10
土 墙
菜园墙
元/米
4
不分结构,不到1米高不予补偿
三合土地坪
元/平方米
8
渣石土混合地坪
室外水泥地坪(包括室外砖石地坪)
元/平方米
16
混凝土地坪,包括晒场
室外水磨石地坪
元/平方米
25
水 井
元/立方米
30
砖石水泥结构
水 井
元/立方米
10
土 井
粪 炕
元/立方米
8
土 坑
粪 坑
元/立方米
20
砖石水泥结构
粪 缸
元/担
6
坟 墓
元/冢
180
一冢一棺
坟 墓
元/冢
240
一冢二棺
搬家费
元/户
300
水电拆迁
元/户
300
缺一项减半补偿
表七
猪、牛、羊棚柴草间补偿标准
类别
单 位
竹壁墙
泥墙
部分
砖墙
全部
砖墙
备注
瓦顶
元/平方米
20
30
40
50
包括室内水泥地坪
草顶
元/平方米
15
20
25
30
几 点 说 明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适用本标准。
二、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办企业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耕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使用其他土地的,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三、表五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原则上由拆迁户自拆自建,房屋拆除后,旧料由拆迁户自行回收处理;国有土地上农村居民房屋的拆迁及征地转户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照此办理。
四、本标准公布后,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铜陵市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铜政〔1990〕26号)中规定的征地三费、地上附着补偿及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予以废止。在本标准公布前签订的补偿和安置协议继续有效。
六、本标准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质量,以保证火炬计划健康、稳步地发展。
附件:《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技统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地方统计的主管部门。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都无权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科技部火炬中心拟订,报科技部科技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后,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火炬计划项目、高新区外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工作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新区内经地方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各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入区的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制造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统计工作由高新区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统一要求负责实施。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等。以上属于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各统计单位实行年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火炬计划进展情况,火炬计划统计还建立年度快报制度。除此之外,高新区要完成季报工作。
第八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如果需要增补火炬计划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制定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各地制定的补充性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不得与科技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调查内容相抵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九条 火炬中心负责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检查。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全国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公布,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应鼓励火炬计划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要明确一名领导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并根据火炬计划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专职火炬计划统计人员,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统计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各地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统计人员一般应在此岗位固定工作三年以上,统计人员须将基本情况报到科技部火炬中心,如有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将新的通讯联系方式报火炬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火炬计划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科技部布置的火炬计划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组织协调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计划。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归口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软盘。
第十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大专以上学历。对于现有专业统计人员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应当组织专业培训,并逐步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1.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火炬计划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火炬计划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2.统计报告权——将火炬计划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火炬计划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提出问题和政策建议。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对于虚报、瞒报、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提出撤销其火炬计划项目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九条 要加强对火炬计划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对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要根据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及时聘以相应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保证火炬计划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
1.在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方面工作质量好的;
2.在火炬计划统计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3.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统计管理效率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4.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成绩显著的;
5.在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并对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情节较为严重的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可依据《统计法》,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有上述行为的火炬计划统计单位警告,直至报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国家级或省级的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