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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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等管理规程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管理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一)一般事项的范围一般事项指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具体事项见《办事指南》。
  (二)一般事项的办理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办材料,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第三条 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的范围
  特殊事项指需经审核、现场踏勘、专家评估等必经程序的申请事项。
  (二)特殊事项的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政务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政务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政务中心和主管部门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具体承诺时限见《办事指南》),并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已到时,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四条 并联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一)并联事项的范围
  并联事项指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具体项目见《办事指南》。
  (二)并联事项的办理
  并联事项采取联合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应按其申请内容向相关责任窗口提出申请;
  2、责任窗口受理并联申请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办理;
  3、政务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并联事项。
  第五条 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一)上报事项的范围
  上报事项指非本级权限范围内,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具体项目见《办事指南》。
  (二)上报事项的办理
  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区办理时限,并及时向政务中心汇报;
  3、受理部门为责任单位,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第六条 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一)控制事项的范围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长沙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
  (二)控制事项的办理
  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办理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退件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收、退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在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报表上,报政务中心业务处汇总。
  第三条 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
  3、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按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建立台帐,并填写《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中心业务处备查;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政务中心业务处申请复核,由业务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
  第四条 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件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当天随统计表一并报政务中心业务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2、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承诺件的管理
  (一)服务对象需办事项中当天不能办理,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
  (二)承诺件的管理
  1、承诺件首先必须收件,并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报主管部门领导,第四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政务中心监察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应明确承诺办结时限;
  2、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出具领件凭单交服务对象,便于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单到窗口交费、领件;
  3、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4、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5、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服务对象有权向政务中心监察处投诉。
  第六条 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需由2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二)联办件的管理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政务中心统一印制的《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交服务对象,第三联报政务中心主任室;
  2、责任窗口部门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牵头落实办理;
  3、政务中心应与联办件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4、联办件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七条 政务中心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日统计表

2、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即办件统计表

3、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4、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补办件通知书

5、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6、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附件1: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件日统计表

 窗口名称:

日 期 项  目  类  别
月 日 接待人数
(人)
咨询
(件)
受理事项
(件)
退回
(件)
办结事件
(件)

本日在窗口值班领导
(姓名)



收、退件名称 性质 办结事项名称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说明:(1)此表须当天报送;

(2)此表一式两联,一联窗口单位存档,一联报政务中心业务处;

(3)“性质”一栏填写为受理事项是属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回件还是补办件。

附件2: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窗口即办件统计表

                             NO:
证、件名称 件   数 备   注











累   计

窗口负责人:___________统计员: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此表一式两联,一联窗口单位存档,一联报政务中心业务处。
附件3: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退回件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__:
  你处______月______日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现予以退件。


附: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此通知书适用于收件后经审核需退件(含否决)的事项。
附件4: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补办件通知书
NO:
_____________:
  你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报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现予以退件。

附:需补充说明的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书适用于不符合报件要求,当场即审即退的项目,窗口经办人需一次性书面告知报批所需具备条件。

附件5: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承诺件通知书
NO:________
办事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
所办事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收件,于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请于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凭本单前来领件或缴费。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适用于需经实地审核的特殊事项。

附件6: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窗口联办件通知书
NO:________
办事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
所办事项: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收件,于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结。于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窗口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盖 章)

说明:本通知适用于需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办,或需多个单位联审后上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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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加工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加工承揽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13号文件,现发布加工承揽合同示范文本(GF-90-0301、GF-90-0302、GF-90-0303),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略



1990年7月19日
死者的最后遗愿能实现吗?
池州市公证处 丁选旺

【案情简介】
前不久,笔者受理了这样一起公证,死者的小儿子拿了一份其父亲临死前所立的书面遗嘱(未经公证),要求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经仔细询问,其父亲在病床上(临死前)对其和妻子共有房产的处理作了口头交待,即将其房产的份额全部给小儿子一人。当时在场的有死者的妻子、大女儿、小女儿、二个女婿、长子、小儿子(第二儿子在外地,当时不在场),小女儿根据其父亲的口述,现场写了一份遗嘱,死者的妻子、二个女儿、二个女婿、长子、小儿子都在该遗嘱上签了名字。死者因病未在该遗嘱上签名(按手印)。另了解,死者的父母早亡,除五个子女外无其他子女,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死者的妻子、五个子女(包括当时在外地的二儿子)及二个女婿对该遗嘱均认可、无异议,且自愿按该遗嘱来处理房产继承问题。
我在受理这起公证时,直观的感觉是,既然有遗嘱且所有的继承人都认可,就告知当事人回去准备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但到具体办证时才发现,问题比较复杂。问题在于这是不是一份遗嘱或者根本就是一份证明材料?是口头遗嘱还是代书遗嘱?这份遗嘱是否有效?能根据死者的遗愿出证吗?
【案情简析】
笔者认为这是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口头遗嘱或代书遗嘱。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请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应具备:遗嘱人不能书写遗嘱,必须委托他人代写;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由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果遗嘱人不能签名时,应以按指印代替,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口头遗嘱是在特殊情况之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应具备: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遗嘱人无法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且必需有两个以上的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很显然,口头遗嘱与代书遗嘱有着很大的差别,口头遗嘱的设立是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一般无书面材料,而代书遗嘱强调的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必须有书面的遗嘱。具体到本案,死者的生命危在旦夕情况之下,在其生命垂危时,对在病床前的家人留下关于如何处理其遗产及其他事项的遗言,其遗言也可谓其最后未能完成的心愿,古语曰: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真实性、自愿性不应去怀疑。该遗言由其小女儿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了记录,并由在场的母亲、兄弟姐妹及亲属签名,在这种特殊情况之下由其小女儿当作兄弟姐妹、母亲及亲属的面对其父亲的遗言所作的记录,笔者认为这是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不是口头遗嘱或代书遗嘱。按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人在设立口头遗嘱时,如无任何书面的记录材料,事后见证人叙述了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的情形及遗嘱的内容,试问,见证人的叙述是口头遗嘱吗,显然不是,只是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事实及遗嘱的内容,是一种证明行为,起作证明的作用。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遗嘱”只是一份证明材料,不是口头遗嘱或代书遗嘱,这份证明材料证明了死者的遗言内容及死者作出遗言行为的事实。
本案中,死者如在该记录上签名或按手印,该记录还是一份证明材料吗?笔者认为,可视为是一份代书遗嘱(其要件见前文代书遗嘱)。
这份证明材料是否有效呢?能否作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依据呢?笔者认为确认这份证明材料的效力应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首先,死者的遗言就是将其财产给其小儿子一人,这是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更重要的是其他继承人均对死者的遗言没有任何异议,即对这份证明材料的内容没有异议,且所有的家人都认为这是死者的“遗嘱”,包括不在场的第二儿子事后也认可,并都愿意按这份“遗嘱”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这对国家、对社会无任何不利影响。反而维护了继承人之间的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尤其是尊重了死者的意愿,可以这样说,死者最后的心愿得以实现,可以暝目了。
从公证员办理公证的角度来看,这份证明材料的效力关键在于对“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的理解,是否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设立口头遗嘱的法定要件。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家属、子女、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及其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牵连的人。①本案中死者的妻子及儿女不用说了,死者的二个女婿按上述规定也属于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案中死者在设立口头遗嘱时没有符合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见证人,更不要说二个以上见证人了。据此,该案中死者所立的口头遗言(遗嘱)按继承法第十七、十八条之规定是无效的。这份证明材料不能“真实证明”死者所立的口头遗言(遗嘱),不能作为死者口头遗言(遗嘱)的证据使用,公证员不能以此证明材料作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依据。
事实上死者的口头遗嘱无以任何证人或相关材料予以证实而无效,,等于死者未设立口头遗嘱。按我国继承法之规定,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本案死者的遗产由其妻子及五个子女来继承,而非为小儿子一人来继承了,显然违背了死者的真实意愿,死者在地下何安!于我国的传统遗嘱精神不符,于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不符,尤其是这种遗嘱形式存在于我国的广大民间,按无效论处,何利于社会。现当事人以此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如何操作之。
前文已述,作为公证员能告之当事人这不是遗嘱,只是一份证明材料,且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依据吗?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编的《公证员入门》一书中要求公证员对遗嘱进行检验和效力的确认。笔者认为对该情形不能草率确认该遗嘱效力,不要让自己的言行制造当事人间的不和睦、不团结,甚至产生不利于公证处、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因为所有的继承人都愿意按死者的遗言来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尊重死者的意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继承人无异议,本着继承法提倡当事人互让互谅、和睦团结的原则,法律则不予干涉,如果继承人提出异议,起诉至法院则依继承法规定的法定要件予以认定。②假若按前告知,其中一继承人若返悔,说公证员讲了这不是遗嘱,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依据,其也享有继承权或根本不予配合,后果无法形容!
象这样的情况能出证吗?答案是肯定的,但不是遗嘱继承权公证。首先按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如实收集,如死亡证明,产权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子女关系证明等,这里关键应注意,做好谈话笔录,了解死者作遗言的情形,判断是否为特殊情况下之行为,每一继承人对死者遗言及该证明材料的确认,并对该证明材料上所有签名的人作谈话笔录,了解该 “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在笔录中应告知当事人,这是死者口头遗言的记录,如尊重死者的遗愿,各继承人需自愿写一份自愿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可办理继承权公证,以完成死者最后的遗愿。
【本例点评】
该案提出了继承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按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本案所涉及的是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我国的国情,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时,在场的见证人绝大多数都是与遗嘱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这些人(包括其他法定继承人)全部都认可口头遗嘱的效力,那么公证员能否根据这份口头遗嘱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呢?如果办理,根据现有继承法规定显然是不行的。如果不办理,又有违当事人的意愿,似与民事法律的自愿原则相抵触。公证员最后提出的解决方案实属无奈之举。笔者认为,继承法对见证人的资格应视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如果所有的继承人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都认可口头遗嘱的内容及效力,那么这种见证人的见证应是有效的。


①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723页。
②刘引玲:《继承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