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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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8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8号

为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业务管理,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并对报关单填制要求作局部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出口收汇联网核销工作的需要,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139,简称“旅游购物商品”,适用于旅游者五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

二、为规范对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在境内企业间的结转,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500,简称“减免设备结转”,适用于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设备从一企业结转到另一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加工贸易设备结转仍使用监管方式代码0456)。

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根据报关企业所持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减免税证明,分别选择填报加工贸易设备结转、减免税设备结转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减免税证明编号或为空,报关单其他栏目按现行《报关单填制规范》关于结转货物的要求填报。

三、进出口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填报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本栏目填报内容包括: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等。

新增列的海关监管方式及代码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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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07〕13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扬州市市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构建劳动保障一体化服务体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包括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经济开发区、新城西区和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将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以街道(乡镇)为一级网格,以社区(行政村)为二级网格进行划分,在街道(乡镇)配备专、兼职监察员,在社区(行政村)网格内配备劳动保障协理员,通过网格化管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重心下移,延伸到社区的各类经济组织,形成全覆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第四条 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实行统一执法,依托市监察支队、区监察大队、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四级组织,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网络,实行对用人单位的全方位动态管理。
第二章网格划分
第五条 以市区现有的园区、街道(乡镇)为基础划分为33个一级网格,社区(行政村)为基础划分为130个二级网格。对划定的网格进行编码。
第六条 重新划分后的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工作具体业务,包括就业再就业、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关系调整、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等。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市区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统一执法体制,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目标考核”的要求,成立市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区网格划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调查处理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重大案件;负责部省驻扬单位和重点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理(罚);组织开展全市性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有重点地开展区域性突击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第九条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监管工作,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罚)等工作;负责落实街道(乡镇)兼职监察人员和配备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信息汇总工作。
第十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辖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采集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领导下,负责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定人员、定区域、定职责、定任务的“四定”原则,明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行政村)协理员的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专职监察员职责:专职监察员按区域负责具体的一级网格,并对责任区域内用人单位监管负全责;指导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和社区(行政村)协理员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受理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兼职监察员职责:兼职监察员原则上由劳动保障所负责人兼任,负责所辖一级网格内的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指导协理员开展工作,调查处理一般劳资纠纷案件,配合专职监察员开展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职责:负责及时采集和维护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劳动标准、社会保险等方面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对用人单位和社区居民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宣传,反映和传递群众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配合专职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做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协理员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网格化管理由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承担,每站视工作任务情况,配备1-2名协理员。协理员的招聘工作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公开条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实施,招聘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录用就业特困人员和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考核录取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上岗前培训由市劳动保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统一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教材和师资,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的队伍建设,健全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制度,明确协理人员聘用、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业绩考核等管理要求,建立协理员信息管理库。
第十八条 区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与协理员签订上岗协议;指派街道(乡镇)专人负责其日常监管,包括业务指导、任务布置、业绩考核和内部监督等。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经费,可按照扬编办[2003]42号文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参照现有社区工作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标准执行,确保经费足额到位。
第六章 网格化监管
第二十条 动态监管。结合一年一度的书面审查工作,组织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协理员对网格内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信息采集。按照“一企一档,一格一册”的工作要求,填写《用人单位调查登记表》,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库,实施计算机管理。同时,结合诚信企业等级评定、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等,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更新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管。各街道(乡镇)兼职监察员、社区(行政村)协理员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把监察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意识,自觉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苗头性违法行为,努力将违法行为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难以处理的案件或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分类监管。以《扬州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扬劳社[2004]103号)为标准,每年根据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相应分为A、B、C三级,对C级管理对象进行重点跟踪监管。
第二十三条 重点监管。对网格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跟踪监管:
1、新开业以及未纳入监管的用人单位;
2、发生欠薪欠费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3、一年内被举报投诉2次以上或发生集体上访的用人单位;
4、书面审查定为C级的用人单位和失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应急监管。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按照管辖区域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监察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稳定局势妥善处理。同时,根据事件性质,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处理过程中要继续跟踪事件的处理进展情况,事件处理完毕要再次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网络化监管。网络化监管就是依托“金保工程”统一开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软件和劳动保障一体化信息网络平台,通过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联网,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数据平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系统、网格化监管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动态监管,实现对劳动保障监察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相关措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明确工作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收集汇总用人单位信息和劳动用工信息,建立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和进行网格化管理的日常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的基础数据;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基本情况;人事部门负责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情况和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区划资料;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全市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信息部门负责为网格化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二十八条 建立管理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网格化管理队伍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加强对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见义勇为对象是否仅仅为陌生人?

杨涛


据城市晚报近日报道,为保护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劫匪的侵犯,全国知名自由撰稿人阿芒在长春住所楼道里与5名持刀劫匪搏斗中不幸身亡。对阿芒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引起了读者、法律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关注。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劫匪直接侵害了阿芒本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阿芒才与劫匪搏斗,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她个人认为阿芒的行为还不够见义勇为的条件。那见义勇为有哪些条件呢?她的理解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也就是在陌生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给予帮助。
见义勇为在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还主要是由道德来调整。但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条例,对见义勇为进行了一些规范。从现有的各地相关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界定来看,主要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勇于参与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和抓捕犯罪嫌疑人、参加抢险救灾等行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张旭明对“见义勇为”进行了这样的界定:“义”指社会正义,“勇”指面对正在发生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能够不怕流血牺牲,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中国社会传统上有“义”、“利”之分,“义”主要指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利”主要是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的人如亲属等人的利益。而“天下为公”的思想居由主流,国家与社会支持和鼓励的当然是为“义”的行为。在这种语境下,吉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有关人士所作的理解并非没有道理。
然而,在今天新的形势下,结合上述的具体的案情,我们要反思的是:把见义勇为对象仅仅界定为陌生人妥当吗?阿芒所保护的虽然是其女友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但是人的生命与财产有等级差别吗?因此,笔者建议,在人类趋文明进步的今天,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而不管其是为维护谁的利益。理由如下:
一是与我们新修订的宪法相适应。宪法修订时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些增加和修改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权与私有财产的尊重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得到国家的同等保护。因此,我们也没理由将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置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之外。
二是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管其动机是否为维护自身或亲属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国家产生以后,犯罪就逐步被视为不仅是侵犯了个人的利益,更主要的是破坏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国家的统治。因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实际上也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三是应对现实不管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窘境。在现实中,更多的人面对犯罪,不管是侵犯他人还是自身的利益,大多数人选择的是忍气吞声,不敢与犯罪作斗争。把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不分动机都纳入见义勇为中,有利弘扬社会正义。
其实,说到底,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见义勇为价值的权衡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社会主要是要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当然,我们有理由说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包括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如果我们的社会在弘扬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而勇于奉献的精神的同时,也鼓励为公民去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并考虑到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上也有利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那些我们就没有理由拒绝见义勇为对象为自身个人及自身有密切关系人的利益。
其次,见义勇为对象的界定还是要考虑到我们现实的经济实力,毕竟将见义勇为对象的扩大化,必须要有现实经济实力作保障。这里与经济实力有关的是折射出我们被害人利益的补偿缺失的问题,如果我们相关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能建立,我们也不必过多纠缠于见义勇为对象是否要扩大。
笔者主张,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人们对于见义勇为价值理念的更新,将只要是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是可行的。但是,这种扩大并非无限度的,一是必须是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因为这里毕竟有直接或间接维护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单纯的个人抗灾等行为只是涉及社会救济的问题。二是即使将为维护合法权益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都纳入见义勇为范畴,为自身利益的行为与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的行为还是要区别对待,毕竟人都是自卫私的,为已奉献容易,为他人奉献难,我们要通过弘扬见义勇的行为更多地达到为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奉献的目的。因为,为国家、社会、他人,良好的秩序与安全的不幸才有保障,最终也是维护了我们每个人的自身利益。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