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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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及由普通高等学校申办的独立学院。

  第三条 高校招生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六条 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应完善和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督察等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九条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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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利用外资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利用外资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 2010 ] 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开封市利用外资委托招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开封市利用外资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多渠道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及知名品牌,推进我市经济实现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豫政〔20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招商,是指招商项目的委托单位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单位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封新区管委会。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国际组织、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代表处、办事处等各种组织、机构和国外自然人。
  第三条 受托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外自然人;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业绩,热爱招商引资工作;
  (三)熟悉招商引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委托招商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
  (二)为外商投资项目或境内外资企业再投资项目;
  (三)项目规模: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额度须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房地产项目按到位资金30%计算。
  第五条 开封市商务局是实施委托招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招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委托单位与受托人在签订中介招商合同书之前,需持项目简介、受托人相关背景材料,到各级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招商引资中介登记表》,申请受托人资格认定。招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受益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七条 委托单位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等。
  第八条 委托合同签订后,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合同报同级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报酬支付标准:  
  (一)引进外商投资项目支付标准:
  凡已获得资格认定的受托人,引荐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成功后,可按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分三档支付报酬,特殊情况经委托方同级政府批准,可依据协议标准支付。
  1.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之间的,按2‰比例支付。
  2.外资实际到位金额在3000—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之间的,在按上项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再按3‰比例支付。  
  3.实际到位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按上项规定实行上限奖励后,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再按5‰比例支付。
  (二)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对当地贡献度大和带动性强的项目,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决定支付标准。  
  第十条 对于引进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受托人,按照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实际价格或作价协议参照上述标准给予支付。
  第十一条 引进外资项目报酬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受益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委托招商报酬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实际资金到位、项目投产、产生实际效益等情况分阶段给付,具体付款方式可以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在委托招商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报酬资金领取程序:
  (一)项目资金到位后,受托人到项目所在地招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酬资金申领手续时,需提供委托者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中介招商合同书、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引进资金的银行到账单、项目批准材料、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备海关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并填报《招商引资报酬资金申领表》;
  (二)各级招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内容分别进行项目引进人认定、投资者认定以及到位外资认定。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经本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招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报酬资金领取:
  (一)引荐项目成功的受托人,在资金全部到位(以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日期为准),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办理报酬资金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上述报酬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三)已设立企业的增资部分不计入委托招商的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 受托人领取招商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十六条 受托人在领取报酬后,不再领取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引荐外资奖励金。
  第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当地商务部门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报酬资金的,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资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市政府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政发〔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湖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民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服务,深化作风建设,强化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四区一市”,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着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并颁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按《湖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设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着力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完善大信访格局,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受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会务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电子政务和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着力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大力倡导良好风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创建学习型机关、效能型机关、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前发《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政发〔200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