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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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一、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违反本规定,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挪用、截留基本养老金的,责令其归还被挪用、截留的基本养老金,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退休人员及其亲属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追回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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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农办《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财政局、市农办拟订的《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南通市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农办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农业抗御风险能力,有效分摊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区域性巨灾风险,依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是指各地在开展水稻、小麦、油菜、玉米(以下简称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险试点过程中,为抵御因区域性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政府超赔风险,市、县两级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保费收入、省级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建立的巨灾风险准备金。

  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以外的其他农业保险品种暂不纳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在联办共保模式下由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

  联办共保模式下由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部分,或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自营模式的保费收入,其风险分摊由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市场渠道自行解决,不纳入巨灾风险准备金统筹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分别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

  第五条 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区级政府按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的10%上缴的部分;

  (二)市财政按各县(市)、区向市财政实际上缴保费收入的50%安排预算;

  (三)在各县(市)、区保费上缴和市财政预算安排到位的前提下,由省财政按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等额补助;

  (四)可以用于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县(市)、区财政预算按照本地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即当年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总额,包括各级财政补贴部分及农户自缴部分,下同)的5-10%安排;

  (二)上级财政的保费奖励;

  (三)县级政府保费收入当年的结余(指当年保费收入减当年赔付支出的结余);

  (四)县级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

  (五)可以用于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筹集实行封顶控制。

  (一)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封顶控制。本市区域内连续几年未发生巨灾,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全市当年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总额的2倍时,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即停止累积,县(市)、区政府不再上缴保费,市级财政不再配套。

  (二)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封顶控制。本县(市)、区连续几年未发生巨灾,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累积总额达到本县(市)、区当年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总额的4倍时,本级财政停止对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预算安排,但县(市)、区政府当年保费收入结余部分仍应滚存进入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主用于各县(市)、区政府超赔支出,根据灾害程度及超赔情况,实行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与超赔县(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共同分担的原则。

  (一)县级政府因巨灾当年政府保费收入发生超赔,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未发生超赔时,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当年超赔部分的20%,其余80%部分由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责赔付。

  (二)县级政府因巨灾当年保费收入发生超赔,并且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也发生超赔时,按下列情况分担:

  1.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下(含)的,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负担50%;

  2.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上、100%以下(含)的,其超过50%的部分,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7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30%;

  3.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100%以上、200%以下(含)的,其超过100%部分,市级政府巨灾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8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20%;

  4.当巨灾超赔额超过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的200%时,其超过200%部分,全部由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

  第九条 县(市)、区在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当年本县(市)、区政府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发生超赔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动用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级政府可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一)县(市)、区政府已按规定向市财政缴纳保费收入,无拖欠;

  (二)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发生巨灾,本级政府当年保费收入出现超赔;

  (三)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建立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四)主要种植业保险赔付方案已报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县级政府申请使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受灾情况及勘查定损结果;

  (二)县(市)、区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状况;

  (三)经相关部门核定的赔付方案。

  第十一条 当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发生超赔时,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动用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争取省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灾害现场勘查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建立由农业、气象、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核查定损组,按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县(市)、区发生区域性巨灾后,及时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核查定损组在收到报告后2日内,赴相关县(市)、区进行实地勘查,形成灾害损失范围、损失程度的勘查评估报告。

  (二)在收到县(市)、区政府申请使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相关材料后,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灾情况和赔付方案的抽查,按照抽查结果和市核查定损组的勘查评估报告,确定是否符合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条件。

  (三)市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状况进行核查。

  (四)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报告,提出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赔付资金拨付到对应的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投保的小麦、油菜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财政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投保的水稻、玉米等品种保费总收入的10%上缴至市财政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市财政收到各县(市)、区财政上缴资金后,在15日内将市本级财政应安排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划入专户,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申请。

  第十四条 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年度使用情况表,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并及时向财政厅报告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结余只能用于购买国债或银行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股票、基金、房地产等风险投资。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投资收入应全额充实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财办企〔200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是财政部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二、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四、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当地财政部门注销财政登记。
  五、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对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背面加盖年检章。对于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财政部门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六、对于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或不申请办理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账的申请。
  七、根据新形势的变化及财政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重新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表(见附件)。
  八、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财政登记制度。
  九、鉴于目前采用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软件已不能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我部委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长沙派乐软件有限公司各开发一套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特点,自主选择。
  十、我部委托湖南省财政厅印制了新的财政登记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与湖南省财政厅联系。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式样)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及有关指标的说明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2_20050629.doc
     3.相关联系电话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7-caibanqi02166fu3_2005062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