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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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收尾工作的意见

(2000年7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发布 银发[2000]232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1996年8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清欠办”),统一指导、协调全国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清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由1995年8月的706.47亿元下降到目前的114.33亿元。如果剔除由金融机构被关闭、已进人诉讼程序、涉案等因素所涉及的债务记录,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为80.8亿元,债务清偿率达88.6%。证券回购债务余额的大幅度下降,对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各类机构剩余债务的处理意见

  目前,证券回购债务本金余额还有80.8亿元。主要结构如下:信托投资公司类机构32.2亿元,证券公司类机构19亿元,财政系统国债服务部类机构11亿元,信用社类机构8亿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类机构4.7亿元,租赁公司类机构2.4亿元,银行类机构1.3亿元,非金融机构1.9亿元,其他机构0.3亿元。

  (一)对金融类机构债务的处理意见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用社等金融类机构,有偿债能力但长期赖债不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偿还。对确实缺乏偿债能力,甚至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务院有关处置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指示精神,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救助。重组或依法撤销的处置措施,中国证监会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二)对财政类机构债务的处置意见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证券回购债务的清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国办发[1999]52号)文件规定,由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统一组织,财政部积极予以配合。对在清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回购债务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缺口,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三)对非金融机构债务的处置意见

  在当时证券回购交易中,由于有关交易场所审查不严,或者受某些地方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指派,一批非金融机构直接进人交易场所,还有一些非金融机构通过租用、借用金融机构的席位参与了证券回购交易,酿成巨额债务,至今无力偿还或不积极偿还。据统计,这类企业共12家,债务余额1.9亿元。比较突出的除“辽国发”外,还有海南保平集团、深圳尊荣集团等。清欠工作开始以后,这些非金融机构采用各种方式逃废债务。加之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对此类机构缺乏管理手段,导致清欠效果不佳。

  请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对上述非金融机构着手进行登记、调查、取证,严格监控其资金转移,依法严格限制其主要负责人出国,并依法要求这些机构限期清偿债务。涉嫌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立案处理,冻结、扣押这些机构的资产,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涉案问题的处理意见

  请公安机关对涉嫌诈骗的证券回购案件依法立案查处。

  三、抓紧撤销三个交易场所

  鉴于全国证券回购债权债务编链工作已进人收尾阶段,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精神,请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天津市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在本文下达2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对联办STAQ系统、天津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撤销方案,报证监会备案。撤销工作结束后,由证监会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告国务院。

  四、继续保留全国清欠办,做好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

  为了做好清欠收尾工作,暂时保留全国清欠办(挂靠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公安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完成清欠的最后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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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2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家畜及家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

该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定点屠宰标志由设区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核发。”

删去该条第四款。

三、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畜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

第三章 家畜屠宰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家畜产品质量,防止家畜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上市家畜屠宰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是指纳入屠宰管理的猪、牛、羊、犬。

本条例所称家畜产品,是指家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蹄、脏器、脂、骨、血液、皮。

第四条 对上市家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

因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等原因难以实行定点屠宰的,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上市家畜可以分散屠宰。但应当按规定进行检疫。

第五条 屠宰专门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家畜,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屠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畜牧、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环保、城建、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参与家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

第九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符合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规划、布局和数量限制要求。

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和布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

第十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家畜及家畜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畜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确定。

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悬挂于显著位置。

定点屠宰标志由设区的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核发。

第三章 家畜屠宰

第十二条 上市家畜必须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但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分散屠宰的上市家畜除外。

禁止未经审查确定定点设置屠宰厂、场(点)经营家畜屠宰业务。

禁止为单位和个人私自屠宰上市家畜提供场所。

第十三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家畜和销售家畜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或者运输检疫证明运入家畜;

(二)按国家规定实施检疫;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要求和技术要求以及卫生管理规定;

(四)不得收购、屠宰染疫、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家畜;

(五)家畜宰前宰后都不得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六)不得让货主在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内自宰家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畜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运出、销售;

(八)对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家畜和家畜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家畜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家畜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家畜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和集体食堂,销售或者使用的家畜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家畜产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和提供私自屠宰家畜线索的举报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并按每头(条、只)家畜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头(条、只)家畜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家畜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7〕9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链接:《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

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减灾体系,促进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风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广东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5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风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热带风暴、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首要任务,防汛与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三防工作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主要目标,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三防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三防工作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4.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三防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水旱风灾害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三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三防工作负总责。

  1.4.4广泛动员,协同应对。按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5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三防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设立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三防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三防工作。

2.1省三防总指挥部
省防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三防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农业厅、卫生厅、环保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水文局、海事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粤电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物资集团,广州铁路集团,中国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防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省的三防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制订大江大河洪水防御方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省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和实施防御水旱风灾害预案;督促指导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三防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筹措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检查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使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省防总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挂靠省水利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防总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防总的相关会议,督促落实省防总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全省三防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各地三防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担省防总的日常工作。

2.2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三防工作。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驻地解放军、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及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办事机构挂靠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3.1.1.1省气象局及属下的各级气象局和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的监测和报告。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防总及相关部门。

  各地气象部门负责本地区实时气象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150毫米时,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小时或12小时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00毫米时,每6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12小时的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50毫米以上时,每3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小时的降雨预报。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3.1.1.2省水文局及属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站负责江河流域的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和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须立即将资料报送同级三防指挥部门。

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1)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或2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5年~10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年~20年一遇 每8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年~50年一遇 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两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西江(广东境内)、北江、东江、韩江支流及其他中小河流(流域面积大于2000平方公里):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和洪水预报
5年~10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年~20年一遇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20年~50年一遇 每3小时或两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流域面积小于20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
5年~10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10年~20年一遇 每3小时或两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20年~50年一遇 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信息(1)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市三防指挥部应在每天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除险情况、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3.1.2.2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情况、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以及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应在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总,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3.1.4.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

3.2预警报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组织准备。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2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以及防御热带气旋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对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4物资准备。按照不低于国家防汛物资储备的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及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6防汛抗旱检查。各地应在汛前、汛后或预报旱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抗旱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3.2.1.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程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江河洪水预警
3.2.2.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当监测发现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应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3.2.3干旱灾害预警
3.2.3.1各级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负责干旱灾害的预报监测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定。

  3.2.3.2省水文局负责于每月的3日、13日、23日向省防总上报《工程蓄水情况统计表》、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每月5日前报送主要站点的地下水水位、主要断面的水质状况,并以旬月简报形式分析干旱形势;遇特殊情况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3.2.3.3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降雨情况预测、监测工作。每日上午向省三防办报告过去24小时全省各主要雨量站降雨量和未来24小时降雨预测情况,每周向省三防办报告未来10日的降雨量预测。

  3.2.3.4各县级以上市区、城镇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量减少、咸潮、污染以及因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因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供水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3.2.3.5对出现的旱情,省防总应及时召集水利、气象、水文、供水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确定干旱的等级,研究防旱抗旱措施。

3.2.4热带气旋预警
3.2.4.1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以天气报告或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等形式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以及热带气旋消息、热带气旋警报、热带气旋紧急警报和热带气旋解除警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海浪预报工作;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水情及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工作。相关情况应及时向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3.2.4.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热带气旋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热带气旋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2.4.3可能遭受热带气旋袭击或受热带气旋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热带气旋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2.4.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提前做好沿海养殖人员、海上作业人员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3.2.5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应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6山洪灾害预警
3.2.6.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3.2.6.2对可能出现山洪灾害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6.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害性天气时应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本地三防指挥部门组织抗灾救灾。

3.2.7蓄滞洪区预警
3.2.7.1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报有审批权的三防指挥部门审批。

  3.2.7.2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门。

  3.2.7.3因防汛工作需启用蓄滞洪区,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广泛进行宣传,并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2.8报警、接警、处警工作省气象局及其属下的气象局和气象观测台站,省水文局及其属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监测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广东省洪水、干旱、热带气旋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水旱风灾害的监测和报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级防汛抗旱防风报警的接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洪水、干旱、热带气旋灾害预警后,应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并通知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各类风险图。

  3.3.1.2三防指挥部门应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方案
3.3.2.1防御洪水方案
(1)省防总组织编制和修订东江、北江、韩江防御洪水方案,西江(广东境内)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利厅按照珠江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和修订。各市应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三防指挥部门审批。

  3.3.2.2抗旱方案各地级以上市、县三防指挥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防旱抗旱预案。城市供水部门要制订突发情况下确保供水的应急预案。

  3.3.2.3防御热带气旋方案对有防御热带气旋任务的城市以及可能遭受热带气旋影响的重要堤围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制订防御热带气旋预案,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三防指挥部门批准后实施。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等4个级别,均由省防总统一发布。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预警级别。

3.4.1.1Ⅰ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梅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北江大堤、省十大堤围、顺德第一联围等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大型水库及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4.1.2Ⅱ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梅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城以上城市或333333公顷(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4.1.3Ⅲ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或666667公顷(1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坝。

3.4.1.4Ⅳ级预警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
(1)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流域发生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练江等流域发生10年至20年一遇洪水;
(3)防护范围达33333公顷(5000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引起溃堤;
(4)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

  3.4.2干旱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干旱灾害等级划分依据江河月平均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4个主要指标,并参考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的影响,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具体判定。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省防总根据会商结果,报经省防总领导同意,必要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干旱预警。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预警级别。

  3.4.2.1Ⅰ级预警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9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7%;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40%以上。

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9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
3.4.2.2Ⅱ级预警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7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30%至40%.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5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40%。
3.4.2.3Ⅲ级预警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5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0%;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2%;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比大于20%.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5%;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6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3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50%.
3.4.2.4Ⅳ级预警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3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7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4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比大于15%.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4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2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60%。
3.4.2.5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透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重度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4.3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
3.4.3.1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根据热带气旋的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分四个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统称为警报,Ⅳ级称为消息。

  Ⅰ级预警:热带气旋特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台风(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4级以上)将登陆或严重影响广东省海面或陆地。

  Ⅱ级预警:热带气旋紧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广东省海面或陆地。

  Ⅲ级预警:热带气旋警报阶段,指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预报责任区时发布警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正在严重影响责任区(注: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责任区有大于或等于8级风或者大于或等于大暴雨级别的降雨),以及热带低压离广东省较近,风力接近或达到8级(国家气象中心还未编号为热带风暴),并预计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时也要发布警报。

Ⅳ级预警:热带气旋消息阶段,指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热带气旋已移入南海海面,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在广东省沿海登陆。具体如下:
(1)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气旋造成南海14°N以北海域出现大于或等于6级大风,或南海14°N以北海域已有热带低压活动;
(2)已发布热带气旋警报,但热带气旋移向、移速改变,影响程度减轻,未来48小时内预报责任区内风力小于8级(但大于或等于6级);
(3)热带气旋已登陆或远离广东,但责任区内仍受热带气旋影响,有6级至7级风或有暴雨。

  3.4.3.2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及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分5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热带气旋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后,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向公众公布,并解释相关信号的含义。

4先期处置

洪水、干旱、热带气旋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

4.1江河洪水
4.1.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应按照防洪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工作。

  4.1.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以及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方案,实施防洪工程调度、水库拦洪错峰调节以及泄洪、抢排、清障、临时抢护加高堤防以及启动分洪河道和蓄滞洪区等防洪措施。

  4.1.3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三防指挥部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三防指挥部门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以及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

4.2渍涝灾害
当出现轻度的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要及时实施水利工程调度和排涝工作,必要时可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统筹协调。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加大防洪的压力。

4.3山洪灾害
4.3.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可能致险的数量或观测山体有滑动趋势时,当地三防指挥部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视情作出紧急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的决定;转移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3.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以及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

4.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受影响人员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量减少灾害损失。出现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一)型以上水库垮坝的地方三防指挥部门应立即向省防总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水旱风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5.1.2省政府和省防总负责全省性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省防总各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总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5.1.3对广东省内跨区域发生的水旱风灾害可能影响临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或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5.1.4水旱风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情况。发生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5对因水旱风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5.1.6进入汛期和旱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5.2应急响应启动
5.2.1按洪涝、旱灾、风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省防总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处置工作。

  5.2.2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Ⅰ级预警启动后,经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洪、防风或紧急抗旱期。

  5.2.3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Ⅱ级预警启动后,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4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Ⅲ级预警启动后,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5洪水、干旱、热带气旋Ⅳ级预警启动后,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3指挥和协调
5.3.1防洪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1.1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由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由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省防总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汛情发展趋势,明确防洪工作重点,视情启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全面部署防汛应急工作。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
(5)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必要时通过省委、省人民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省防总设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文气象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卫生保障组、灾情统计组、资料综合组、防汛值勤组等12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1。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或省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1.2防洪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视情启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重大洪水方案,对防汛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省防总视情设立宣传报道组、水文气象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卫生保障组、灾情统计组、资料综合组、防汛值勤组等11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1.事发地地级以上市成立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或省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3.1.3防洪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汛情研判工作。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督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省防总设立宣传报道组、水文气象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等4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在省防总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2。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成立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3.1.4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三防办负责同志在岗带班,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技术人员会商汛情,提出应对措施。同时,加强对各地三防指挥部门的工作指导,掌握相关信息,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防总和省应急办。省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9.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防洪指挥工作;按照预案落实相应防洪措施;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

  灾情发生地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加强汛情监视,落实各项防洪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洪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

5.3.2抗旱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2.1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组织会商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研究部署工作措施,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1)实施广东省跨地域调水,开展大型水利工程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国家防总,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开展跨流域调水;
(2)派遣专家和工作组到旱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复产工作;
(3)按规定程序向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抗旱资金,帮助灾区筹措抗旱经费;
(4)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5)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受旱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抗旱工作组,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紧急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实施抗旱,全面开展节水、调水、救灾、增雨等抗旱工作。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严格控制非生活用水,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建立用水需求报告制度,每日向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报告用水情况;大型水库要严格执行省防总的水源调度指令,中型水库的水源由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调度,紧急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旱情,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灾区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积极帮助旱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维持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全力投入防旱抗旱工作。

5.3.2.2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广东省跨地域调水的准备,视情开展人工增雨活动;
(2)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受旱地区党委、政府要加强三防指挥部的组织力量,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积极开展节水、调水、救灾、增雨等抗旱工作。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控制非生活用水,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安全,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用水需求,每7日向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报告用水需求和计划。

  大型水库的水源调度要严格执行省防总的调度指令,中型水库的水源由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调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旱情、农时,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灾区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积极帮助旱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5.3.2.3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方案;做好广东省跨地域调水及人工增雨的准备工作;适时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受旱地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计划,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研究防旱抗旱措施,做好用水计划,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及时向上级报告防旱抗旱工作情况。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做好供水计划,适度控制高耗水行业的用水,保证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和重点企业用水需求,按当地三防指挥部门的要求报告用水需求和计划。

  大中型水库要做好防旱抗旱的用水计划,控制发电用水。

  各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5.3.2.4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抗旱指挥工作,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研究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方案,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

  省三防办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省应急办。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加强旱情监视,落实各项防旱抗旱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

5.3.3防风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3.1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强台风紧急会议,必要时由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省防总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对防风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报请省人民政府立即发出紧急通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防御强台风的工作要求;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视情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洪应急响应。

  (4)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4。
受台风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防风应急指挥部,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确保责任和各项防风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服从省防总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尤其要按照应急预案台账的要求,尽快转移危险地带人员;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随时准备投入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5.3.3.2防风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总指挥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会议,省防总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作出防风应急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适时派出工作组到防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
(2)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视情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洪应急响应。
  (3)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4。可能受台风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防风应急指挥部,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确保责任人和各项防风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服从省防总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尤其要按照应急预案台账的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随时准备投入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5.3.3.3防风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防总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部署防风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风负责人上岗带班。省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防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掌握水利工程防台风情况,下发防台风通知,检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5。
可能受台风正面袭击或影响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和防风措施,特别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各级三防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按本部门预案做好防风工作,服从省防总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风任务。

  5.3.3.4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省三防办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适时组织省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技术人员进行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防总主要领导和省应急办。

省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防风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风措施。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加强汛情、风情监测;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风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

5.4信息报送和处理
5.4.1汛情、工情、旱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5.4.2防汛抗旱防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5.4.3属一般性质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上报。

  5.4.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风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4.5全省性三防信息由省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地区范围的三防信息。

  5.4.6省三防办收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应急办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5.4.7突发水旱风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需向相关省(市、区)通报的,应尽快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报请国务院通报协调。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5应急结束
5.5.1防汛应急响应结束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5.2防旱应急响应结束旱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旱情形势,形成相应预警应急方案的解除结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5.3防风应急响应结束防风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根据气象部门热带气旋解除消息,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告防风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技术保障
6.1.1三防指挥信息系统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建设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省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大江大河洪水调度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建立省与地方三防指挥系统异地会商系统。加强水文、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报精确度,延长有效预见期,为防御水旱风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辅助指挥决策支持。

  6.1.2通信保障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水旱风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洪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水旱风信息,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6.1.3公共通信网络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和无线电通信等,是水旱风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利用广东省电子政务网,补充、完善现有三防通信专网,建立三防指挥系统通信分系统,实现省、市各有关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通信畅通。

  6.1.4联络保障由省三防办负责建立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印发至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并报省应急办备案。省三防办负责信息库的建立及核实、更新。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1对重要水利工程的险工险段,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后,应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各项抢险工作。

  6.2.1.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应确保各类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同时,应制订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抗旱工作的义务。

  6.2.2.2防汛抢险队伍。各级重点防洪地区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本系统归口灾种的主要应急处置队伍,当发生归口处置的自然灾害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公安、消防、卫生、市政、电力专业抢险队伍是本地区自然灾害的基本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自然灾害时要快速赶赴灾害现场。

  驻粤解放军、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街道)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省防总要加强防洪抢险机动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确保紧急抢险需要。

  6.2.2.3调配防洪机动抢险队伍程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防洪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门协商调动。省三防指挥部门有权对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管理的抢险队伍实施调动。

  6.2.2.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交通运输保障
6.2.3.1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遇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省防总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2.3.2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对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各级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水旱风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6.2.4医疗防疫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根据“分级救治”的原则,按照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救治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各级地方医疗急救网络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医疗卫生救护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全省各级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发生水旱风灾害的卫生应急预案,掌握和及时评估医疗救治资源、救治能力、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信息,统一调配各类资源,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2.5治安保障治安维护主要由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制订防御水旱风灾害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灾区、抢险工地和重点水利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6.2.6物资保障
6.2.6.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省经贸委和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2.6.2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洪重点地区,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留成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省防总根据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有关规定,在全省重点地区规划、建设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并按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省级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用省防汛储备物资,不足时调用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防汛储备物资,必要时由省防总向国家防总提请防汛抢险物资的援助。防汛物资的调划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抢险急需,必要时也可依法向社会征用抢险救灾物资。

  6.2.6.3干旱重点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调用。

  全省各大中城市,尤其是缺水城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6.2.7资金保障处置水旱风自然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灾影响较大的欠发达地区,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由省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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