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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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75号




关于加强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管理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随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提高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水平和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水平。为了确保环境管理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我局将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的管理。为环境执法管理服务和向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我局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经检测合格、通过认定并列入合格产品准入名录后,方可使用。

我局将依照标准制定、仪器检测、认定受理颁证和仪器日常运营监督四分开的原则,实施对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认定和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统一制定自动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二、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检测工作由我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的认可按《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环发[1999]89号)执行。

三、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认定按环保产品认定工作程序进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认定。我局将在环保产品认定的基础上发布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合格产品准入名录。

四、自动环境监测仪器技术要求发布后,自动环境监测仪器认定工作将分期分批、滚动进行。

五、自动环境监测仪器安装使用后,应定期由具备校验资质的机构对仪器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仪器,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数据使用。校验机构管理规定,我局将另行发布。

六、当前,自动环境监测仪器认定的重点是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近期首先开展COD在线自动监测仪认定工作,下一步将配合环保重点工作陆续开展总有机碳(TOC)、溶解氧(DO)、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自动环境监测仪器的认定工作。

今后我局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逐步扩大环境监测仪器认定的范围,以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凡为环境执法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仪器必须符合我局的有关规定,否则,环保部门对其监测数据不予认可。

七、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环境监测仪器使用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保证环境监测仪器的正常使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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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国家标准局


棉花监督检验办法

国标发〔1987〕158号
1987年6月12日 国家标准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加强监督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定全国棉花监督检验的规则和组织协调工作;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监督检验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受检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会同工商、物价、银行、计量等有关监督部门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棉花监督检验管理权,并对当地政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条 监督范围包括棉花流通渠道中的加工、经营和交接环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督内容
1.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2.品级实物标准和长度标准棉样使用和保管。
3.质量测试仪器、计量器具和衣分试轧设备的准确性。
4.品级、长度、水分(结合过磅)、杂质、衣分等检验项目和准重的执行情况。
5.轧花厂的轧花品质。
6.棉包包装和标志。
第七条 轧花厂必须贯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对产品的品质负责。轧工低劣的棉花,不准出厂。
第八条 各经营单位和经营性质的轧花厂销售或调出棉花各等级的准重与购入量差异不得超过±5%。棉花必须刷上标志。
第九条 棉花监督检验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法。对农、商环节的监督检验工作,可与有重点的清库相结合,检查帐实是否相符,属于棉农损失的要及时退还;对工、商交接的整批棉花应按规定抽样,经过检验出现升降的棉花,换发《监督检验证书》做为交接结算的凭证。经过监督检验的棉包应打上“监”字棕印,小样全部保留6个月备查。
第十条 受检单位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根据《棉花复验仲裁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棉花经营和使用单位,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的监督检验工作应予支持,并提供人力、器具、单证资料等方便条件;对于发生阻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主管部门应负责查处,以确保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应指派具有一定政策和技术水平的检验人员来承担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执行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标准正确行使职权。对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应予以表扬鼓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执行棉花监督检验工作时,发现受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督检验机构应报请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提请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追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1.不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意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和压、抬重量者。
2.混等混级,掺假作伪,以次充好,涂改证书者。
3.经检查监督检验结果与原验结果差异较大,且带有普遍性者。
4.不具备基本轧花生产技术条件,产品品质低劣者。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或个人,认真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各项规定。敢于坚持原则、成绩显著者,执行棉花监督检验机构,可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7年9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5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衢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对所属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完善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监督。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行政许可,清理结果按规定公布并严格执行;
  (四)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五)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九条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批准方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二)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规范形式公布,并依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规范性文件;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第十二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强化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自觉执行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六)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七)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衢州”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全额上缴国库、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等公共财政纪律;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五)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
  第十五条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积极探索法制机构建设向基层延伸;
  (二)制定出台依法行政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成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以行政机关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结合平时工作进行,具体内容以评分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年终考核由考评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自查自评情况安排检查考核,对县(市、区)政府采取全面检查考核的方式;对市级部门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档案记载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12月底前对本年度依法行政情况,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本办法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人劳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意见,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最终考核结果。
  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内容;对市级部门单位的考核,纳入市级机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按照百分制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确认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确认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
  对垂直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抄告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点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