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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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图务院


对《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2004年7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2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

你办送来的《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云府法[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救助基金的使用和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了规定。第九十八条对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目前国务院正在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们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解释交通安全责任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问题的请示

(2004年7月13日 云府法[2004]5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针对专业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运输风险高、事故理赔数额大的特点,为了保障交通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和有效的事故理赔,我省于1993年创建了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并成立了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制度要求省交通厅原直属企事业单位按所拥有的车辆数目缴纳交通安全统筹费,用于参加交通统筹的车辆在遭遇交通事故以及受到自然灾害、旅客意外伤害等情况后的各种经济赔偿。

我省的交通安全统筹制度建立以后,在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中作了“省交通厅直属企事业单位凡参加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统筹的车辆,视同参加机动车各种保险”的规定;在省政府1993年8月18日发布的《云南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中也将以交通安全统筹方式实行保险的机动车排除在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范围以外。词制度一直执行至今,对我省交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安全保障作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十七条作出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后,我省有关部门对参加了交通安全统筹的车辆能否视同实行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问题涉及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特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对我省实施的交通安全统筹能否视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问题作出解释,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正确执行。

特此请示,望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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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1985年4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


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研究工作的管理,有计划地组织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展各项基础研究,提高研究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重复浪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育部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由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二、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制,老产品性能、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重大改进,标准的制订和测试方法的研究,以及与教学仪器设备有关的各项基础研究等。教学仪器研究课题,可参照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规划纲要和分科规划,根据教学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提出。
三、凡欲承担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并希望列入部年度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将研究课题、意义、基本思想、条件及进度据实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盖章,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仪器公司(站、社、处)签署意见后,在每年第三季度报部教学仪器研究所。部属高等院校可由校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按期直接上报。
四、教学仪器研究所一般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和协调。审查通过的项目将编入下一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研究计划,报部批准下达执行;未通过项目的申请书将退回原申请人,并不扩散其研究思想。
对于重大的、有明显效益的研究项目,可随时报部审查批准下达执行。
五、承担部年度研究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所须研究经费一般通过自筹解决。对于论文、报告、标准等没有直接经济收益的基础研究和风险较大、急需开发的产品研究,教育部将酌情拨给研究补助费。得到补助费的项目,在年终和项目完成后,应分别向教学仪器研究所报出决算。
六、列入部年度研究计划的项目,属于论文、报告或标准的,需由执行单位编制项目行动计划,报教学仪器研究所存查;属于产品的,需填写计划任务书,报教学仪器研究所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学仪器公司(站、社、处)或部直属高等院校有关部门督促执行。对于已列入部年度研究计划欲中途停止进行的项目,应及时提出报告,经教学仪器研究所确认后方为有效。
七、列入部计划的研究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教学仪器研究所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组织评价或鉴定。研究成果归承担者所有。对确有创新的有较大使用价值的仪器,将记入我国“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名册”,并可在产品说明书及包装上使用“教仪鉴字×××号(鉴定证书号)鉴定通过”字样,对确有见解的论文或报告,视其水平和价值,分别推荐到有关刊物上发表。对优秀的研究成果,将收入“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汇编”,并对其中部分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属高等学校可自行安排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对于未列入部年度计划的请将课题名称、承担单位及完成日期报教学仪器研究所备案,其成果由任务下达单位负责评价。对其中优秀者,经教学仪器研究所审核后,亦可列入“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名册”或收入“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汇编”,并可参加评奖。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1〕18号


局所属在京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程序,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文件要求,为确保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质量,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代理机构的确定及有效期限
按照“机会均等、择优使用、严格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使用符合资质要求、经过优选且审查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入围后,代理有效期限为三年。
二、代理机构承担代理业务的单位范围
局本级及在京预算单位。
三、代理机构的选用要求
(一)采购人在使用代理机构时,应从我局优选入围的代理机构中选择。
(二)选中的代理机构需报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平衡确认。
(三)采购代理机构选定后,由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一经选定,无特殊原因不应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采购人形成书面报告,经局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对代理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代理机构因故不能代理的,应以书面申请报局政府
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要求重新选定。代理期限内代理机构因故达到2次不能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取消其代理期内的代理资格。
(二)代理机构领取采购任务后,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应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见附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但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含)以上项目的代理费用,需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优惠收取。
五、其他规定
(一)代理机构代理有效期满后,须对采购代理机构重新遴选。
(二)为确保代理机构参与代理的机会均等,由采购人从已确定的代理机构中随机选择。一个代理机构一般不应同时承担多个采购事项;若采购事项多于代理机构,则代理机构的选择采取循环方式进行。同时一家代理机构代理同一采购项目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当年采购过程中代理机构出现重大失误或投诉、有串标、索贿等不良行为被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应立即停止其代理资格,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不得参加下次代理机构遴选。
附件:采购委托协议
采购委托协议(参考格式)
甲方(采购人):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事宜经过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要求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采购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内的
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委托乙方实施。乙方应本着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为甲方实施采购。
第三条 提出采购需求 甲方经办人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采购所需要的有关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采购需求。
第四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 乙方根据甲方的采购项目需求审查供应商资格;甲方可以在采购需求中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资质等要求,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倾向。乙方代表甲方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关事项询问或质疑,必要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采购事宜 乙方应指定项目负责人接受和承办采购项目:根据甲方的采购需求,负责编制采购文件;及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组成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织开标、评标等采购事宜;甲方指定专人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由乙方组织甲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 本项目由 方负责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或因采购项目大而复杂,由甲乙双方共同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与供应商进行交涉,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如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
第八条 采购价款的支付 甲方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合同规定支付采购项目资金。
第九条 采购文件的保存 乙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的采购文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人)(公章) 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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