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9号)(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19 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经核准,以下11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BEIJING 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 Lee Shoy)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大厦7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12356565122288-701,721
传真:(010)65232018
网址: www.mallesons.com
E-mail: bei@mallesons.com
2.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 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6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991/92
传真:(010)6410699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3.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 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4.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 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 / 59 / 60
传真:(010)65880427
5.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 BEIJING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 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6. 美国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 H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7.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 BROTHERS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 Zhou 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8.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 SANDERS&DEMPSEY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陆大安(Daniel F.Roules)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002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78557
传真:(010)65002557
网址:www.ssd.com
9.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GARRI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 C.Howson)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9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822
传真:(010)65056830
网址:www.paulweiss.com
10.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 Edwards)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1.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USA)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 LLP BEIJING OFFICE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 L 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2.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 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3.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 Wei)
地址:北京航华科贸中心01号楼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4.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 L.Toronto)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 www.mofo.com
15.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 W.Zhu Clar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16.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永(LiuYong)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17.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 C. 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 office@velaw.com
18.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 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19.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 AUSTIN BROWN&WOOD LLP BEIJING OFFICE (US)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 Hai 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 : mxue@sidley.com
20.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 & Myers LLP, Beijing Office(US)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 M. 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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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7)5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州财政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甘南州支行制定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30日甘南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季度例会讨论通过,并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05]8号),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预防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预先提取的,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在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存储、管理、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州属以上企业以及列为州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部分监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工作;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管理工作。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度,每年核定一次,并负责向企业下达《甘南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企业按《核定通知书》核定的数额,在指定银行存入风险抵押金专户后,持银行收据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负责核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退还数额,结转数额和转作抢险救灾、事故善后处理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 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应满足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一)非煤矿山: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山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0万元;采选联合矿山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20万元;独立选矿、独立采矿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0万元;水泥厂、采石厂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万元;其他经行政许可的采石厂、采砂厂、砖瓦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至3万元。
(二)道路运输企业:按独立核算企业个数存储风险抵押金。客运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负责按每辆客车1至3万元的存储标准;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存储10万元;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按不得低于20万元的标准存储。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一次性存储20万元;批发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存储3万元,以后第一年度存储1万元,第二年度存储1万元,共计存储5万元;零售企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存储0.5万元,以后第一年度存储0.5万元,共计存储1万元。
(四)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缴纳5万元。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中油甘南销售分公司存储50万元。其他社会加油站每站存储3万元;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每站存储3万元;经营农药、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0.5万元存储。
(六)建筑施工企业、公路施工企业:按建筑工程项目造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的按造价的5%存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造价的4%存储,5000万元以上的按造价的3%存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项工程竣工时,由当地建设部门或交通部门出具安全生产监督报告并报同级安监部门审核后,办理退还或者结转手续。
第七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年度存储制度,各企业每年二月底前必需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对年度没有使用的企业,可以转为下年度的风险抵押金;存储一律以独立核算企业为计算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单位在《核定通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足额存入州、县市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帐户,企业不得因变更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延迟、少存或不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强制关闭。
第八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一)企业为处理本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指挥、抢险、救灾的工作费用支出。
(二)企业为处理本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的善后处理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企业资金不足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需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持《甘南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审批表》到专用帐户支取本企业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经批准使用后,企业应从收到《补存通知书》的当日起30日内补齐原核定数额。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将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风险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企业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时,应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凭存款票据,按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费用收支情况办理退款手续。企业停产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限期消除后,方可办理风险抵押金退款事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使用应定期予以公布,并接受企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结存情况;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予以纠正,并向上级机关举报。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人员有挪用、滥用、贪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南州财政局、甘南州安监局、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各县市、各行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本行业的实施办法(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