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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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9年1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3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开发利用长白松(俗称美人松)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白松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已确定的保护区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白松的义务,对损伤破坏长白松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护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长白松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在白河林业局设立保护区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管理站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长白松保护知识的教育;

(二)依法保护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

(五)有计划地发展长白松资源,提供种子;

(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研究,探索长白松自然演变规律;

(七)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

(八)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九)负责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 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区总体规划,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纳入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保护区外围划定2—10米宽的保护带。

第九条 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划为核心区。未经保护区管理站的批准,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十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采种的单位和个人,须待保护区管理站签发的《采种许可证》方可采种。

确因科学研究等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进行测绘、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保护区管理站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自然保护区费。

第十二条 保护区设立长白松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包括:

(一)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拨款;

(二)自然保护区费;

(三)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带内不得兴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已兴建的应限期治理或迁出。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进入保护区的;

(三)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四)擅自采种、放牧、采药、开垦、采石、挖沙的;

(五)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及其他损害行为;

(六)擅自移植的;

(七)砍伐或者损伤致死的。

第十五条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鼠害。发生森林病虫鼠害时,保护区管理站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生严重病虫鼠害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扑灭措施,防止蔓延。

第十六条 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带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时,保护区管理站要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立即组织扑救。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站应依据保护区建设规划,建立长白松繁育基地,开展以资源增值、生态环境向良性循环转化的种植等多种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或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有突出贡献的;

(二)研究、开发和利用长白松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森林防火、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对破坏长白松的行为依法制止或检举、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功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由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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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安监司监二函字〔2002〕3号

关于开展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把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来抓。按照局领导指示,研究编制乡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规划方案,为使规划方案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经研究决定,对乡镇煤矿安全基本状况开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查工作采用普遍调查和重点调查两种方式。普遍调查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调查表、填表说明附后)。重点调查由国家局会同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

2、基本情况调查的范围为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合格的乡镇煤矿,调查内容为附表所列项目。调查的汇总工作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负责编制(发填报和汇总软件)。

3、汇总资料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有关省(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煤监二司。上报采用报送光盘(或软盘)或通过电子信箱发送。

联系电话:010-64463058,64463035

Emai:mjes@chinacoal-safety.gov.cn

附表: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乡镇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填表说明



二○○三年七月七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规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88〕58号文件加强参事室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89〕7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5〕20 号文件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5〕170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国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3〕36号)和2005年省政府党组第18次会议关于参事聘任的有关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

参事队伍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与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要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也可以聘任中共党员中的专家学者或熟悉经济、法律、统战工作的人士,原则上不超过编制的10%。参事以个人身份参与政府工作,在聘任参事工作中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二、聘任参事的基本条件

推荐或聘任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实际工作的需要;既要考虑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又要考虑参事队伍的年龄结构。首聘参事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参事年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首聘参事应具有教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所研究的学科领域具有相当知名度或熟悉经济、法律、统战工作的人士;首聘参事原则上不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交叉任职;首聘参事原则上应未办理退休手续,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履行参事职责的各项活动。

三、遴选和聘任参事的工作程序

先由省上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推荐,然后由省政府参事室拟定人选进行考察,经研究并商省委统战部后,以省政府参事室名义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查,再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推荐参事预备人选。省政府参事室可向省上有关领导、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发函商请推荐,社会各界人士也可直接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

(二)对推荐的参事预备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组织对其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三)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的情况和现参事队伍需调整补充的实际,研究确定拟聘参事后备人选,与省委统战部会商,确定拟聘参事人选。

(四)拟聘参事人选确定后,由省政府参事室先呈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查,再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批准后,由省长颁发聘任书。

四、参事解聘、续聘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事解聘和续聘的条件

1.聘任参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

2.聘任参事任期届满,一般不再续聘。个别因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但连续聘期不超过2届。年龄超过70岁的,不再续聘。

3.参事在聘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参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解聘。

4.参事在聘任期间,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履行参事职责的各项活动的,经组织批准,可予解聘。

(二)参事解聘和续聘的程序

1.参事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由省政府参事室通知参事所在单位与本人。

2.个别需要续聘的参事,由省政府参事室提出意见,按遴选和聘任参事工作程序的(三)、(四)条之规定办理。

3.对任期未满确需解聘的参事,由省政府参事室按参事解聘和续聘条件的3、4条之规定,核实事实,提出意见,按遴选和聘任参事工作程序的(三)、(四)条之规定呈报省政府党组审批,并由省政府参事室通知参事所在单位和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