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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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荆门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证汉江水质符合南水北调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全市汉江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实行考核。

  一、考核对象

  省政府已将整个荆门市地域界定为汉江流域进行考核。市级考核对象为京山、钟祥、沙洋、东宝、掇刀等5个县市区政府和屈家岭管委会领导班子。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将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研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少于一次,并有会议纪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本项10分,没有会议纪要或未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的各扣5分)

  (二)严格遵守《条例》,依法行政。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在招商引资中不提供任何违反环保法规及政策的优惠条件;不袒护、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本项10分,违反此条款任意一项扣5分)

  (三)认真执行《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环保产业政策,保证辖区内列入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环保基础设施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明令关停的"十五小"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关停。(本项10分,无故拖延或因行政行为影响上述基础设施正常建设或运行实施的,扣5分;应关停的"十五小"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关停,或关停后又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扣5分)

  (四)重视并研究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正确认识本区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有关汉江流域水污染的群众信访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认真及时处理。(本项15分,未认真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因领导不力、决策失误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出现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发生一起扣5分)

  (五)重视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正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达到相应标准。(本项10分,每违反一项扣5分)

  (六)认真落实环保措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均大于95%;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大于80%,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40%。(本项20分,各项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上述4个项目指标凡下降3个百分点的不得分)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和固体废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市下达的控制目标内。(本项10分)

  (八)环境质量达标。区域内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或主要水体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规划类别要求,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本项15分,水质达标率80%得10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扣)0.25 分)

  三、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以年度(1月1日-12月31日)为考核周期。每年1月,各县市区按本办法考核内容对上年度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逐条进行自查,按规定格式填写自查表,经政府或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市环保局。2月,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审核上报材料、汇总考评结果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对不履行职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以不合格论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考核的具体评分细则由市环保局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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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模式下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詹锐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是指贴牌生产合作模式,俗称“贴牌生产”。就是拥有产品名牌的生产者利用自己掌握的品牌优势、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将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生产后向市场销售。品牌拥有者(委托方)一般自行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有时也与制造商(受委托方)共同设计研发,但品牌拥有者控制销售渠道。在OEM模式中,受委托方工厂或公司一般不会在产品标识上出现,成为“隐形”的制造商。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即为OEM,承接对产品进行加工任务的制造商就被称为OEM厂商,其生产的产品就是OEM产品。

在现代商品经济中,生产者处于扩大产品产量、增加市场份额、降低制造成本、缩短运输时间、节省开发周期等方面的考虑,在全球或者局部市场中选择一些具有生产和相应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OEM。我国目前正日渐成为世界生产车间,OEM在我国上得以广泛普及。不少如类似IBM和NIKE这样的跨国公司,都已经关闭或者出售自己的生产线,完全依赖于OEM模式生产产品,而那些自有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产品技术不具有绝对竞争优势同时售后服务能力相对较弱的厂家更愿意接受风险较小的委托产品生产订单,尽管利润空间较小,但这种生产方式无需面对市场销售的压力和品牌推广的任务,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同时与国际知名公司合作,可以大幅度提升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对于成长中的中国企业,这种重新分工产生的结果是双赢的。

对于这种日益流行且已广泛存在的合作模式,我国法律法规并为做详细规定,仅有的一些相关规定散见在很少的部门规章中。在生活实践中,关于OEM模式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经常显现,而且还颇具争议。(首先找一个其他的例子,不要与下面重复)
2004年,知名电脑生产商DELL公司向国内一家公司出售了大量DELL台式电脑,使用一段时间之后,电脑显示器出现模糊现象,该公司提出要求更换全部显示器。DELL公司回复称该批显示器的制造厂商是三星公司,试图将责任推给了三星公司。最终该案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进入并未进入诉讼司法阶段,
对OEM模式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其产品质量责任究竟应当品牌来承担,还是由受托方来承担,理论和实务界也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理由是该批产品标注了委托企业的长名、厂址,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是出于对该企业品牌的依赖和产品质量的认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是OEM产品,就应当由受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为受委托方OEM不合格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对所生产产品质量责任的第一负责人,只有强调了实际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才能更好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委托生产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不应简单的认定产品上标注的企业为责任主体,而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首先考察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如果产品的质量缺陷是由于委托方在合同中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原料配方、检测方法、生产工艺等的选择等因素造成的,那么应由委托企业承担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受托生产人应当对此免责;如果产品的不合格是因为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对产品质量标准控制不力,对生产工艺的操作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那么应当由受委托企业承担由此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参见张庆等著《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

第四种观点认为,任何将名称、商号、商标、姓名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及包装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组织及个人,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不合格产品或者包装上仅标注了委托方或受委托方的名称,则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单独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同时标注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则双方均为生产商,共同承担连带的产品质量责任。
笔者认同第四种观点。

首先,按照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商来确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实际操作。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按照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来购买产品,并不知道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OEM产品,也无从知道委托方与受委托方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更不可能判断质量缺陷是由于委托方还是受委托方的责任。如按照第三种观点所述,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后才能确定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消费者势必陷入无法维权的窘境。

其次,OEM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生产关系,双方一般都订有详细的代工合同,对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约定,明示生产商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后,还可以依据委托生产合同的约定或者造成产品质量缺陷的原因,追究相对方的责任。

再次,OEM产品生产商标注存在多种形式,应当允许OEM产品生产商自行选择是否公开注明OEM模式。OEM模式的优势在于结合了委托方的品牌优势、核心技术和销售渠道与受委托方的加工生产能力,大多数的OEM产品在销售时,受托方的名称是不出现的,因为按照委托方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其他生产要求,OEM产品应当与委托方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性能是相一致的,消费者对产品的购买和使用是出于对该企业品牌的依赖和产品质量的认可。在委托方作为明示生产商,并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披露实际的加工制造者应当由委托方自行决定或者与受托方协商决定,属于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范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可以自行选择标注方式。

2002年,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写到:“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该批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OEM模式的产品质量责任承担主体,但肯定了依据产品或包装标识来初步确定生产商的做法,支持了第四种观点。

(詹锐,上海律师,www.hailyare.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的通知
闽政[200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在巩固深化乡镇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县级政务公开,并逐步向各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十分重视提高政务公开质量,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必须建立公正、科学的机制来保证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必须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提高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把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近年来我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拓宽了群众参政议政的渠道,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人民群众反映良好。但是,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政务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只满足于一般化的管理事务,对群众应该知道和格外关注的重要事项,以及容易因暗箱操作引发腐败问题的事项,没有认真公开,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还停留在便民服务的层次上;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没有全面到位,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介入不够,影响了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可有可无;二是工作只限于一般布置,没有认真去抓;三是政务公开工作制度不完善、不规范。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切实把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摆上提高机关效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强化监督,确保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

  二、建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70号令),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下五项制度:

  (一)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把政务公开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对不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引发严重腐败问题,或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事件的,要适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二)建立政务公开的审议制度。

  由地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分别成立政务公开审议小组,负责对本级、本部门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审议中应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二是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三是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地方各级政府重点审议: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3.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拍卖;4.政府采购;5.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政府部门以其职能范围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定重点审议内容。

  (三)建立政务公开的评议制度。

  充分发挥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主体作用,由效能办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促进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四)建立政务公开的反馈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通过政务通报会、新闻媒体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反馈。

  (五)建立政务公开的备案制度。

  各级政府应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及时报送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将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报送本级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备案。各级各部门应建立起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每期公开的内容都应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三、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手段。

  各级各部门应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和深化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监督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加富有实效。

  (一)要重视和发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在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重视和发挥当地新闻媒体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二)要在设立固定政务公开栏等的同时,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逐步推广电子政务,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务。

  (三)要完善“点题公开”的做法,对群众要求公开的项目及时予以公开,把公开的主动权交给群众,使公开工作更加符合群众的要求。

  (四)要从注重事后公开向事前、事中公开拓展。要加大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的公开,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等形式,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

  (五)要进一步严格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效能投诉机构的作用,认真受理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各级效能办要适时组织效能建设监督员开展明查暗访活动,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要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