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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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府发〔2001〕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七月五日

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市政府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立案

行政机关对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或违法嫌疑情况,决定进行调查、检查,必须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摘要、承办人和经办机关意见、领导批示。未经领导批准立案,严禁执法人员擅自进行调查、检查。立案后要在本机关立案登记簿上登记。

二、调查

行政机关对违法或违法嫌疑情况立案后开展调查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l、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笔录必须经被询问人核对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2、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并由勘验人员和见证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3、行政机关就处罚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必须由法定的鉴定检验部门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应当由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4、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取与案件有关并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解除登记保存的财物须填写解除登记保存登记书,进行书面说明。

三、事先告知

为保证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告知书,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使用告知书,不能用通知书代替。无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应书面表明是否陈述和申辩。

四、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于听证范围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当事人申请听证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无效。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当事人应形成材料并加盖公(名)章,装入卷宗。

五、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重大案件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应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局长、副局长和有关处(室)及委托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记录应记载参加讨论人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由参加人员签名,讨论记录应装入行政处罚卷宗。

情节复杂的案件是指: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的;

2、适用的法律法规难以确定的;

3、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的。

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是指:

l、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

2、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

3、其他认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

较重的行政处罚是指: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六、结案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必须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当事人姓名、案情摘要、处理结果、结案原因或处罚具体执行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单位意见、领导批示。对罚没的钱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扣押的物品,应返还当事人的,要及时返还,并有书面说明及当事人签字。对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结果也要予以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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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下达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12]8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12年部直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据此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一年。各校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科学做好今年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统筹好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

  二、适应国家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分学科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各校要认真研究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统筹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优先保障学校优势、特色专业招生规模,从严确定办学条件紧张、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较低的学科专业招生规模。

  三、进一步加大生源计划调整优化力度。各校要统筹好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当调减报名人数明显下降、直属高校入学机会相对较多地区的招生计划,增投到直属高校入学机会相对较少的省份,特别是河南、河北、山西、安徽、山东、广西、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有关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精神和我部工作要求,落实好2012年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已包含在附件所列各校招生计划总规模内。各校2012年面向中西部各地区的招生计划数均不得低于2011年。

  四、加强招生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招生和办学行为,维护部属高校的办学声誉,确保校园和谐稳定。招生录取期间,各校要加强对校外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学习辅导中心、培训中心等的监管,严禁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的区别,欺骗考生入学。对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出现问题引发事端的学校,我部将在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等方面予以限制和调控。

  五、加强计划管理,维护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严肃性。未经我部批准,各校不得自行调整招生计划总量,也不得接受地方划转的招生计划。经我部审批设立、由部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其招生计划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下达。各有关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所举办的独立学院的管理。

  六、2012年各校安排招生的普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必须符合我部有关规定要求。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有关学校招收的医学等专业的长学制学生,在完成本科阶段转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时,应当纳入当年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之内。

  七、请各校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分专业招生计划(包括分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分别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和高等教育司备案,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hc@moe.edu.cn。

  联系人:徐小强 66097525

  附件:2012年部属高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xls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3011/201206/xxgk_13746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职能,加强监管,标本兼治,加大整顿药品市场的力度,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促进医药行业健
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精神的基础上,继续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已发现的制售假劣药品的大案、要案,药品监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
部门要追根溯源,把制售窝点、流通渠道、仓储地点、销售场所和涉案人员彻底查清,消除制售假劣药品的根源,坚决惩治不法分子和违纪人员,特别是要依法从快、从重惩治制售假劣药品、构成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坚持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督相结合,加强市场监
管与深化改革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支持优秀企业相结合,健全药品质量监督体系和检查制度,净化药品市场环境。
二、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药品市场准入管理,整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取缔药品无证经营和非法交易,查处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以及其他商业贿赂行为。在取缔药品集贸市场工作中,要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有关方
面要统一思想,互相配合,巩固整顿药品市场的成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取缔的非法药品交易市场由明转暗或死灰复燃的,要继续予以严厉打击并从重处罚。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药品管理政企分开的体制
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0号)要求,遵循政企分开、监督执法与行业管理职能分开、突出监督管理、统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加快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药
品监管等部门要与所属医药公司或以各种形式、名义挂靠的药品经营机构彻底脱钩,一律不得与任何药品经营机构保持经济利益关系。在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方面,要支持并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四、促进优势医药企业的发展与联合
坚决打破阻碍公平竞争的部门或地方垄断、所有制限制和行政保护,调整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政策规定,建立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药品质量管理监控系统,取消各地对药品企业的重复检测、重复审批、重复发放“准销证”,取消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对其他地区医药企业进入
本地区药品市场的限制。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医药产业结构。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优势医药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促进药品代理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的发展,形成一批跨地区、上规模、集约化、高水平的医药企业集团,在药品生产流通中发挥骨
干作用。
五、扭转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的状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下决心对小药厂进行整顿,关停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低水平重复建设、达不到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小药厂。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医院制剂室进行清理整顿,凡市场能正常供应的制剂医院
不得重复生产,对不具备制剂条件的医院制剂室不予换证。
六、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
清理整顿药品流通企业要与药品经营换证工作相结合。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经营行为不规范、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不予换证;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或在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药品流通企业,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对不能正常经营药品、
主要靠出租办公楼、仓库等物业维持生存的药品流通企业要进行整顿,对违法招商经营的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卫生部门要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管理,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逐步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对招标采购药品中的重要环节,如评标办法、面向全社会的专家库组成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保证招标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卫生、药品监管、价格主
管等部门要对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和价格进行监督。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合理制定零售价格,通过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好处应主要让利于患者,医疗机构可分享一定比例。
八、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
建立和完善由政府有关部门认证并监督管理的医药商品电子交易系统,积极推进医药商品交易电子化,充分发挥电子交易系统在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实现快捷交易,并利用该系统进行医药商品的委托集中招标采购,将交易行为纳入规范化、公开化的
轨道,从制度上纠正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九、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要切实解决广大农村缺乏正规、稳定的药品供应渠道的问题,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型药品批发企业兼并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一级延伸,发展乡村药品代销点,方便农民购药。促进农村卫生服务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在边远地区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
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防止假劣药品流向农村,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十、推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办法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把医疗机构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与社会零售药店平等竞争,促进药品流通的社会
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社区卫生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只能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品。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常用和急救药品的目录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在基层尽快落实上述措施。
十一、加快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制度
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完善政策,尽快规范并做好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在确保安全性、有效性的基础上,为满足人民群众自我保健的需要,加快非处方药的遴选等工作,拓展非处方药的流通渠道。乙类非处方药经批准可以在日用品零售商店销售。
十二、改进对新药研究和审批的管理
要修订新药标准,鼓励开展新药研究和创新。对技术含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复生产的,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不予批准生产。对新药报批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新药审批管理的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等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
逐步实施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和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制度,加大对药品价格监督的力度。这项工作先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药品开始试点,逐步推广到在国内销售的各种药品。要明确国家规定的价格是最高限价,在医院或药店进行药品零售,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公示价格销
售或印制标价。
十四、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精神,逐步停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药品监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各类药品广告,并对其日常刊播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发布的药品广告,要及时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查处力度,有效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秩序。
十五、全面贯彻落实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
整顿、规范药品市场,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药行业和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地方和部门本位主义,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
政和舆论手段,认真做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督促检查各地区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



200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