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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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8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7年8月16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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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38号公告)

2011年第38号


关于批准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马水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自即日起批准洪湖莲子、薤山叠翠、碣滩茶、湘绣(沙坪产区)、马水桔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各地质检机构实施保护。

一、洪湖莲子

(一)产地范围。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为湖北省洪湖市瞿家湾镇、沙口镇、戴家场镇、万全镇、峰口镇、汊河镇、黄家口镇、小港管理区、大同湖管理区、滨湖办事处、新堤办事处、螺山镇12个镇、办事处、管理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洪湖莲子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洪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洪湖莲子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薤山叠翠

(一)产地范围。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为湖北省谷城县薤山林场、紫金镇、南河镇、石花镇、赵湾乡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薤山叠翠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谷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薤山叠翠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碣滩茶

(一)产地范围。

碣滩茶产地范围为湖南省沅陵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碣滩茶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沅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碣滩茶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3)。

四、湘绣(沙坪产区)

(一)产地范围。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社区、茶子山村、自安村、钟石村、金霞村、成功村、竹坡村、告塘村、海塘村、双湖村、汉回村、乌溪村、广胜村、大安村、板塘村、大明村、大星村、白霞村、中岭村、罗汉庄村、伍家岭村、高源村、高岭村、涝刀河村、凤羽村、涝刀河社区、彭家巷社区、太阳山社区、群力社区、霞凝社区、天井社区、新源社区32个自然村、社区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湘绣(沙坪产区)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湘绣(沙坪产区)的法定检测机构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4)。

五、马水桔

(一)产地范围。

马水桔产地范围为广东省阳春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马水桔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广东省阳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马水桔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5)。

特此公告。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洪湖莲子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鄂籽莲1号、鄂籽莲2号。

(二)种植条件。

土壤中沙土和沙壤土,土层在20cm至45cm之间,土壤有机质≥0.21%;水质要求透明度≥1.0m,水pH值7.5至8.0。

(三)栽培管理

1.种藕选择:种藕要在上一年选定的留种田内挖取,必须具备本品种的特征、特性,无破损,无病虫害,不少于3个节间。

2.栽种:

(1)时间:4月中旬。

(2)密度:小于250支/ 667m2。

3.水面管理:种藕栽下时水深控制在3cm至10cm,开花结实期水深保持20cm至30cm,。

(四)采收。

7至9月莲蓬呈黑褐色时采摘。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形态:颗粒饱满、肉质厚实。

(2)色泽:带皮莲呈暗红色,磨皮后呈白色或黄白色。

(3)香气和滋味:晒干后具香气。煮熟后粉而不散,糯而有嚼劲。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
12

蛋白质(%) ≥
18

淀粉(%) ≥
45.5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2:

薤山叠翠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800m至1000m,黄壤土,土层深度在0.5m以上,土壤pH值5.2至6.5,土壤有机质≥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以无性繁殖方式育苗。

2. 定植:单条种植每公顷苗数≤4.5万株;双条种植每公顷苗数≤6万株。

3. 施肥:每年施饼肥或商品有机肥≥1500kg/公顷;或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有机肥≥15000kg/公顷。

4. 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鲜叶采摘。

1.采摘时间:

(1)春茶:每年立夏之前。

(2)秋茶:立秋之后至10月中旬。

2.采摘要求:嫩度在一芽两叶初展以上的芽叶。

(五)加工工艺。

摊放→杀青→风选→揉捻做形→初烘→摊凉回潮→整形→回潮→二烘→足干→整理成品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1)外形:条索紧细显锋苗、色泽翠绿油润。

(2)汤色:嫩绿明亮。香气:栗香持久。

(3)滋味:鲜醇爽口。

(4)叶底:嫩绿明亮匀整。

2. 理化指标:水浸出物≥38.0%。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3:

碣滩茶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当地群体品种以及适制碣滩茶的良种。

(二)立地条件。

海拔50m以上,土壤为红壤、黄壤或紫砂土,土层厚度≥60㎝,土壤pH值4.5至5.5,有机质含量≥2.0%。

(三)栽培管理。

1. 育苗:采用扦插方法培育苗,扦插时间在7月下旬至8月中旬。

2. 栽植: 栽植时间在春季2月至3月或秋季10至11月。采用单丛栽植,每公顷栽植株数控制在6万至8万株。

3. 修剪:幼龄茶树分年度进行3次定型修剪,成年茶树每年春末、秋末轻修剪,15年进行一次重修剪,25年进行一次台刈。

4. 肥培管理:每公顷每年施优质有机肥5吨以上。每隔3年至5年对茶园土壤进行一次深耕压绿填埋山青、农家肥、饼肥等有机肥改良土壤。

5.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摘。

采摘期为春季3月下旬至5月。

采摘标准:银针原料只采单芽头,一号毛尖原料为芽头及一芽一叶,二号毛尖原料为一芽一至二叶。

(五)加工工艺。

1.毛尖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初揉→初烘→复揉→复烘→整形提毫→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在阴凉处摊放3至4小时至清香呈现。

(2)杀青:温度180℃至220℃时杀青约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初揉:摊凉后进行初揉,用力要轻,中途解块2至3次,约经3至4分钟,茶叶初步成条即可。

(4)初烘:温度90℃时进行,约4至5分钟后摊凉。

(5)复揉:用力较初揉重,中途解块1至2次,反复揉4至5分钟至茶条紧结。

(6)复烘:温度70℃至75℃,迅速翻炒至茶条不粘手。

(7)整形提毫:温度60℃至80℃,先高后低。先轻轻翻炒,待茶条受热回软均匀时,再反复揉搓。使茶叶外形紧细、光润、白毫显露、香气发挥。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2.银针工艺流程:鲜叶摊放→杀青→清风→初烘→摊凉→复烘→摊凉→足干

(1)鲜叶摊放:鲜叶厚度不超过5㎝,摊放4至6小时,散发香气为宜。

(2)杀青:温度达180℃至220℃时杀青2至3分钟,至叶色变暗,叶质柔软,发出清香,即可快速摊凉。

(3)清风:杀青完毕,将杀青叶均匀摊放,厚度不超过2㎝,风凉2至3分钟。

(4)初烘:烘干温度85℃至90℃,感觉适度时出锅。

(5)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置风扇下摊凉。

(6)复烘:烘干温度70℃至80℃,适时出锅。

(7)摊凉:将初烘叶均匀放在竹簸箕中摊凉。

(8)足干:温度60℃至65℃低温慢烘,水分达5%至7%冷却。

(六)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

等级
鲜叶

标准
外形
色泽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银针
单芽头
挺直匀齐
墨绿

有毫
有毫香
鲜爽
杏绿

明亮
嫩绿

明亮

一号毛尖
单芽头及一芽一叶
紧秀匀齐

略卷曲
翠绿

显毫
栗香

高长
鲜爽

回甘
嫩绿

明亮
嫩绿

匀亮

二号毛尖
一芽

二叶
条索紧结

微曲
墨绿

有毫
栗香

较长
醇和
尚绿

明净
黄绿

尚亮


2.理化指标:

等级
水浸

出物
游离

氨基酸
茶多酚
咖啡碱

银针
≥40%
≥3%
≥30%
≥4%

一号毛尖
≥40%
≥3%
≥30%
≥4%

二号毛尖
≥38%
≥3%
≥25%
≥4%




3.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4:

湘绣(沙坪产区)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要求。

1.丝线质量要求:真丝线用当地的皂荚仁溶液进行处理,再根据图案的不同需要把一根丝线劈成成1/2、1/4、1/8、1/16乃至更细,一根线劈丝份数不少于16丝,128毛的真丝线。

2.底料质量要求:优质库缎、软缎或软质白画布,并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要求。

(二)画面要求。

1. 刺绣图案:健康并具有美感。

2. 刺绣图案: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合法图案。

3. 图案内容:以绘画类、摄影类、书法类及其他美术作品。

(三)工艺要求。

以湘绣纯手工传统工艺制稿、选料、配色、饰绷、绣制、拆绷、整烫、饰裱、检验等工艺程序进行生产。

(四)针法要求。

采用湘绣传统72种针法。分平面绣类、织绣类、网绣类、结绣类五大类还有后来不断发展完善的鬅毛针以及乱针等针法。

1.平绣类:以线平铺料面的绣法。

2.织绣类:以线交织成一定形状的绣法。

3.网绣类:是以各种色线相互牵连,结成网状。

4.扭绣类:是以线扭结连环组成图案,适于绣小件日用品和服装上的图案。

5.结绣类:是以线结成颗粒状或圈状,组成图形或局部纹样。

各种针法要根据画面要求应题施针,顺纹有序,不露底,绣面底料不得有针眼缝、色彩搭配自然,无线头。

(五)装裱要求。

1. 软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真丝锦绫装裱,图案清晰、质感好、无气泡,不脱壳,不断裂,角度准确,丝缕直,纹样正,通幅整齐。

2. 硬裱:要将剪下的绣片用胶水贴在三隔板或纤维板上,绣片四周用卡纸装裱。装裱时要去污、清晰,绣面绷平、整洁、无浆迹、无脏斑。镜框、镜架规格正确,油漆光亮、本质表层无伤痕、斑节。画面刺绣部分与装裱幅面之比不得少于70%。

(六)质量特色。

1.产品所用丝线光泽丰富细腻,颜色饱满持久,具有韧性。所用绣底真丝轻薄而不易变形,不易崩坏。绣品图案典雅、细致、有丝线的柔和光泽,所绣作品平齐、细密、匀、顺、和、光、有灵气、不呆板,区别于机绣。作品具有不腐,不蛀,不褪色的特点。

2. 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产品安全及其他质量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附件5:

马水桔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蜜桔。

(二)立地条件。

要求土壤质地为壤土、沙壤土,土壤pH值6至7,有机质含量≥2%,土层厚度≥1m。

(三)栽培管理。

1.种苗繁育:用枳壳、软枝酸桔、江西红桔作砧木,嫁接,培育无病毒种苗。

2.定植:

(1)定植时间:每年2至3月春芽萌发前、或4至5月春梢老熟后和9至10月秋梢老熟后进行定植。

(2)定植密度:每公顷种植棵数≤1050棵。

3.施肥:每年每公顷需施≥9000 kg(含有机肥)。

4.环境、安全要求:农药、化肥等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采收和贮运。

1.采收:每年1月中旬至2月上中旬、果皮橙黄色、可溶性固形物含量≥11%时即可采收。

2.贮藏:产品应贮放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常温下贮藏≤15天,冷藏≤30天。

3.运输:装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或有异味的物品混放。

(五)质量特色。

1.感官特色:果皮光滑较薄,皮色橙黄,无青果;果肉肉质细嫩,汁较多化渣,果肉口感清甜、稍带蜜味和清爽的桔香味。

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果实横径(m)
35-55

可溶性固形物 %
≥11.0

固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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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教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全面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九五”期间及至2010年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1、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三个面向”,坚持中医药特色,推进教育体制和教学领域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全面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2、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中医药教育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各类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数量和中医药队伍的素质基本满足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适应国情和社会需要、面向21世纪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框架,为实现中医药教育
的现代化奠定基础。
今后15年,中医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办学经验,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进一步建设完善中医药学科和课程体系;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调整专业和层次结构,增强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中医药成人教育重点开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基地网络;造就一批中医药学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和新一代名中医;加强对成人学历教育的质量管理和自学考试的规范管理。
中医药职业教育重点为农村基层和中药产业培养实用型中医药人才。中等中医药专业教育要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结构,加速乡村医生和中药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培养与培训;积极推行以专业岗位技术、技能训练为主的培养模式的改革,进一步办出特色;试办中医药高等职业教育
,培养高级实用型人才。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出发,提高对中医药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加强对中医药教育进行管理和指导,合理规划,增加投入,为中医药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物质条件。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医药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有力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中医药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把发展中医药教育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主动帮助中医药院校解决问题和困难,切实抓好现有队伍素质提高,使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落到实处。
二、优化教育结构,适应社会发展对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需要
4、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疏通人才通向农村的渠道。中医药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要面向农村,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掌握中西两法的乡村医生。加强县级中医院中医临床专科专病和中药技术骨干的培养。通过招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在
高等中医药院校开办面向农村的中医药教育,为农村培养和输送高级人才。
5、加强中药类专业教育,加速培养各类中药人才。中药类专业教育应面向全行业,调整和优化中药教育的层次和专业结构,积极探索中药学专业高层次开发型人才培养途径。办好1-2所现有中医药大学的中药学院。大力开展中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制订各级各类中药专业
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标准和培训规划,提高在职中药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6、努力培养造就一批跨世纪中医药学术技术带头人,适应实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积极实施中医药行业“113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中医药科技精英和新一代名中医。继续办好七年制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
承工作。
7、充分发挥中医药对外教育的优势,适应中医药更广泛走向世界的需要,加快培养一批既掌握中医药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能从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高层次、外向型人才。进一步扩大中医药教育对外开放,推动高等中医药院校同外国高等学校交流与合作办学,加强境外合作
办学管理。积极发展来华中医药留学生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8、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重点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中西医结合人才。继续办好中西医结合研究生教育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研究探索七年制和其它教育形式培养中西医结合人才的途径和方法,鼓励各地举办高层次的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并落实有关配套政策,加快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

9、重视和扶植民族医药教育。重点加强现有民族医药院校建设和学科建设、教材建设。根据各民族医药学科发展的实际状况,采取开办专业、职业培训、师带徒及培训班等各种形式培养急需的民族医药人才。
三、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中医药教育办学效益
10、从中医药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积极推进中医药院校与医疗、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医、教、研联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医、教、研力量在人才培养、医疗服务、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互相渗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教育资源的
合理配置。
要理顺高等中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的管理体制,实行院、系合一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附属医院的教学功能。对附属医院的评价,应把临床教学工作作为基本要求和主要指标。
11、高等中医药院校要突破单科院校办学的局限性,推进校际之间作办学、社会参与办学。可采取与综合性大学或其它科类院校联合开办中医药类专业、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合作形式,研究探索教学改革,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合作办学关系,促进学科交叉,文、理、工、医相互渗透。
鼓励中医药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共建中医药类专业。鼓励理工、农林等科类院校开办中医药类专业,按需培养各类中医药人才。
四、深化教育教学领域改革,全面提高中医药教育质量
12、继续抓好现有国家和局级重点学科点建设,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再建设一批新的国家和局级重点学科,使之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省(区、市)也要加强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形成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中医药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要坚持“双百”方针,繁荣中医药学术

要组织力量对现有中医药学科进行系统整理和研究,科学地划分学科领域,界定学科内涵,明确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方向,同时,要加强与其它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发展新兴学科。逐步完善中医药学科体系,为课程建设奠定基础。
13、教育教学研究是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实践的基础,要对中医药各类专业各个层次课程结构进行深入研究;要发动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实践;重点抓好“高等中医药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努力形成一批优秀的研究和改革
成果,推动中医药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和工作支持。
14、中医药教学内容、课程结构的改革,要根据不同层次、类型教育特点,注重研究中医药课程体系,注意吸收学科的新进展,充实现代中医药临床、生产、科研的新成果和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新成就。各类专业要以中医药基础课程的设置和建设为改革的重点,要有利于巩固学生专业
思想和合理衔接后续课程。要加强教材建设,引进和运用新的教学方法。
15、中医药院校要根据中医药专业人才主体特征的客观要求,对学生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确保中医药课程教学质量,逐步建立起中医药课程质量监控制度。
16、中医药院校应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重视开拓创新精神培养,重视思维方法训练,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和群体综合效应。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把精神文明建设与专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营造有中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17、中医学类专业要加强临床教学,提高学生以中医为主的临床动手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中药类专业要保证必要的实验教学,安排一定的时间进入中药流通或生产领域进行生产实习。要规范实习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督。毕业考试应逐步改变为以综合
能力考核为主。各省(区、市)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和加强中医药院校实习基地建设,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落实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
18、各中医药院校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资培训的经费投入,加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学科骨干的培养,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努力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结构,组织教师参加教学研究和改革。中医类课程的教师必须坚持参加临床工
作,要形成制度。中药类专业课教师应积极参与中药科研或生产实践。要建立和健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调动教师投身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五、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学校为经济建设服务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19、有条件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还应利用自身拥有的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的科技优势,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加强基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同时成为本地区中医药科研基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为此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
,推进产、学、研结合,争取在基础理论研究和中医药高新技术开发等方面有所突破,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中医药学术提高服务。同时要重视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20、加强实验药厂与社会的横向联系,组织校内外科技力量,多学科协作,进行新药研究和开发,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学生参与实验药厂的产品研制或生产过程,使实验药厂成为稳定的实习基地。实验药厂所产生的经济效益,除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
件,改善教师待遇,提高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六、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调控
21、建立中医药教育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培训质量。完善中医药教育各层次、各专业毕业生标准,制定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标准,制定中医药教育教学评价与社会评估指标体系,指导院校进行必要的自评,不断改进院校工作。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岗位培
训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建立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有效运行机制。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医药教育的宏观调控,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进行宏观管理。做好中医药人才需求预测与区域发展规划,指导中医药院校依照有关法规面向社会自主
办学。对社会举办的中医药专业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199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