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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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第17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宣布部分规章失效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精神,经过认真清理,现决定对《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等26件规章(详见附表1)予以废止,对《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等2件规章(详见附表2)宣布失效。

附表一:废止规章目录 附表二:失效规章目录
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1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办法 4 1989.04.08
2 武汉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6 1989.05.18
3 武汉市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4 1989.09.05
4 武汉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暂行办法 19 1989.12.29
5 武汉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30 1990.12.25
6 武汉市旧货业治安管理规定 31 1990.12.26
7 武汉市接受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管理规定 37 1991.07.06
8 武汉市搬运装卸经营管理办法 41 1991.09.19
9 武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 46 1991.10.29
10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规定 52 1992.06.09
11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3 1992.06.09
12 武汉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54 1992.06.09
13 武汉市营业性舞厅歌厅卡拉厅管理办法 57 1992.07.23
14 武汉市房地产拍卖管理规定 59 1992.08.30
15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63 1992.10.31
16 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70 1993.12.21
17 武汉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 71 1993.12.30
18 武汉市公证办法 74 1994.04.11
19 武汉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81 1995.01.26
20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84 1996.06.11
21 武汉市街道市容监察处罚规定 95 1997.12.03
22 武汉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101 1998.11.06
23 武汉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暂行办法 108 1999.06.23
24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111 1999.08.21
25 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 112 1999.09.14
26 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47 2003.09.20

失效规章目录
序号 规 章 名 称 政府令号 发布日期
1 武汉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 4 1989.04.08
2 武汉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6 198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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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麻旦旦、佘祥林、孙志刚们案件看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马英杰


摘要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该法曾被期望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宪法承诺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然而对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的评价则是贬多于褒,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应松年和杨小军课题组的《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一样佐证了马怀德的观点,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无论《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四年来的情形效果如何,都应该看到《国家赔偿法》实施填补了国家赔偿制度的法律空白,为保障公民权利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先天缺陷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孙志刚、麻旦旦、佘祥林们的案件国家赔偿更加凸显了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必要和迫切,本文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机发表,期在对《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完善能有所思考。

关健词:国家赔偿法;国家侵权行为;人身权;精神损害赔偿
 

一、从麻旦旦、孙志刚、佘祥林们案件看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2001年元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将一家美容美发店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轮流单独讯问,要求麻旦旦承认与某男有过不正当性行为。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麻旦旦被非法讯问了23小时后,元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事后检查结果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的27岁的湖北武汉青年孙志刚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讯问,第二天作为“三无人员”被送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因“有病”被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3月20日上午10许,孙志刚被毒打致死在救治站里。
  佘祥林,原系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1994年,其妻张在玉失踪,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后来,因为证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三起冤案、错案,都是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粗暴野蛮践踏,孙志刚案终结了有违宪之嫌的收容遣送制度,麻旦旦案暴露了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威胁,而佘祥林案则是“最后一道防线”??国家司法权力保障保护公民权利的尴尬。经最终检查麻旦旦是处女之身,洗清了其“嫖娼”的恶名;孙志刚有身份证、有固定住所、有正当的生活来源,但仍未能幸免被收容遭毒打致死;佘祥林“被杀之妻”活着回来才让佘祥林之案冤情大白于天下???,三起案件,三个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标本,试想,如果麻旦旦不是处女之身,如果孙志刚确系三无人员,如果张在玉没有活着回来,那么结果会是什么可想而知,佘祥林多年的申诉无果便是。麻旦旦、孙志刚、佘祥林案件的相关人员被相应处理处罚,但笔者本文所关注的并非这些,重要的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孙志刚年轻的生命、麻旦旦“嫖娼”的名声及、佘祥林十一年的人身自由及身体所受的摧残,莫不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后果,除了生命、除了健康、除了名誉、除了自由,事实上受严重侵害的更有孙志刚亲属、麻旦旦、佘祥林的精神。

二、麻旦旦、佘祥林所得国家赔偿暴露出国家赔偿法立法的先天缺陷及法律实践对于国家赔偿法的突破。

  《三联生活周刊》一篇记者王鸿谅的文章《国家赔偿法实施14年来被批效果差 法学家期待大修》中谈及参与对《国家赔偿法》立法工作的马怀德教授的观点“必须承认《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笔者认为马怀德教授只谈到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而回避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国家赔偿法》立法上具有十分严重的先天缺陷,学界对此戏称《国家赔偿法》事实上是《国家不赔偿法》。那么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的情形实际如何呢?据报载:15年来,国家赔偿落到实处的金额仅6.8亿,获赔的案例仅占申请数目的三分之一。笔者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得到了如下论述:自1 9 9 5 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三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这类案件8 7 0 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3 6 4 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五年来,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1321件,决定赔偿4013件,占35%,使蒙受冤屈的公民获得司法救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13件,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3万件,涉及赔偿金额1.8亿元。2003到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还显示:2003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124件,2004年最高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06,地方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134件, 2005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991件,2006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323件; 2007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658件,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35件,审结1634件,分别下降7.42%和4.39%,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近年来呈明显下降趋势且五年时间下降了50%还要多。孙志刚案件的国家赔偿据说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具体赔偿数字没有相关报道;麻旦旦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曾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麻旦旦仅获赔74.66元,陕西咸阳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认泾阳公安局讯问麻旦旦时使用械具、殴打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旦做处女膜完整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泾阳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及180天误工费共9135元;而佘祥林案申请国家赔偿近437万元,结果则由赔偿义务机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佘祥林限制人身自由金255894.47元(4009天×63.83元/天);由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佘祥林家支付的无名女尸安葬费1100元。同时,当地雁门口镇政府决定,一次性给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含建房费)。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麻旦旦得到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佘祥林得到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255894.47元,二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显而易见,但《国家赔偿法》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这样的情形,应该说佘祥林对于麻旦旦而言是幸运的,虽然佘祥林没有得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却得到了雁门口镇政府给予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20万元,笔者认为这20万元的家庭困难生活补助费,是对国家赔偿法的突破,明显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属性,如果不是佘祥林蒙受十一年的牢狱之冤,镇政府有什么权力拿出国家20万元对佘祥林的家庭困难进行补助,特别是佘祥林当时已得到255894.47元国家赔偿金,明显看出该20万元是对佘祥林的精神损害补偿。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案”之国家赔偿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武汉晚报〉〉2009年6月9日〈〈河南版“佘祥林”获国家赔偿44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中承认,“由于该案的错误判决,致使张绍友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精神也受到一定伤害”,并据此向张绍友作出2项国家赔偿:一是被无罪羁押的赔偿金34万余元,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律突破性实践是对〈〈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有益偿试。

三、国家侵权行为给予公民造成精神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对公民人身权遭受精神损害之法律救济方式,但该规定范围明显狭窄,对于精神损害之法律救济方式并无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必要而且迫切。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该看到,《国家赔偿法》仅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没有规定因行政侵权或者司法侵权行为致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等其他非财产利益遭受侵害的精神损害救济方式,更没有对精神损害予以物质赔偿的规定。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非财产利益受到非法侵害,究竟能否到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适用财产责任,通俗地说,即以给付财产的手段补偿精神损害,成为各国民法学中争论近百年的复杂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由否定到肯定首先在民法领域得到确立,《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该条规定被学者们视为近代世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早法律渊源。《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世界法律之趋势,是救济公民权利遭受国家权利之侵害使然。《韩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5款规定:“对于生命或身体之被害人之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及配偶,以及因身体等受伤害之其他被害人,应在总统令所定之标准内,参考被害人之社会地位、过失程度、生计状况及损害赔偿额等赔偿其精神抚慰金。”《德意志联邦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据第7条标准发生的非财产损害。”第7条的规定是:“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参照第2条第4款予以金钱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外国国家赔偿法都对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所以我国《国家赔偿法》理应吸收借鉴外国法律制度的合理成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精神损害救济方式。
  我国民事法律司法解释已对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可参考国内法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均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专门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先行肯定及实践有益于《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四、《国家赔偿法》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国家赔偿法中是否应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评算依据,笔者认为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因国家侵权行为侵害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等非财产利益的精神损害之有无过错、过失,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特别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身体伤残程度或者死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如麻旦旦500万元的请求,张绍友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等等,似乎其请求数额越是巨大越是能够引起社会关注,于是便出现炒作者等等,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系以国家之财产对公民予以赔偿,不宜过高,建议以全国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之10倍为上限,下限可考虑1000元为起点,在此区间内结合具体案件具体评算。


作者单位: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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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信号维修技术细则

铁道部


道口信号维修技术细则
铁道部

细则
第一节 信号及报警设备
一、道口信号机
1、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闪光设备故障)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过;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车辆、行人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2、红灯直线显示距离不小于100米,白灯显示距离不小于50米,灯光显示偏散角不小于40°。受地形地物限制时,应能连续显示。
3、信号机部件按规定尺寸组成,安装在5.5米机柱上,机柱埋深1200毫米,红灯中心距离地面高度3120±100毫米。
4、信号机梯子与信号机柱中心应一致;固定梯子安装牢固,无弯曲;活动梯子升降灵活,锁销作用良好。
5、信号机构安装方正牢固,背板、遮檐不活动;透镜组完好严密,无影响显示的斑痕,偏光玻璃安装方向正确(箭头向下、向右)。
6、交叉板“小心火车”及告知板“红灯停车、灭灯停用”,安装牢固,字迹清晰、醒目,容易辨认。
二、闪光器
12-15 12-25
1、输出负载为TX-----或TX-----两种型
12-15 12-25
号的信号灯泡,输出功率为100W。
2、闪光频率为50~70次/分,亮灭比为1∶1。
3、测试项目与方法
(1)从闪光器测试插孔测量直流电压应不大于14伏。闪光频率用秒表计量。
(2)使用中的闪光器,在交流电源220伏时,以满足灯泡端电压的使用要求为准调整变压器的输出压。
三、音响器
1、技术标准如下表1:
室外音响器负载为4Ω,室内音响器负载为8Ω。

表1
--------------------------------------
| | | | |调制频 | 输出 |输出交流|
| |电源电压 | 工作电流 | 音频频率 |率(次 | 功率 | 电压 |
| |(V) | | (HZ) |/分) |(W) | (V)|
|-|-----|------|------|----|----|----|
|室| | |750±80| | |10W时|
|外|直流24 |≤1.5A |对称衰 |90~ |3~10|有效值 |
|音| | |耗波形 |120 |可调 |为6.3|
|响| | | | | | |
|-|-----|------|------|----|----|----|
|室| | | | | | |
|内|直流24 |≤100mA|550 |连续90|≥30 |≥0.5|
|音|故障7.5|≤30mA |~850 |~120|mW | |
|响| | | | | | |
--------------------------------------
2、测试项目与方法
(1)用直流电压表和频率计从音响器测试插孔测试电源电压和音频频率;用低频示波器从测试插孔测试室外音响器的输出电压;用真空管毫伏表从测试插孔测试室内音响器输出电压;用直流电流表测试工作电流;调制频率用秒表计量。
(2)室外音响器输出功率在音量电位器调制最大时,用低频示波器测量输出电压幅度有效值为6.3—7伏,调整音量电位器时,输出功率应在3~10W范围内可调。


3、道口信号采用交流电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铃各部螺栓无松动,各部机件无破损或裂纹;
(2)当环境温度为20±5℃,电铃连续鸣响40分钟,线圈无烧损;
(3)电铃应为交流直击式,其音响应晴晰,并成对运用;
(4)当电流电压变化±15%时,电铃音响频率及声强应无过大变化。
第二节 轨道电路
一、无绝缘轨道电路
1、控制器应动作可靠,其作用距离应不小于20米。
2、在电源电压直流24伏—20%时,轨道继电器
+1
电压应不低于20伏;其工作频率为本机中心频率-2
KHZ。
3、用短路线控制器反馈输出、输入端子短路,使继电器吸起,用室外测试仪测试控制器的负载特性,在电源电压直流24伏,当指示旋钮进入“合格”区(95°)时,继电器电压应不低于20伏。
4、测试方法:用“DK、YW1型”道口控制器室外测试仪,从道口控制器测试孔对电源电压,继电器电压,工作频率进行测试。当闭路式轨道电路被标准分路线分路,开路式轨道电路空闲,继电器落下时,继电器电压应不大于3伏。
5、轨道电路引接线和作用距离范围内的轨端接续线应保持良好的导电性能,作用距离范围内的轨距保持杆应绝缘良好。
6、闭路式轨道电路连向控制器的各段连接线应确保反馈相位正确。
二、控制器
1、技术标准如下表(表略)
使用范围:适用于电气化和非电气化区段;可以迭加在其它轨道电路上工作,控制器安装位置距被迭加轨道电路发送、接收点应不小于50米。
2、测试项目与方法
(1)用直流电压表和频率计从控制器测试插孔测量电压和工作频率;用直流电流表和0.1级精度的电阻箱测试工作电流和工作灵敏度;用道口控制器室内测试仪测试作用距离。
(2)将闭路式控制器的反馈线分别短路后,再跨接电阻箱,测试工作灵敏度。调工作灵敏度电阻为6Ω时,分别测试频率和继电器电压。
(3)将开路式控制器的反馈线分别接入电阻箱测试工作灵敏度。调工作灵敏度电阻为0Ω时,分别测试频率和继电器电压。
(4)作用距离用DK.YN1型道口控制器室内测
L1+L2
试仪测试,其作用距离为-----
2
L1为继电器吸起时的作用距离。
L2为继电器落下时的作用距离。
(5)负载压降用DK.YW1型道口控制器室外测试仪测试,负载压降为V—V1。
V为继电器电压。
V1为指示旋钮进入“合格”区时的继电器电压。
3、控制器箱
(1)箱体安装端正、牢固,外壳无锈蚀,油漆无脱落。
(2)基础无影响强度的破裂现象,周边排水良好。控制器箱上平面高于钢轨面200~250毫米,箱背外侧距线路中心一般为1500毫米左右。开路控制器箱距同侧道口路面边缘距离为30~35米。
(3)控制器、继电器、整流器安装平稳,继电器防震良好。
(4)零层端子紧固,配线整齐,线条无伤痕,螺母、垫圈齐全。继电器插座板簧片焊接良好,焊头无腐蚀,无氧化。
(5)熔断器安装牢固,其容量应符合设计图规定。
三、阀式轨道电路
1、阀式轨道电路适用于非电化区段和非自动闭塞区段。
2、电源变压器输入电压允许在220V±20%范围内变化。轨道电路调整状态,电源变压器输入电压最低时,轨道继电器直流端电压应大于0.4伏(电流在170毫安以上);电源变压器输入电压最高时,输出电压不得大于15伏。
3、阀端分路灵敏度最低,用0.06欧姆标准分路线在该端分路时,轨道继电器端电压应小于0.12伏(即电流应小于56毫安,2.3欧姆继电器释放值为94毫安,根据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轨道电路分路状态时,轨道继电器电流(压)应为释放值的60%,轨道继电器可靠落下

4、相邻阀式轨道电路(或与工频交流轨道电路、直流轨道电路相邻)应有交流相位交叉、直流极性交叉,确保钢轨绝缘双破损的检查。
5、铝电解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容器组成按每臂应不少于2个,以无极性电容为宜;
采用有极性电容时,必须负极对接,对接后容量为3000微法±20%;
(2)电容器耐压应不低于50伏;
(3)在环境温度为20±5℃时,最高温升不超过40℃;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加热措施;
(4)电容器应直立设置,外观良好,无漏液,无腐蚀现象。
6、单向导电元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元件安装于HZO型电缆盒内,距邻边钢轨不小于0.8米;
(2)元件的通流容量不小于5安,采用硒片时耐压不低于30伏;采用硅二极管时耐压不低于600伏;
(3)为了避免硅二极管管芯脱落,应设有良好防震装置。
7、电源端引接线(包括继电器箱至电缆盒的电缆)电阻应小于0.2欧姆,当轨道电路长度不足1000米时,该电阻可适当放宽要求至0.5欧姆;阀端引接线电阻应小于0.2欧姆。
第三节 控制部件及其他
一、道口控制盘
1、盘面表示灯显示准确,清晰易辨。
2、按钮接头的接、断与按钮的按下、拉出和定位各种位置关系正确。
3、自复式按钮当按下后,应能自动复位,非自复式按钮当按下或拉出后应能停留在要求的位置上。
4、控制盘的安放应端正、平稳、易操作;部件完整防尘良好。
5、计数器动作灵活,准确,安装牢固。
二、其他
1、各种设备中的电子元器件,应根据环境温度的变化,例如在低寒地区,要适时接通电热设施。
2、电缆、电缆台、轨道电路送受电端连接线和设备雷电防护的维修技术标准,分别按信号设备维修技术规则有关章节执行。
(附表、图略)



198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