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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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的意见

教高[20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科院,有关高等学校:

  自2001年教育部开始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以来,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促进了西部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公平,提高了西部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形成了奉献西部、服务西部的精神文化。一个以政策为支撑,以各支援与受援高校为主体,以科学管理和长效机制为保障的对口支援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为了适应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已有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推动对口支援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的目标和任务,努力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在新的形势下,要从西部地区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出发,把服务和促进西部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对口支援工作的核心目标。要从注重促进受援高校自身发展,转移到增强受援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来。通过强化对口支援各方面的工作,显著提升受援高校的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能力和高校管理水平。努力使受援高校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成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智力中心和人才中心。

  二、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对口支援工作的思想基础。对口支援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区域高等教育发展,促进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提高西部高等学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同时也为支援高校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对口支援的本质是无私支持和无私奉献。特别是支援高校要认清对口支援工作既是政治任务,更是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要勇于肩负起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历史使命。受援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对口支援的历史机遇性,在主管部门和支援高校的帮助下,科学定位,明确方向,进一步研究、制订或修订学校的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积极利用好支援高校的支援。

  三、加强受援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受援高校核心办学能力。支援高校要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受援高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着力提升受援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独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被授予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支援高校教师,原则上每两年要帮带一名西部受援高校的教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应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西部受援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同时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受援高校应统筹规划,进一步做好已设项目的执行工作;受援高校要充分利用“质量工程”中的教师进修项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强对本校教师系统化、团队化培训。

  四、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培养人才,促进西部受援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从适应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实际需要,以及西部受援高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出发,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具体办法另文印发)。要将联合培养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实验田,特别是在本科教育中要大力推行以强化实践教学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教学全过程。在联合培养硕博研究生的过程中,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建设,促使其尽快成长。

  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享高等学校优质资源。受援高校要在支援高校的帮助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提升接受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能力为目的,着力建设数字化校园、数字化图书馆和数字化教室等优质资源共享平台,解决自身优质资源匮乏问题,实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共享,促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实现跨越式发展。教育部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利用。

  六、加强科研合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受援高校应针对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横向合作,开展应用性的科学研究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和理论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研究依据和实际操作方案。支援高校应积极参与受援高校的科研合作工作,努力提供人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受援高校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支援与受援高校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设立“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加强西部地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七、加强互派干部挂职工作,不断提升受援高校管理水平。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互派干部挂职是对口支援工作主要措施之一,是密切支援与受援高校的联系,提升受援高校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一对一的支援与受援高校双方(多对一的支援高校可以是主要支援高校),要坚持并积极互派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支援高校干部到受援高校挂职,原则上应为2-3年左右。经相关部门批准,支援高校干部挂职期间可担任受援高校主要领导。要将干部挂职作为培养后备干部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使用好干部奠定基础。

  八、搭建国际合作平台,增强受援高校国际合作交流的能力。支援高校要积极帮助受援高校搭建国际平台,要大力提供信息,共同组织国际会议,加强与国外大学合作,增强受援高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援高校领导干部进行国内外培训,学习先进理论,开阔国际视野,提高办学能力。

  九、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口支援工作是一项时间长、跨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为此,教育部已成立“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工作协调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对口支援工作,在相关项目中争取对口支援专项经费,在相关项目政策上向受援高校倾斜。西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对口支援工作的统筹管理,帮助受援高校密切配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相关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经费、政策支持,提高对口支援工作质量和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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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决策、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的一个关键环节,责任重大,且任务艰巨,面临的情况复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自觉增强抓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落实,在落实上下功夫,落实上见成效,使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贴近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工作思路,真正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望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调动政府系统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落实上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楚雄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决策督查。凡属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年度督查立项项目和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决策不定时制定下发的督查项目,均属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决策情况的,综合督查材料每件计15分,单项督查材料每件计10分;到规定时限,经督催才上报的,综合材料计10分,单项材料计5分;经督催仍未上报或影响汇总工作的,每件扣10分。
  2、及时、准确反馈本地本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差距或问题的材料每件计10分。
  (二)专项督查。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办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本地视察工作中的具体指示落实情况,属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能及时报告落实结果和办理进展情况的,每件材料计5分;迟报1件扣2分,漏报1件扣5分。  
  (三)政务督查业务建设。各县市政府、州直部门设置政务督查机构,有专人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和工作制度的计20分,每缺1项扣5分。
  二、具体要求
  政务督查材料内容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到标题鲜明,主题突出,逻辑性强,言简意赅。突出一个“实”字,在实事求是上做文章;强化一个“活”字,在可读性上求实效;瞄准一个“深”字,在加大力度上显分量;把握一个“准”字,在快和准上下功夫。 
  三、其他
  (一) 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或《政务督查专报》单篇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2—3个单位合用于一期的,每篇计2分;综合采用的,每篇加计1分。
  (二)下列文稿不计分。
  1、把信息作为政务督查材料上报的;
  2、非典型经验的单行材料;
  3、未加盖公章上报的;
  4、以简报形式上报的。
  四、评奖办法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议案科将根据上报材料和工作情况做好日常登记和考评工作,年终进行总评。
  (二)每年按考核内容和累计积分情况,由高向低依次排出名次。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



卫生部关于启用“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启用“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4〕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本部各司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等规定,为配合《卫生行政许 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我部决定从即日起启用“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并根据我部行政 许可职能分工,在专用章中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1)-(6)。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我 部各项行政许可,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 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 书》、《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卫生行 政许可决定书》。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以及卫生行政许可证件按照审批程序仍使用 卫生部印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412/200412317614149.jpg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