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统计工作制度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组织统计工作制度
(一九八六年九月)
一、为了系统地了解全国团员、团组织和团的专职干部的基本状况,为中央和地方各级团组织研究、制定有关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数字依据,使统计工作在新时期更好地为加强团的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共青团组织统计工作采用统计报表的形式进行,以基层组织的原始记录为依据。按一定的表式和程序,自下而上地提供基本统计数据。
三、团的组织统计年报表由团中央组织部在每年的七月一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各系统团委组织部。各级团委组织部再将报表逐级下发,直至基层填报单位。
四、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单位的团组织。为了减少基层的负担,报表的填报层次应尽量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县级团委直接统计。
五、各填报单位填写报表时,必须首先掌握报表的填报要求及报表中的有关说明,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表式、项目填报,不得随意变更或漏项。
六、统计报丧中的统计数字要准确、完整。统计数字的位数要排列整齐,统汁数字在四位数以上的,每隔三位作一分位点。
统计数字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七、做好统计报表的审核工作,是保证统计数字质量,提高综合工作效率的关键。各基层填报单位和各综合单位,在综合和上报报表以前,必须对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审核。审核时除对数字的计算进行技术核对外,还应同上一年数字逐项对比,并从逻辑方面审核各项数字是否符合通常情况,切实保证统计质量。
统计报表的填表人与负责人(各级团委负责组织工作的书记)在审核报表并签字后,应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八、统计报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时间送其上一级团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各系统团委的统计报表,应按团中央组织部规定的时间报送。
九、准确、健全的原始记录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基层团支部必须建立和健全团员青年花名册,对于团员青年的变动情况要及时登记,随时掌握团员青年的准确数字。
基层团委每半年对各团支部团员青年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团员和团的组织的变化情况作一次统计。
省、地(市)、县三级团委应建立原始资料立档制度,将每年的统计报表及有关材料存档。
十、各级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具有高中以上文代程度和较强计算能力的同志负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作好业务上的移交工作。
省、地(市)、县三级团委组织部,在每年统计工作开始之前,都要采取以会代训或其他形式,对统计工作干部进行培训。加强工作上的具体指导,提高统计工作干部的能力。
十一、团的组织统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所有统计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努力做好统计工作。
十三、除年报表外,由中央组织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和各系统团委,在必要时可对组织工作的某些情况进行不定期统计,但要力求精简易填,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十三、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团的组织统计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处、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组织处规定,根据部队实际情况进行。
十四、本制度从一九八六年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宣布废止或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7年11月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市政府对我市2006年底以前制定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规、规章代替的12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已经失效的4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附件一: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12件)
┌──┬───────┬────────┬─────────┬────────┐ │序号│ 发文日期 │ 原文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 │ │ │ │兰州市征收城市基础│《甘肃省城市基础│ │ 1 │ 1986年1月8日 │兰建规发字[1986]│设施系统配套费、增│设施配套费收费管│ │ │ │ 第036号 │容费实施细则 │理暂行办法》已作│ │ │ │ │ │出新规定 │ ├──┼───────┼────────┼─────────┼────────┤ │ │ │ 兰房管字[88]第 │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已被建设部《城市│ │ 2 │1988年10月4日 │ 188号 │产籍管理办法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 │ │ │ │办法》所替代 │ ├──┼───────┼────────┼─────────┼────────┤ │ │ │ │ │已被《兰州市房屋│ │ 3 │1992年3月28日 │兰政发[1992]41号│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和市政公用工│ │ │ │ │监督实施办法 │程质量监督管理办│ │ │ │ │ │法》所替代 │ ├──┼───────┼────────┼─────────┼────────┤ │ 4 │1993年11月20日│ 令[1993]第1号 │兰州市工程建设施工│与相关上位法规定│ │ │ │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不一致,有冲突 │ ├──┼───────┼────────┼─────────┼────────┤ │ │ │ │兰州市农村劳动力跨│劳社函[2005]18号│ │ 5 │1996年4月15日 │兰政发[1996]20号│省跨地区流动就业管│已将该办法的立法│ │ │ │ │理办法 │依据废止 │ ├──┼───────┼────────┼─────────┼────────┤ │ │ │ │兰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省政府已出台新的│ │ 6 │1996年5月17日 │兰政发[1996]46号│接收安置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接收│ │ │ │ │ │安置办法 │ ├──┼───────┼────────┼─────────┼────────┤ │ │ │ │ │国家工商总局《商│ │ │ │ │兰州市地区开办市场│品交易市场登记管│ │ 7 │1996年12月14日│ 令[1996]第8号 │登记管理办法 │理暂行办法》已于│ │ │ │ │ │2004年6月30日废 │ │ │ │ │ │止 │ ├──┼───────┼────────┼─────────┼────────┤ │ │ │ │ │公安部《机关、团│ │ 8 │ 1997年7月7日 │兰政发[1997]52号│兰州市防火安全责任│体、企业、事业单│ │ │ │ │制暂行规定 │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 │ │ │ │定》已出台 │ ├──┼───────┼────────┼─────────┼────────┤ │ 9 │1999年2月22日 │兰政发[1999]19号│兰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相关内容被上位法│ │ │ │ │统计实施办法 │替代 │ ├──┼───────┼────────┼─────────┼────────┤ │ │ │ │兰州市外引内联、介│相关条款实施难度│ │ 10 │2000年5月24日 │兰政发[2000]59号│绍外经合作项目中介│大,部分内容已过│ │ │ │ │人奖励实施细则(试│时 │ │ │ │ │行) │ │ ├──┼───────┼────────┼─────────┼────────┤ │ │ │ │兰州市吸引人才政策│被市委、市政府下│ │ 11 │2000年5月25日 │兰政发[2000]60号│规定(试行) │发兰州市引进人才│ │ │ │ │ │办法替代 │ ├──┼───────┼────────┼─────────┼────────┤ │ 12 │ 2001年1月9日 │ 令[2001]第1号 │兰州市法律援助办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 │ │ │ │ │例已经实施 │ └──┴───────┴────────┴─────────┴────────┘
附件二:
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4件)
┌──┬───────┬────────┬─────────┬────────┐ │序号│ 发文日期 │ 原文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理由 │ ├──┼───────┼────────┼─────────┼────────┤ │ │ │ │兰州市农村教育事业│ │ │ 1 │ 1997年9月1日 │兰政发[1997]76号│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 适用期限已过 │ │ │ │ │办法 │ │ ├──┼───────┼────────┼─────────┼────────┤ │ │ │ │兰州市利用兰州第二│ │ │ 2 │1999年1月10日 │ 令[1999]第1号 │热电厂热源供热管网│ 适用期限已过 │ │ │ │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 ├──┼───────┼────────┼─────────┼────────┤ │ │ │ │兰州市培养造就跨世│“222人才工程” │ │ 3 │1999年12月24日│兰政发[1999]130 │纪学术技术带头人“│于2000年12月31日│ │ │ │号 │222工程”入选人员 │终止 │ │ │ │ │管理暂行办法 │ │ ├──┼───────┼────────┼─────────┼────────┤ │ │ │ │兰州市推进企事业中│ │ │ 4 │2000年5月16日 │兰政发[2000]52号│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 适用期限已过 │ │ │ │ │试行办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