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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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河流断面水质,改进环保资金管理,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采取治理方受奖、污染方赔偿的办法。
  第三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含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两部分。
  第四条 全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的考核和奖惩资金兑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水污染治理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考核,以河流断面水质(COD、氨氮年均值)状况作为考核依据。市环保监测站每旬对考核断面采样监测一次,市环保局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的河流断面为泰山区明堂河老泰莱路断面,岱岳区小漕河臭泉村桥断面、天平河井家庄断面、石汶河佟家庄断面,新泰市柴汶河南宋桥断面,肥城市康汇河陈屯桥断面,宁阳县海子河齐家庄断面、洸府河侯店桥断面,东平县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
  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水质目标为Ⅲ类、洸府河侯店桥断面水质目标为Ⅳ类,其余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Ⅴ类。
  第七条 考核计分以河流断面水质是否达到水质目标及水质的改善(恶化)程度为依据,满分100分,其中:COD占65%的权重,氨氮占35%的权重。
  对COD或氨氮已达到水质目标的,该项得满分;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质改善(恶化)得分按公式1计算:〖JP3〗a=〔(CO  -C1)/ CO×65% + (NO-N1)/ NO×35%〕×100(公式1)式中,a为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CO为上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C1为考核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NO为上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N1为考核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
  县(市、区)考核多个断面的,先计算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各断面权重相同。

第三章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考核
  第八条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管理的所有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
  第九条 每个污水处理厂满分均为100分,有多家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区),考核分值为各污水处理厂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中控系统等4项,各项所占权重分别为50%、10%、20%、20%。考核方法依据环发〔2007〕124号文件。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方法:污水处理厂考核总分=废水处理量得分+进水水质得分+出水水质得分+中控系统得分
  废水处理量得分计算:①已建成两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8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②已建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7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③当年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满负荷的6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④泰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岱岳区泰汶污水处理厂按满负荷1.5万吨/日考核。
  进水水质得分计算:COD进水日均值浓度280mg/L及以上,得分为满分10分;低于此浓度扣分,每低10mg/L(含),扣1分,扣完为止。氨氮进水水质暂不做要求。
  出水水质得分计算:COD、氨氮出水浓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得分为满分20分;出水浓度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即认为出水水质不达标,一次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中控系统得分计算:已安装中控系统并符合环办〔2008〕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得分为满分20分;已安装中控系统并部分符合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未安装中控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第四章综合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得分按照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权重60%)、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权重40%)及各县(市、区)权重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权重为:泰山区、岱岳区10%,新泰市、肥城市25%,宁阳县、东平县15%。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60%+该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40%〕×该县(市、区)权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该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全市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总和。
  综合考核得分为负分的县(市、区)按零分计算,其上缴的配套资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环保部门提供上年度的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污水处理厂考核情况等材料,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计算确定各县(市、区)应获得补偿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实施。

第五章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每年安排700万元,其来源由市财政安排和各县(市、区)配套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从环保资金中安排300万元,泰山区、岱岳区各配套40万元,新泰市、肥城市各配套100万元,宁阳县、东平县各配套60万元。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生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全部划入该账户,由市政府统一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市政府考核通报后1个月内,由财政、环保部门书面提报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偿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九条 补偿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对违反规定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核年度为2010年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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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抽查方案

发布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7.12.05
生效日期:1997.12.05



一、为了保证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工作质量、巩固成果,从1997年底开始,对已通过验收的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组织抽查,每年抽查5~10个县(市)。抽查工作可以跨年度进行。
  二、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组成2~3人的抽查小组,承担抽查工作。
  三、每年度的抽查对象、抽查时间及抽查人员组成,由标准化司临时通知,不作提前安排。
  四、抽查内容和要求:
  抽查工作的依据是《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实施方案》和《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抽查工作侧重以下三个方面:
  1.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情况考查,重点是试点县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认真整改和严格验收四个环节是否能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进行,工作是否全面、扎实。
  2.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效果考查,重点是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是否普遍提高;全县标准覆盖率是否提高;企业能否全部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产品合格率是否有较大提高。
  3.巩固状况的考查,重点是试点县为巩固全县消灭无标生产成果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验收后有没有出现倒退情况。
  五、抽查方法:
  1.被抽查的试点县(市)向抽查小组提供验收时的全部材料,不需要重新准备抽查材料。
  2.抽查小组听取试点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3.抽查小组查看全县(市)企业执行标准普查登记台帐,台帐是否健全;查看10~15个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4.走访5~7个不同类型的企业,查看企业全部正式批量生产产品是否有合法标准,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请部分企业座谈,抽查小组可以提出一些问题并听取他们对标准化、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及本企业的标准化工作了解、熟悉情况。
  5.考查试点县(市)在巩固消灭无标生产工作成果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效果如何。
  六、提出抽查结论意见
  1.抽查小组向县(市)消灭无标生产领导小组宣布抽查结论意见,并提出整改,加强意见。
  2.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要依照抽查小组的抽查结论意见督促县(市)整改提高;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全国消灭无标生产试点县(市)验收办法》规定,撤消“全国消灭无标生产县(市)”荣誉称号,并在《中国质量报》上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已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庭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使审判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具备的条件,设立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
第三条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庭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法庭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辖区大小、人口多少和案件数量等情况,设置管辖几个乡镇的中心法庭。较大的乡镇,可以单独设置人民法庭或者专业法庭。城区基层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辖区内设置人民法庭。
第六条 人民法庭的办公地址,应当本着方便诉讼的原则,选择在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安排。
第七条 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法官,若干名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二)有审判法庭;
(三)有基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房等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人民法庭所需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人民法庭的设置和撤销,由基层人民法院报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条 人民法庭的名称,应当以其所在地的地名而定,并冠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名称。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设庭长和副庭长。
人民法庭庭长在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管全庭的各项工作。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庭长、副庭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毕业或者大专以上非法律专业毕业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三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
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女法官。
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人民法庭应当注意选拔和配备本民族的法官。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下列案件:
(一)一般的民事案件;
(二)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四)自诉刑事案件;
(五)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六条 人民法庭不得审理下列案件:
(一)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的标的金额大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公诉刑事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六)其他不适宜由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
人民法庭对不属于自己审理的案件,应及时送交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除审判案件外,还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院执行庭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二)处理控告和非诉讼的来信来访;
(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四)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
(五)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庭应当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未经基层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抽调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从事与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采取驻庭办案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包括实行回避、陪审、辩论、合议、独任审判等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一律公开审理,依法不公开审理的,也应当公开宣判。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庭审判员的回避,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庭庭长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庭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并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庭长报请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评查、档案、物资财务管理和考勤、考绩、值班等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由基层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人民法庭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协助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法庭庭长和少数民族法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得贪污受贿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者情节轻微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枉法裁判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