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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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工作,财政部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以下简称综合检查)行为,保障综合检查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检查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每年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组织实施的由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检查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综合检查的依据是: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及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等资料。

  (四)项目评审立项的文件。

  (五)资金拨付文件、预决算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四条 对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省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四)资金和项目管理及其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五)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未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市(地区、民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批情况。

  (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中央财政、省级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条 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库建立及管理情况;项目初选和申报情况;项目初步设计编审情况。

  (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报、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五)经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六)财政资金支出情况。财政资金按计划使用情况及按工程进度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七)资金管理情况。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情况;资金预决算和会计核算情况等。

  (八)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管护制度执行情况;对上级财政部门竣工项目验收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年度审计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七条 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单位(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申报、实施及其运转情况。

  (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三)基础会计资料归集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开发县财政资金投资额度、项目种类、历年检查情况等因素,一般按不超过各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十的比例确定检查开发县的数量,但不得少于两个。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农发办综合检查通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需推迟综合检查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家农发办同意。

  第十条 国家农发办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下达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检查起始时间、检查开发县名单、检查组长和检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国家农发办采取委托或直接组织的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委托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委托专门机构组成检查组,独立开展检查工作,国家农发办派联络员协助工作。

  直接组织检查方式是由国家农发办组成检查组,成员由财政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组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综合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对照检查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竣工工程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核对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将主要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工作底稿。

  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将检查中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当地财政部门或被检查单位进行确认,未取得确认的应当注明原因。

  国家农发办直接组织的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事项与被检查省级财政部门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通过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综合检查工作汇报,复核综合检查情况,考评检查组工作,对被检查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提出综合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通报综合检查情况,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农发办将综合检查结果作为对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纳入综合因素法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体现。

  第十七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完成综合检查任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检查内容,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综合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四)报复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财政部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以外,还要向有关机关、机构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财政部门秘密或者被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综合检查和国家农发办组织的专项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开展综合检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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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民政部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召开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向政府反映问题的民主权利,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信访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部门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
第三条 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四条 民政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民政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拥军优属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安置;救灾救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福利;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社会团体管理;收容遣送管理;殡葬管理;婚姻管理;儿童收养管理;基层政权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和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室。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其以下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信访机构。
第七条 民政部信访室的职责
(一)承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和部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审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的、当事人不服并提请重新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民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协调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信访问题;
(五)向部内业务部门和部外有关单位转办、催办信访案件;
(六)开展为发展民政事业的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七)指导全国民政信访工作;
(八)领导交办的其它信访事项。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保证信访工作的机构、人员、制度的落实。并建立领导干部接访和阅信制度。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信访干部队伍建设,选配党性强、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熟悉民政政策法规、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信访工作。要逐步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办信办访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处理每一起上访案件。
第十二条 做好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上访老户的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强预防和控制。对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的上访人员,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加强信访信息的反馈与交流,建立和完善信访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对人民群众的信访案件,应当及时调查,认真处理。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要及时汇报有关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信访案件推诿拖延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要保护检举揭发人。严禁把群众揭发检举的信访问题转给被揭发检举单位或个人,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格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县级民政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民政组织和民政助理员的作用,为民政对象办实事,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信访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或事业费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民政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一)熟悉掌握与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为政清廉;遵纪守法,严守机密。
(三)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做好上访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县(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县(区)行政机关及各乡镇(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应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四)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开展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查阅场所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新闻发布、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用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定期考核等方式开展。
(一)平时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二)社会评议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及群众满意度的评价意见;
(三)定期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等次。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濮阳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6分)
(一)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3分);
(二)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3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0分)
(一)建立了新闻发布、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并实施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2分);
(四)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情况(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3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5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政府门户网站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政府网站具备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四)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年度报告编报情况(5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网站公布(3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3分)。
八、社会评议情况(15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10分);
(二)县(区)通过一定形式开展的社会评议情况(5分)。
九、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5分)
积极参加省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培训(5分)。
十、平时检查情况(10分)
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10分)
附件2
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总分10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6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三)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5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2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三、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4分);
(二)建立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0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部门产生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3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5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利用情况(11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5分);
(二)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发布政府信息情况(2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4分)
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4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2分)。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有关规定(2分)。
九、社会评议情况(15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10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开展的社会评议情况(5分)。
十、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5分)
积极参加省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培训(5分)。
十一、平时检查情况(10分)
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10分)

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