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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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总公司、各对外贸易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我部制订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董事会组织条例》,现予印发,请已经批准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按照执行。
现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可依据自身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经部批准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鉴于董事会的性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非集团性企业),其集团管理机构不宜称董事会。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企业,经批准,可依据本条例组建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要依法审议和审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照章履行职责,发挥决策作用,将集体决策与个人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保障总经理依章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企业的章程,认真执行企业业务,维护企业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八条 董事会由五至十五名的奇数成员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若干人。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超过九名的,可在董事会的基础上设立常务董事会。常务董事会是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等组成。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选定或委派,其成员应包括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提名,可吸收重要业务单位的负责人为董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任免。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二至四年。经批准,董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二)确定企业的人员编制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企业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和工资调整方案;
(六)对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七)决定对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董事会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有关职权。

第四章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及常务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决议文件,代表董事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汇报工作;
(四)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董事长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协助董事长做好董事会的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受董事长委托,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的分工,承担董事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总经理由董事会按规定的程序,从董事会成员中提出人选,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定后任免。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
(三)制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规章制度草案;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任免(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
(六)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临机处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紧急重大问题,事后向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报告。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设副总经理二至四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职责是,根据工作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授权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企业可设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总工程师职务,由总经理按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程序聘任(解聘),其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六章 议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问题需由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召开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
第二十四条 由企业董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常务董事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应付诸表决,以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先应予执行,并可提请董事会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本条例组建董事会的,应在其企业章程中载明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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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第十七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
  (一)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技术进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网址为:http://info.ec.com.cn),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外经贸部履行登记手续。外经贸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或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书、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六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七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结汇方式
  (十)信贷方式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 例
  01USBJE01CNTIC001。

  第九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2-03-12
国税发[200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始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着眼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至成了“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在一定程序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阶段性突破,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颖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此,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维护市场税收秩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规则”。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户籍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交换,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负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强定额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发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续推进建账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方政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市场,设置专门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要完善协税护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低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彭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作,使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自觉性。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优秀人物和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宣传融入日常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多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营规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
  3、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