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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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高检发研字(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认真贯彻执行《解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惩治腐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下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及时研究,加强指导,以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


  五、各省级检察院对执行《解释》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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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口财务函〔2011〕74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人口财务函〔2011〕69号),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家人口委决定开展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联 系 人: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 桂熠

  联系电话:62030614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人口财务〔2011〕6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在2011年上半年集中开展我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力度,完善管理规定,健全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摸清国有资产家底,促进国有资产在各事业单位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二)具体任务。
1.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按照中央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合理配置资产。
3.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实现账账、账实相符。
4.规范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申报审批制度。
5.加强资产处置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规范资产处置程序,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实施步骤
(一)部署培训阶段(2011年4月10日前)。
研究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召开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会,动员部署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培训讲解《实施细则》。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5月20日前)。
各单位应对照《实施细则》,从建章立制、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四方面开展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认真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并予以纠正。对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不漏报、不瞒报,属于权限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自行整改,超过权限的须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检查纠正阶段(2011年6月10日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力量(包括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事业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的重点是:
1.建章立制:国有资产制度办法制定情况;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2.资产配置: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程序;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审批手续;资产采购情况;新增资产入库手续。
3.资产使用:内部资产管理流程;账卡建立情况;领用交还制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抵押情况及所得收入管理情况。
4.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审批;资产处置的程序;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
检查中如发现不认真自查、弄虚作假或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四)总结阶段(2011年6月25日前)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个人提出表扬,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并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个人进行处罚。
三、组织机构
成立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培安
副组长:薛启谊 杨云凯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主任:张曰松 任健 唐燕
成员:王锐 郭弘涛 黄贵平 徐永昌 杜黎 桂熠 辛锋
国家人口计生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包括:制定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做好工作总结等。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和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本单位职责实现的重要性、现阶段事业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放松国有资产管理后果的严重性。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落实方案,成立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并由单位主要领导兼任组长,将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明确到人,按要求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三)真抓实干,深入开展。
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门、重点资产的清理盘点,避免以账对账、以账对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历史挂账力争依据有关原始凭证加以处理;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上,真正去除轻存量重增量的管理弊病,建立完整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请各单位于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含专项治理报告书及资产报表)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桂 熠 620306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4号

  目前,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为全面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4年同期水平,圆满完成2005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当前要着重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就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各级完成今年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在毕业生离校前的几个月,各地和各高校要抓紧收集用人信息,积极推荐毕业生,举办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并严格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管理,确保招聘会安全。要大力开展网上招聘活动,2005年所有普通高校都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教育部将按季度公布开通就业网的高校名单。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近几年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措施,找准薄弱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新办法、新举措。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

  四、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要贴近学生实际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方便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2005年内,所有普通高校都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要求,实现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切实达到量化标准。

  五、大力开拓毕业生就业空间,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比照国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2005年教育部直属高校都要积极开展为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奖励或代偿助学贷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高校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和督查工作。强化就业统计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统计标准和要求。凡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下发后没有进行专门培训的省份,今年上半年必须组织高校进行统计工作培训。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校开展就业统计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大对贫困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贫困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对各地和高校的经验、问题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