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9:53:04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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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47号




关于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三项标准为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GB 18352.1 -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2、GB 18352.2 -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3、GB17691 - 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以上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以上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

2、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的测试(HJ/T26.1-1999)

3、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HJ/T26.2-1999)

4、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 密闭室法(HJ/T26.3-1999)

5、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HJ/T26.4-1999)

6、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试验用基准燃油的规格(HJ/T26.5-1999)

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6-2000)

8、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HJ54-2000)

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761-1999)

10、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1-2001)

11、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7691-1999)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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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2月31日

人事部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 司法部


人事部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事部、司法部



按照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做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的要求,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新情况,现就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司法厅(局)要在当地职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举行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切实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2.为了使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得更充分,1992年全国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时间由4月25日至27日改为8月11日至13日。报名截止时间相应延长到4月20日。
3.要严格执行《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报考条件,但对已在法律顾问岗位、工作优秀、并具有高中学历的人员,经单位严格考核推荐,也可参加1992年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4.在全国首次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以前受聘担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法律顾问人员,经单位严格考核合格,可继续从事法律顾问工作。
5.考试培训和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职改办《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1992年3月17日